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毒品案件的辩护难点》线上沙龙成功召开||羊城毒辩第十一期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4-28 来源:互联网

律媒社

编辑

2020年4月26日下午3点,《破解毒品案件的辩护难点》线上主题分享活动在腾讯会议成功召开。

此次线上沙龙系“羊城毒辩”第十一期,由“羊城毒辩”律师团队主办,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协办,律媒社提供媒体支持,知名律师林叔权主持,全国各地几十位律师同仁同时在线收听。

主持人开场,介绍嘉宾

林叔权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 • 发起人兼导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 • 战略顾问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专家顾问

律媒社 • 战略顾问

林叔权律师首先介绍了本次活动的分享主题、活动议程等内容,并简要介绍了“羊城毒辩”的发展史,且此次活动系“羊城毒辩”第十一期。自2020年1月18日“羊城毒辩”升级为“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后,两者并存,各自独立开展活动,但也会合作举办一些活动。

(林叔权律师主持中)

其次,林叔权律师向在线人员提供了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以及律媒社的相关活动资讯,欢迎大家关注并积极参与。

最后,林叔权律师依次介绍了本次活动的分享嘉宾洪树涌律师、王红兵律师,点评嘉宾关欣律师、尹国华律师、钟其胜律师以及林徐谡律师,并对他们表示欢迎及感谢。

分享嘉宾做主题分享

主题分享一:

《重大毒品案件鉴定如何质证?》

洪树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中律天下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洪树涌律师为大家分享了《重大毒品案件鉴定如何质证?》,提出8大辩点+3大建议。

洪律师首先对2019年6月17号国家禁毒办发布的《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做了简要回顾,提出2018年全国破获的毒品案件高达10.96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多达13.74万名、缴获各类毒品累计67.9吨、查获吸毒人员71.7万人次、被强制戒毒人员达到27.9万人次等相关数据,并预测在6.26国际禁毒日当天会有一批人枪毙或公开宣判;且由于该时间段对于达到死刑的已经被判或者已经准备要判或者死刑复核正准备要出来的当事人极为不利,很多人会想尽办法拖一拖。

毒品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罪名,现在已经不是几克、几斤的问题,而是上百斤、上吨的问题。那么,对于数量这么大的毒品案件,在鉴定方面都有哪些辩护技巧,成为了本次分享的主要内容。

(洪树涌律师分享中)

洪律师提出,对于毒品案件的鉴定意见,只要仔细去研究,或多或少都有点问题。

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第一,看鉴定机构有没有法定资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以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故对于鉴定意见后面没有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问题,发现后应及时提出。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鉴定机构必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为司法机关作出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规定,公安内部的鉴定机构不仅要获得公安厅许可的司法鉴定资质,其所属的实验室还要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许可的资质;否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司法鉴定资质而没有实验室许可的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洪律师建议大家可以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实验室认可的资质

(洪树涌律师分享中)

第二,看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合法。

首先,看鉴定人员做鉴定的时候,其资质证书是否过期,如果过期了,没有补办或续期,是无法做鉴定的。

其次,看鉴定人员所做鉴定有没有在鉴定范围内,是否有毒品鉴定方面的资质,如果没有,其是无权做出鉴定的。

最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以及《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鉴定人员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如不具备,其所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三,看毒品鉴定的送检材料、样本的来源是否不明。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1)《鉴定委托书》;(2)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3)委托鉴定的检材;(4)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5)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如果缺失上述资料,将无法保证鉴定意见中所涉毒品就是查获的毒品,且该毒品不被掉赃、掉包或者被污染等问题。

查获疑似毒品物的时候,未见任何对应的称量、封装、送检笔录,未对疑似毒品进行标记,在检材来源不明、鉴定资料严重欠缺的情况下,检验机构就进行检验,没有《受理鉴定登记表》、交接清单、称量笔录等记录毒品流转过程的资料,无法确定扣押时的毒品与送检的毒品具有同一性,导致无法确认该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洪律师以自身经办的苏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案为例,为大家详细讲述了如何发现毒品鉴定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

第四,看查获多包毒品鉴定时是否存在漏检的情况。

洪律师以苏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案和朱某某运输毒品案为例,为大家列举了查获多包毒品鉴定时存在漏检的几种情况,比如:6包冰毒只对其中1包进行取样;5包毒品只对其中2包进行取样,且有一包没有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假毒品)等等。上述情况,明显违反了两高一部的《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即:如果毒品包数少于10包的,应当对所有的毒品进行取样,而不是选取其中1-2包来取样。

(洪树涌律师分享中)

第五,看毒品检验有没有使用国家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3年第10号》 规定,对疑似毒品中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三种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的检验方法进行了公布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安机关并没有使用这样的国家标准,反而使用的是公安部物证检验中心制定的行业标准以及专家的实验室标准。另外,还需注意鉴定机构是否用错标准,比如:用海洛因的检验标准来检验甲基苯丙胺。

第六,看毒品检验前后质量有没有发生变化的问题。

第一步,查看案件材料里面有没有入库保管单,如果没有,应及时申请调取。

第二步,查看取样检验后,毒品质量是否有变化,如果没有,就可能存在问题,即:究竟有没有在查获的毒品里面进行取样,这些样本是不是来自于我们查获的、缴获的毒品等,毕竟不管是毒品的定性还是定量的检验都是有损耗的。

第七,看毒品检验图谱有没有附卷。

根据《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第45条,鉴定书的附件包括与鉴定有关的照片、图谱、图表或者复印件等说明材料。图谱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从图谱中可以看出鉴定人的检测顺序、添加检材的时间,是验证鉴定人检验过程是否规范的重要材料。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案卷中往往找不到该图谱。

因此,我们拿到卷宗的第一时间,应查看是否有图谱,如果没有,应主动申请;如果有,需要找到这方面的专家,查看图谱是否有问题,以便质证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第八,看是否有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

毒品含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实际毒品的数量,而毒品的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处刑的最重要的标准。如果不对毒品含量作进一步鉴定,会导致相同数量但含量不同的犯罪,处以相同的刑罚,不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毒品作含量鉴定尤为重要。

(洪树涌律师分享中)

最后,洪律师建议:

1、办案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整个毒品的保管链条包括鉴定等进行严格、规范的执法。

2、改变毒品鉴定机构的设置问题,加强对毒品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可由第三方鉴定机构来做鉴定。

3、对鉴定文书要进行规范的制作,可参照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文书范本来执行。

主题分享二:

《毒品案件中常见的称量取样问题》

王红兵律师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红兵律师通过4个案例,为大家分享了《称量取样有效辩护》,即:未按批号取样、未分组取样导致取样数量不足、混合称量问题、混合后称量四大有效辩点。

(王红兵律师分享中)

第一个案例,未按批号取样。

这是一个走私入境的案例,查获走私入境的12000支止咳水,每只120毫升,如果液体净重换算一下,能达到1.4吨。根据201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可待因和海洛因换算的比例是100:1,如果直接按重量换算,1.4吨的重量很吓人的。

止咳水的标签有盐酸异丙嗪、磷酸可待因、盐酸麻黄碱、芳香糖浆。特别是磷酸可待因,每5ml有9.0毫克,根据511号文第16条的规定,对于制剂、药品制剂,根据含量计算全部毒品的质量,12000支止咳水,一瓶120ml,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可换算成海洛因18.15克,即:12000支止咳水含有的可待因成分换算成海洛因是18.15克。

另外,根据511号文第24条和第26条的规定,取样和取样方法都有明确规定,相同的批号随机取3个样。12000支是香港不同药店随机买的,每一种药品有批号,如果按照批号且按照上述规定操作,取样数量将会很多。

根据201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是按照含量来认定涉案毒品的数量。该案涉及12000支止咳水,6个品牌,6个厂家生产,但警察每个品牌只取一支,数量远远不够。首先应查明有多少批号,再按规定每个批号取3支,如果做不到,可以采用511号文第25条规定,毒品报装超过100个的话,应当随机抽取与包装总数的平方根数值最接近的整数个包装。本案怎么看,也要取100支,但警察一共只取了33个送检,虽然都检出可待因,但离100个还差很多。

(王红兵律师分享中)

第二个案例,未分组取样导致取样数量不足。

这个案子量很大,第一被告人一审判了无期,我的当事人认定为从犯,判了7年。第一被告人一共卖了两批货,第一批货卖了79包,面膜包装盒包装的面膜袋,每袋里面是氯胺酮,换算成海洛因的话是394克;然后第一被告人自己又卖了第二批货,检出了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3包加起来有270克,按2:1换算成海洛因是135克,135克加上前面的394克,加起来超500克。

这个案子的突破口在哪里?

看称量取样笔录,79小包白色晶体中随机抽取10包送检,现场照片中,塑料包装盒是两种颜色,一种是蓝色的,一种是黄色的,把包装盒打开,面膜也是两种颜色,一种蓝色的,一种黄色的。根据511号文第6条的规定,警察应根据毒品包装外观将16盒79小包分成两组,每组抽取10个检材送检,但警察只抽取了10个,明显少了10个。在法庭上,我提出:(1)重新取样送检,但由于该批货在美国,不在国内,不可能再重新取样送检;(2)未送检的10个检材视为没有检出毒品,10个对应的一半,有1800克不能认定为氯胺酮,不能认定为毒品。

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则,如本案打掉190克海洛因,剩下的总量就低于500克,第一被告人就不应当判无期徒刑,那我的当事人也会判轻一点。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没有采信。二审没有开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在于法院内部有新规定,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因毒品包装或者外观不同,要分不同的组。如果警方在取样的时候忽略这一点,必然会导致选的检材数量标准达不到检材数量充足的标准,那么,辩护人的机会就来了。

(王红兵律师分享中)

第三个案例,混合称量问题。

这个是钓鱼执法,举报人向我当事人买了一包白色粉末,警察在交易现场把我当事人抓了,在现场搜出5包白色粉末,净重分别为0.7克、2.5克、2.3克、0.6克、5.8克,加起来一共是13.1克海洛因。现场照片中的左下角是其中一袋,一袋里面有很多红色小包装的毒品,每个红色的小包装一包卖100块、50块。警察称量净重,将包装去掉了,且7个检材均检出了海洛因成分。

问题出在哪里?警察将同一包装里面全部的红色小包装拆开,倒在同一托盘里面,秤净重,也就是说混合了。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称量是不能混合的。本案混合已是不可逆转的,拆开混合容易,再分开还原就做不到了,因此,机会就来了。混合后,尽管均检出了海洛因成分,但也许里面只有一点点是海洛因,这是我做的推测,也是我的辩护意见。

本案,法官当时让公诉人补含量鉴定,但最后含量鉴定没有做,因此,法官认定这13.1克绝大部分不是海洛因,或者说不能证明是海洛因。根据合理推定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仅能从每大包中各取其中1小包的平均数量来认定属于毒品海洛因,因此,本案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应至少为2.79克,达不到10克。

混合称量导致无法认定混合前哪些是毒品,哪些不是毒品,法院选择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这个案子检察院没有抗诉,当事人也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王红兵律师分享中)

第四个案例,混合后称量。

这个案子量比较大,第一被告人先后从边境某省运输了两批货,第一批是海洛因,数量为2673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截获了,我当事人已经给第一被告人打了几十万毒资,因为货被截了,第一被告人收不到货就把钱退给我的当事人;过了几天,第二批货走了小物流,第二批货是两公斤海洛因,第一批加第二批,四千克了,可以判死刑了。

这个案子的突破口在哪里?

看称量笔录,关键看封存的封条,一共有四包,每包伪装成一大袋咖啡,大包装里面有很多条形的小袋咖啡,警方将同一包内很多长条全部拆开倒在同一个透明玻璃盆里,倒进去,也就是说也混合了。混合是不能逆转的。这四包每包得出一个重量,相加是2763克,当时送的检材均检出了海洛因成分,但没有做含量鉴定。

在法庭上,我向法官提出,混合了,尽管送的检材均检出有海洛因,但并不能推定那四包全部是海洛因,因为混合了,里面有一点点海洛因就能检出海洛因成分,但由于量在那摆着,法官对于我提出的辩护意见,并没有说什么,且该案不知道什么原因也没有做含量鉴定。

这个案子,一审第一被告人判了死刑,第二被告人我的当事人判了死缓。这个案件我没有代理二审。

精彩点评

关欣律师在听了上述分享嘉宾的分享后,提出:

第一,毒品辩护律师肩负的责任。

我个人认为,毒辩律师比其他刑事辩护律师承担的责任要重,压力更大。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我有切身体会。

到目前为止,我们做毒品辩护还经常听到,甚至是同行、前法官同事也会问我,你在做毒品辩护是吗?我说是的。毒品辩护他有没有去贩毒啊?我说有。有没有制造毒品啊?我说有。那你还有什么好辩的呢?这是一种。

还有的同行也会认为,毒品犯罪是我们国家历来严厉打击的,你们去为毒贩做辩护,应该没什么空间。我想说的是,所有的犯罪,在他没有经过审判之前,他都不能够被认定为有罪,那么毒品犯罪也是同样的道理。

另一方面,毒辩辩护容易被误解,有时,毒辩律师将证据打得可以说是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来讲是站不住脚的,但法院不一定采信,问题在哪里?为什么技术辩护会很难达到有效的辩护目的呢?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所在。

我们做毒品辩护的律师,所承受的压力,不仅仅是追求公平正义,履行一个律师应尽的职责,也不单单是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还应安抚好当事人家属的情绪,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理解。

第二,如何化解毒品辩护律师这么大的责任与压力。

首先,毒品辩护不能停留在常规或者表面,随着公安侦查技术的逐步提高,侦查取样等手续的逐步完善,毒辩律师更应该好好研究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其次,需要了解毒品犯罪制毒的过程以及制毒原料的成分等与毒品犯罪相关的其他内容。

最后,为了提高有效辩护,尤其是重大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必须深度研究案件。

尹国华律师在听了上述分享嘉宾的分享后,提出:

今天两位律师分享的两大核心问题,也是毒品案件两个很重要的证据,即:检验报告、称量取样笔录。

律师在接手承办毒品案件的时候,应该怎样对在案检验报告提出质证,怎样对在案的称量取样物,包括称量等提出质证,还有涉案的是不是这个毒品?是什么毒品?含量是多少?数量又是多少?这都是毒品案件的核心问题。

洪树涌律师,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送检材料的来源、检验的标准、多包毒品存在漏检的问题以及检验前后质量的变化等方面提出的8个辩点以及3大建议,非常好,为毒辩律师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王红兵律师,通过4个案例,着重介绍了称量取样的有效辩护。尤其是熟知与毒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一个个对照,找出问题与辩点,特别值得大家的学习。

钟其胜律师在听了上述分享嘉宾的分享后,提出:

第一,分享嘉宾做案件,研究得非常细致。

王红兵律师提出的外观不同、批号不同、包装不同、不得混合。洪树涌律师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包括实验室是否具备认可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在审核的范围之内,包括送检材料样本的问题,检验标准方法的问题等等。

第二,分享嘉宾做案件,做得非常深。

对于洪树涌律师刚刚讲到的色谱图,作为一般的律师,甚至是相对专业的毒辩律师,都未必看得懂。但是,洪律师提出,虽然看不懂,但可以请教专家,这种思路非常广,思维很开阔。

最后,钟律师建议,律师要善用各方面的专家,来弥补我们在其他专业知识上的不足,特别是法律之外的其他综合性专业。要懂得把握对手的错误,这也是辩护律师的机会。对手不犯错误,侦察机关不犯错误,我们律师是毫无胜算、毫无机会的,如果侦察机关每一个工作、每一个步骤都是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规则来做事的话,我相信这个社会上基本上是不需要律师了,律师可以失业了。

所以我觉得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律师应该感谢他们犯错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就业的机会。

林徐谡律师在听了上述分享嘉宾的分享后,提出:

今天洪树涌律师和王红兵律师分享的几个破解毒品案件中的一些辩护难点里面的鉴定问题和称量取样问题,是多数毒品案件中关键的问题。几乎每一个重大毒品案件,这两个点都可以看到,侦查机关做得都不是很规范,因此,对于洪律师和王律师及时帮我们指出来这些点,我们应该怎么去应对,怎么去辩护,是非常及时、非常有用的。

我从他们的办案过程中,得到一个很大的启发,即:不要放过卷宗里面的任何一个漏洞,要深入且全面详细地研究卷宗,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就像王红兵律师讲的,有一些点可能法官不一定会采纳,但是如果大家提的多了,必然会引起法官的重视,很有可能最后会得到采纳。

(嘉宾点评中)

总结发言,圆满结束

活动的最后,林叔权律师对本次活动做了精辟总结。

(林叔权律师在总结发言)

林叔权律师:羊城毒辩是广州律师的一面旗帜!

羊城毒辩是广州律师的一面旗帜,大家都说毒辩难做,毒辩没有人愿意做;刑辩难做,刑辩律师不能做,刑辩律师风险太大。但我从羊城毒辩7位大律师的风采中可以看到,要做好刑辩律师尤其是像毒辩这样一个细分领域的律师非常不容易,功夫要很深。

通过他们的分享,我们看到毒辩包括刑辩并不是不能做,关键是怎么做?羊城毒辩7位大律师通过技术辩护,以技术为引领,达到成功辩护以及有效辩护的效果,是名副其实的技术派。他们跟现在所谓的死磕律师不一样,即使有死磕成分,也是用技术磕,用技术作为死磕的工具,跟一些拿政治话题、政治权利、宪法权利等等去磕的死磕律师是不一样的。

这种技术派的辩护风采、辩护风格,完全是正当、合法的,也是有前途的,为刑辩律师竖起了一面旗帜、标杆,尤其是对青年律师怎么样去成为一位成功的刑辩律师,作出了很好的榜样和引领。这种引领是以技术取胜,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上,在法律程序上,用技术来征服检察官、征服法官,最后达到当事人所期待的辩护效果。

在一次活动中,洪树涌律师讲到他的一个辩护风格是要让有罪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心服口服,也就是让不能改判即不能死立执改死缓或不能重判改轻判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心服口服,也要让获得改判或轻判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满意。

羊城毒辩7位大律师通过用自己的技术来为当事人服务,这一点值得青年律师以及有志于往刑辩律师发展的律师同行学习效仿。

收获认可

在线听众对于今天下午的主题分享活动,表示收获满满,并期待下一次活动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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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撰稿人丨郑彬彬

编辑丨刘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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