抗击疫情之案例分析|生产假冒3M口罩被判刑三年

作者:苏熳娜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时间:2020-02-10 来源:互联网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然严峻,截止2020年2月10日11时50分,全国确诊病例40235例,死亡909人。3M口罩等防护用品是全国人民的必需品。然而一些人乘机发国难财,生产、销售假冒的口罩。江苏南京、浙江义乌、广东佛山等地的公安局近日均已侦破生产假冒伪劣口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多名,现场查获大量假冒“3M”等品牌口罩。

3M口罩是指3M公司生产的使用3M商标的口罩。3M既是公司的名称,也是注册商标。3M公司的全称是3M中国有限公司,其是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3M商标是3M公司早在2007年8月25日在中国申请注册的,目前仍合法有效。

事实上,生产、销售假冒3M口罩的现象并非是今年才出现的,此前每年均有假冒3M口罩的犯罪案例。下面的案例【(2019)鲁0785刑初260号】,我们一起看看生产假冒口罩的定罪和量刑。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另有被告人程某、王某、李某某、孙某、郭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后取保候审。2017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付某某、程某夫妇未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批准或授权,在柴沟镇东养马村租赁臧某家房屋,雇工生产并销售假冒3M口罩。经扣押臧某的账本发现,被告人付某某、程某在2017和2018年生产假冒3M口罩共计总价值1003465元。被告人程某、王某、李某某、孙某、郭某某为付某某的犯罪提供帮助,提供制作3M口罩模板、包装袋、合格证,为付某某运输假冒3M口罩至临沂进行销售。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孙某、郭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如下:1.被告人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2.被告人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3.其余被告单处罚金3万元至5万元不等。4.扣押在案的3M成品、半成品口罩、包装材料、合格证、模板、账本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三、律师评析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此前大部分案例,非法经营数额在几十万甚至一百万元的,法院判决的有期徒刑刑期基本在1.5年到3年之间,同时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判处相应的罚金,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则基本判处缓刑。但是,目前疫情严重,口罩、消毒酒精、防护服等医疗用品,均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物资,如相关企业和个人仍生产假冒商标、质量伪劣的医疗用品,情节严重,司法机关必定会从严从重处罚,予以警示。202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检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指导意见》指出: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因此,企业和个人切勿在疫情期间妨害疫情的防控,否则将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

附: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和量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实施)

第六十九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实施)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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