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再审无罪,你还会说律师都是在为“坏人”辩护吗?

作者:李帅 时间:2020-01-20 来源:互联网

张志超,归来已是中年。(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宣判,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随着此无罪判决的出炉,又一“冤假错案”成为了社会热点案件。涉案当事人张志超入狱十余载,当他以清白的身份再次回归到社会时,眼前的一切早已物是人非,青春的流逝、亲人的逝世、与社会的脱节,这些种种后果无不告诉我们,冤假错案的代价太大了,它对一个人的伤害是不可逆的。

“ 犯罪嫌疑人 ” 不一定就是 “ 罪犯 ”

2006年3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此次庭审中,张志超所就读的中学曾向法庭提交过一份从严处罚的申请书,要求对“罪犯”严加处理...... 其实临沭二中的行为恰恰代表了一种社会现象,即:很多人认为只要涉嫌犯罪的、有嫌疑的人,就一定是犯罪分子。其实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因为某个人“涉嫌”犯罪,只是说他有作案的嫌疑而已,也即犯罪嫌疑人可以有很多个,但真正作案的“罪犯”只有一个(多人作案除外),因此大家一定要明白“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就是“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只有经过法院的有效判决才能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在此之前,即使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他也有可能是无辜清白的。

那么当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凑巧只发现了一个嫌疑人时,很多人往往会在主观上臆断他就是最终的罪犯,此时很有可能出现刑讯逼供、忽视证据等问题;另一方面,被捕的人大多数也都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不知道一些供述所造成的后果,只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旧说法,这些也都为冤假错案埋下了伏笔。

(图片来源于网络)

张志超案亦是如此,张志超在被捕时所作的供述,与该案的诸多证据存在矛盾,那么既然他没有犯罪,为什么会作出这些有罪的供述呢?这是因为,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公、检机关是迫切希望打击犯罪分子的,在这种正义心的驱使下他们往往会运用侦查审讯技巧,促使对方心理防线崩塌,从而最终使犯罪分子认罪招供,所以我们不能指望一个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无辜者在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时能够绝对的坚持自己、坚持清白。张志超在第一次被捕时尚未成年,我们也不能指望一个“孩子”去和公检法机关为自己的权益做斗争。

此时,律师介入案件的作用就尤为重要,他们让无辜的人知道该如何客观的表达自己的无辜,让罪轻的人避免出现罪重的供述、避免轻罪重判、无罪冤判,同时发掘案件证据中的突破口等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

即使犯罪的人,也有罪轻罪重等情节之别

除此之外,即使一个人确实触犯了刑法犯了罪,现实中仍会出现作案情节、罪名方面的失误认定,比如一个人只偷了价值2000元的财物,但最终认定为数万元;某人依法应当认定为抢夺罪(轻罪),但最终却认定成了抢劫罪(重罪)等等。这些误差,因为地域、经济发展状况、法律知识差异等影响难以完全避免,这同时也是另一个层面的冤假错案。

4·14聊城于欢案(辱母杀人案)就是非常鲜明的例子,被告人于欢一审以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但经过辩护律师及多方面的努力,于欢案在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如此大的刑罚落差,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于欢经历了地狱与天堂,而把他从深渊顺利救赎回来的功臣之一正是他的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因此,为了最大化的避免错审错判,就需要有人站出来为咱们的合法权益进行斗争,这样的人就是律师。

“ 律师的职责就是最大可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合格的律师,就是利用专业所能,依据法律与证据,最大可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与公检法机关一样,共同追求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共同促进着社会法治的发展。

(张志超与母亲。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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