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女为救夫受雇体内藏毒66粒,主犯还是从犯?

作者:洪树涌 刘玉霞 时间:2020-09-26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 刘玉霞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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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女为救夫受雇体内藏毒66粒,主犯还是从犯?

 

笔者经办的一起走私毒品案中,一名坦桑尼亚女子L.F,自称为救病重丈夫、养育四个儿子,在本国以5000美元的价格受他人雇佣,体内藏毒66粒,拟运往我国。其抵达某国际机场时被查获。经称量,其体内排出的66粒粉末状物品净重849.93克,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客观上,L.F实施了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其又明知携带的物品为毒品,具有走私毒品的犯罪故意。这种情况下,如何寻找辩护的突破点?

除称重等程序上的问题外(办案机关作了补充说明),笔者认为,从其受雇他人、系为从犯的角度,为其争取罪轻辩护。

 

【案情简介】

非洲女为挣5000美元甘做驮妇

 

2018年8月30日8时许,被告人L.F从境外乘坐航班抵达我国某国际机场,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任何违禁物品,海关关员经排查判定其有体内藏毒的风险。海关缉私分局接报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检查。2018年8月30日至9月2日,在警察的监督下,L.F从体内排出66粒灰色粉末压实颗粒,经称量净重为849.93克,后取样送检鉴定,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37.3%、38.6%、38.5%、38.3%、40.2%、39.5%、39.3%、39.2%、40.3%、41.8%。

据L.F供述及笔者在看守所会见了解的情况,其称家境贫穷,有一个88岁的丈夫,系大学教授,但在车祸中头部重伤,无自理能力。其有四个儿子,最小的仅有一岁多。她本人小学毕业后做小生意,卖首饰、衣服等。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没钱吃饭。

其称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叫mary 的坦桑尼亚女性朋友,说给她一个工作——带毒品到中国,给她5000美元。L.F称来中国的前一天,她来到mary家里,对方给她毒品颗粒并让其吞下去带到中国。L.F已经收取1000美元报酬。她称,mary提前一天到中国,L.F到中国某市后,mary会安排人过来拿毒品。

L.F在供述中追悔莫及,说家里人需要帮助,“我想赚钱,我很后悔”。

 

【辩护观点】

L.F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系从犯

 

由于L.F体内藏匿毒品被人赃俱获,其供述明确知道是毒品、为获取报酬而为他人携带、运输毒品,且携带毒品数量达到849.93克、经检验均含有海洛因成分,主观故意和客观证据均确实、充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为其寻找辩护切入点?除称重环节存在砝码有效期等问题(办案机关予以补充说明)、L.F系坦白、家遭变故经济困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外,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切入点,就是她的从犯地位。

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犯意提起、毒品提供者、出资人均为mary

《大连会议纪要》第九条明确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的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来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从犯。

具体到本案,L.F受雇于mary,被动听从她的一切安排,她在mary的家中,按照mary的指令吞下毒品,虽然知道是毒品,但不知道毒品的种类,也不知道将把毒品交给何人。从这些细节可知,L.F在整个走私(运输)毒品过程中,完全被动地听从mary的一切安排,在运输(走私)毒品环节,起次要作用。

 

二、L.F并未分得毒赃,仅实际获得1000美元报酬

L.F仅仅受雇携带毒品,劳务费为5000美元,实际获得1000美元。据其供述及在案证据,L.F与mary完全没有关于毒赃分配的讨论和约定,而只有运输报酬的约定,即L.F完全没有分得毒赃的可能,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居于主导地位、起主要作用。

 

三、不能因mary未到案,而将L.F认定为主犯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办案机关无法查明L.F在笔录中提及的其毒品上家“mary”的真实身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这个人,更不能因为此人没有到案,就认定L.F为主犯。

非洲女为救夫受雇体内藏毒66粒,主犯还是从犯?

 

但遗憾的是,法院认为,L.F事前已知悉其吞服体内的物品系毒品,仍携带企图入境,属于具体实行犯罪行为的正犯,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最终,L.F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非洲女为救夫受雇体内藏毒66粒,主犯还是从犯?

 

该案折射出毒品案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准确区分主、从犯的问题。虽然相关纪要及司法解释确定了毒品案件主、从犯划分规则,但由于毒品案件复杂、重大,该罪属于国家大力打击的犯罪类别,这些规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尤其是受他人指使走私毒品也会被认定为主犯

 

作者简介:

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刘玉霞: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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