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长被捉奸在床刺死情人丈夫,居然是正当防卫?

作者:洪树涌 刘玉霞 时间:2020-09-24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洪树涌 刘玉霞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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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河南南阳一名土地所所长在情人家里约会时,被女方丈夫捉奸在床。丈夫当场砍死自己的老婆后,在与所长打斗中,被所长抄起的一把三齿铁叉刺死。所长随后被刑事拘留,检方将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其提起公诉。

案发后,所长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所长系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制止行为,属正当防卫。

 

看到辩护律师意见后,网友们炸了:所长大白天到人家家里偷情,还砍死情人丈夫,竟然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是正当防卫?

从公众朴素的情感上来讲,确实难以接受,但根据目前报道披露的案件事实,笔者认同辩护律师的意见,所长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案情简介:

所长被捉奸在床,情人、丈夫双双殒命

今年5月27日,河南南阳市南召县某镇土地所所长张某帮情人陈某母亲协调一番土地赔偿后,与陈某等人一起吃午饭。饭后,张某开车送陈某回家,陈某让他睡一会儿再走,说丈夫谭某出去打工了,二人就在卧室里发生了关系。

这时,丈夫谭某手提一把约两尺长的带把单刃刀,突然出现,二人赤身裸体,慌忙躲藏。谭某挥刀朝张某砍去,张某头部被砍出一道口子,腹部被捅了两刀。陈某便冲上去抱着丈夫,说:“这事都怨我。”

张某趁机捡起衣服和鞋子,赤裸着朝卧室门外跑去,他回头看到谭某两手抱着刀朝陈某戳去。张某往二楼跑去时快速穿上衣裤,这时他没有听到楼下的声音,他准备打开二楼的门冲出去,但发现门被锁着。正在这时,谭某持刀冲上二楼堵在楼梯口,张某脸上和胸前的血一直往下淌,他用手捂过几次腹部,“兄弟,你冷静点,我给你跪下,马上拨打120抢救你妻子吧。他说不行,你不拿10万元,你走不了。”张某交代。

张某说,要拿多少钱都行,但要先下楼救人,“他说不中,我准备往楼梯方向走,想下楼去救陈某,我一过去他就要砍我,他在二楼追着我围着一辆电动四轮车砍,砍中了那辆车,还把倒车镜砍掉了。”

双方打斗十几分钟后,谭某端着凳子坐在楼梯门口,张某也准备拿凳子坐下来与他协商,这时他看到墙边有一把三个齿的铁叉,伺机将它拿到手,朝谭某挥舞着。谭某见状便持刀朝楼下走去,张某也紧跟着走了下去,他看到一楼门口地上掉有一串钥匙,他估计是二楼的,想捡起来去开门,谭某持刀冲了过来,两人打斗中,谭某手中的刀被打落,铁叉叉齿掉了一根。

张某趁机用钥匙打开二楼的门,捂着伤口冲了出去,用湿毛巾捂着伤口开车,并给陈某母亲打电话说明情况,叫她马上赶到陈某家去看一下。

经法医鉴定,陈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破头臂干及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谭某应系他人持刺器刺破尺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腹部创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额部创口及手部创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即,陈某死在丈夫刀下,丈夫不治身亡,情夫轻微伤。

辩护律师:

所长偷情在道德层面有过错

近日,警方将此案移送给检方审查起诉,称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然而,张某的辩护律师却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律师说,此案由张某的婚外情引发,他在道德层面上有过错,但其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却属于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

所长行使特别防卫权,属正当防卫

一、谭某正在实施严重危及陈某、张某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所长刺死正在行凶的丈夫,属正当防卫。第一,谭某正在实施着严重危及陈某、张某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第二,谭某的暴力犯罪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第三,张某的防卫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谭某实施。

因此,张某系行使《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根据报道,来分解一下事发打斗过程:

1.谭某持刀砍、戳偷情二人,且追砍所长至二楼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张某与陈某偷情时,丈夫谭某提刀突然而至,且挥刀朝张某砍去,张某头部被砍出一道口子,腹部被捅了两刀。张某慌忙往二楼逃跑时看到谭某两手抱着刀朝陈某戳去,随即谭某又持刀冲上二楼堵在楼梯口,张某脸上和胸前的血一直往下淌,并劝阻谭某未果。谭某在二楼追着张某围着一辆电动四轮车砍,把倒车镜砍掉了。张某始终处于危险之中,稍有不慎即再次被非法伤害。

2.张某挥叉时危险并未消除,谭某再次持刀冲来

双方打斗十几分钟后,谭某端着凳子坐在楼梯,张某为逃出危险境地,伺机拿起墙边一把三齿铁叉挥舞着。其目的是为了摆脱张某的堵截,并非打算故意伤害谭某。在张某试图捡起地上钥匙开门出去时,谭某持刀冲了过来。张某在腹部已经被捅两刀的情况下,随时可能体力不支、再次被谭某砍伤。

3.张某挥叉系为了打落谭某手中尖刀

两人打斗中,谭某手中的刀被打落,铁叉叉齿掉了一根。应该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铁叉刺破谭某尺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张某行为符合特殊防卫要求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9月3日,两高一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15.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16.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综上,依据报道披露的二人打斗过程,持刀、械情况,虽然谭某期间曾端着凳子坐在楼梯门口,不法侵害看起来暂时中断,但谭某占据关键通道口,手上仍然持有长刀,其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故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所长张某持叉打落谭某长刀、铁叉刺破谭某尺动脉致其死亡,应属正当防卫。

 

当然,必须强调的是,此案由张某婚外情引发,虽然婚外情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没有因果关系,其在道德层面及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过错,不可原谅。

作者简介:

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刘玉霞: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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