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毒辩沙龙活动之《走出毒品鉴定辩囧之探讨》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05 来源:互联网

2020年9月18日下午3点,《探讨如何走出毒品鉴定的辩囧》线上+线下主题分享活动在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成功召开。

活动现场

此次活动系“羊城毒辩”第十六期,由“羊城毒辩”律师团队主办,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承办,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协办,律媒社提供媒体支持,来自全国各地几百名律师同仁同时在线收听。

开场

关欣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商学院特聘教授、广州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员、广东卫视《直播全球》法制节目特邀嘉宾关欣律师,首先介绍了本次活动的分享主题、活动议程等内容,并依次介绍了本次活动的分享嘉宾仰宗洲律师、洪树涌律师、王红兵律师以及特邀嘉宾黄坚明律师、黄宗永律师、李刚律师等人,并对他们表示欢迎及感谢

主题分享

<谈谈毒品鉴定八大辩点>

洪树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东狮子会华森服务队理事和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洪树涌律师通过分享自身经办的案例,为大家归纳了毒品鉴定八大辩点。

一、鉴定机构有没有法定资质。

这个不要想当然,在很多毒品案件里面,是没有附鉴定机构的资质的,甚至有的是附营业执照,这肯定是不行的。

二、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合法。

首先,看鉴定人员做鉴定的时候,其资质证书是否过期,如果过期了,没有补办或续期,是无法做鉴定的。

其次,看鉴定人员所做鉴定有没有在鉴定范围内,是否有毒品鉴定方面的资质,如果没有,其是无权做出鉴定的。

最后,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不符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因此,我们要敢于去提出来。

三、毒品鉴定的送检材料、样本的来源是否不明。

送检材料、样品究竟从哪里来,有没有样品的提取笔录,有没有相关的照片,提取的过程是怎么样的,都需要重点审核,是否具备同一性。比如:送检的样品是不是在现场扣押的,是否与现场扣押的毒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同一性就存在问题。

四、查获多包毒品鉴定时是否存在漏检的情况。

这种情况经常存在,比如:本来扣押了6包,但结果只提取了2包,按照规定,如果是少于10包的,那每一包都要分别进行取样,因此,明显存在漏检情况。

最近办了一个案子,查获了54包,54包也全部拿去取样了,取得非常详细,但是在含量鉴定的时候,就只得出两个数据,第一组平均含量17%,第二组平均含量21%,鉴定人员将54包分成了两组,这样做是否可以?提取这么多样品,但是有没有对每一个都进行鉴定,没有显示出来,反而来个平均。如果这里面有的含量极低,比如百分之零点几,有的含量很高,取平均明显是不公平的。个人认为,应把每个样品含量多少具体列出来,然后再考虑是否平均。

五、毒品检验有没有使用国家标准。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先使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再使用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如果两者都没有,则采用专家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安机关使用的是《甲基苯丙胺的定性定量检验方法》IFSC 04-02-07-2011,该标准系公安部物证检验中心制定的行业标准,甚至有的使用FSCGD-FF-3000-343-2010,是专家的实验室标准。但现在甲基苯丙胺已经有国家标准了,你就要按国家标准来。另外,还需注意鉴定机构是否用错标准,比如:用海洛因的检验标准来检验甲基苯丙胺。

国家标准

六、毒品检验前后重量(数量)有没有发生变化的问题。

这个很重要,首先,需要查看案件材料里面有没有入库保管单,如果没有,应及时申请调取。然后,查看取样检验后,毒品重量(数量)是否有变化,如果没有,就可能存在问题,即:究竟有没有在查获的毒品里面进行取样,这些样本是不是来自于我们查获的、缴获的毒品等,毕竟不管是毒品的定性还是定量的检验都是有损耗的。

七、毒品检验图谱有没有附卷。

根据《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第45条,鉴定书的附件包括与鉴定有关的照片、图谱、图表或者复印件等说明材料。图谱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从图谱中可以看出鉴定人的检测顺序、添加检材的时间,是验证鉴定人检验过程是否规范的重要材料。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案卷中往往找不到该图谱。

因此,我们拿到卷宗的第一时间,应查看是否有图谱,如果没有,应主动申请;如果有,需要找到这方面的专家,查看图谱是否有问题,以便质证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八、是否有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

毒品含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实际毒品的数量,而毒品的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处刑的最重要的标准。如果不对毒品含量作进一步鉴定,会导致相同数量但含量不同的犯罪,处以相同的刑罚,不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毒品作含量鉴定尤为重要。

<从检验流程及方法谈毒品鉴定文书的质证”>

仰宗洲律师

广东瀛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瀛和律师机构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东莞“三人行”毒辩沙龙发起人仰宗洲律师以实验室毒品鉴定8个基本流程为基础,提出了对鉴定过程进行质证的五大关键点。

1、实验室毒品鉴定基本程序

实验室毒品鉴定基本程序,包含以下8个方面:取样、送检、制定分析方案、初检、分离与净化、定性定量分析、分析鉴定结论、告知结论。

取样、送检,很大一部分是侦查机关的行为,但也有部分取样是由鉴定人员进行的,而送检则是一个受理的过程,律师可以从基本程序中发现一些质证的关键点。

1、取样。

取样通常采用“锥形四分法”,即:先把粉末堆成锥状,然后压平,再分成四份,对取对角,这是取样的一种基本方法。当然,取样的规定很详细,具体详见《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并不只有这一种方法。

2、送检。

首先,审查委托协议或者鉴定聘请书,判断委托鉴定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也就是说,鉴定人鉴定这份检材的法律来源、法律关系在哪里。

其次,审查委托受理登记表,判断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在鉴定许可资格范围内。

最后,审查鉴定事项确认书,判断送检人是否适格、送检的检材是否满足同一性和充足性等。同一性是非常重要的,是各个毒品的流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注意到的。

3、制定分析方案。

主要是初步决定对检材是系统的分析还是部分的分析,是做定量还是定性的分析方案。

4、初检。

初检具有排除、筛选和指向作用,即:初步检查这个检材大概是什么类型的毒品或者是不是毒品。初检有三种方法:外观检验、酸碱性与灼烧试验、简易化学试验。

5、对检材的分离与净化。

检材上机器之前,需要对混合物,特别是混合性比较强的,进行分解和净化。

6、定性、定量分析。

这是核心部分,也是鉴定的重点,特别是它的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需要重点讲解。

GC-MS,其实是气相色谱和质谱的一个联合的应用方法,是检查毒品的一个色谱法,具有分离复杂混合物的能力,常用于定量分析,但它对定性有时候显得无能为力。

色谱法的主要原理就是混合物经过一个分离管,形成不同的色谱,因不同的物质会形成不同的色谱,故起到对检材分离的作用,并形成比较单一的物质。目前来说,色谱法主要有四种方法:一种是气相色谱法,一种是液相色谱法,一种是毛细管电泳法,还有一种是超临界流体色谱法。常用的是气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法两种。

原理其实就是用一种惰性气体,要么是氦气,要么是氮气,把样品经过色谱柱(很精细的毛细玻璃管),且在经过的过程中,就会把信号放大,最后形成不同的色谱图,然后对混合物进行分离。但是光这一步其实并不能起到一个含量鉴定的作用,它只是一个初步的分离,往往需要结合质谱仪才可以起到一个鉴定的效果。

质谱法的工作原理就是用离子源对样品进行轰炸,把样品炸碎成各种离子碎片,然后经过电磁场加速,并用磁场正负极的关系,将不同的物质碎片形成不同的质谱图。

质谱法是对定性分析非常有用的一种方法,但它的缺陷在于无法分析比较复杂的有机混合物,必须结合色谱仪,先将混合物分离成比较单一的物质,再通过质谱仪进行分析。因此,人们发明了气质联用仪,将色谱仪和质谱仪联合在一起使用,且质谱仪的每个过程都在真空里来实现。

鸦片在经过气质联用之后,就会形成如上图所示的一个气象色谱图,这起到一个定性的作用,且会显示在不同的时间段。

目前常见的毒品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为:海洛因的国标检测方法代码是:GB/T 29635-2013;冰毒的国标检测方法代码是:GB/T 29636;氯胺酮的国标检测代码是:GB/T29637。但如果有国家标准,则首先使用国家标准,主要用于固体疑似毒品,液体可能还不适用。液体疑似毒品目前是没有国家标准的,但可能有行业标准。

用色谱仪对疑似毒品做定量分析,主要有内标法和外标法。

内标法是将一定重量的纯物质作为内标物加到一定量的被分析样品混合物中,然后对含有内标物的样品进行色谱分析。与内标法相比,外标法不是把标准物质加入到被测样品中,而是在与被测样品相同的色谱条件下单独测定,把得到的色谱峰面积与被测组分的色谱峰面积进行比较求得被测组分的含量。外标物与被测组分同为一种物质但要求它有一定的纯度,分析时外标物的浓度应与被测物浓度相接近,以利于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外标法和内标法需要取样的份数是不一样的。内标法大概需要取两份样品,而外标法则至少需要取六份样品,这是检验的基本要求。在质证的时候,如果鉴定人有出庭作证,则可以询问其在这方面是如何操作的。

7、分析鉴定意见。

经过分析鉴定后,对分析鉴定的结果要经认真的综合评断,作出分析检验报告或鉴定书。

8、告知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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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关键点

1、检测对象:固体疑似毒品物质

在对鉴定过程进行质证的时候,不管是通过调内档或者鉴定报告来发现,都要注意一点,其所采取的标准能不能对液体或者是其他形状的毒品进行检测。

2、检测方法是否与检材对应

如果用检验海洛因的方法来检验氯胺酮肯定是不行的,检验方法需与检材以及最后的结论一致。

3、气质连用检测方法是用来定性的,不能定量。

气质联用的检测方法只能用来定性,是做不到定量的。如果在最后的定量报告中发现用的是气质联用的方法,那就是错误的。

4、查看质谱图与色谱图。

对于鉴定报告没有的,可以申请调取,且从质谱图和色谱图就能看出操作是否规范、结论是否正确。

5、最核心的是原始检验记录(检验过程中的人员、方法、设备、样品、图谱、称样、审核等等全流程原始信息)

根据鉴定要求,所有的鉴定过程都必须要实时记录,而不能是事后补记,也就是整个鉴定过程需有一个原始记录。律师要逐项核对原始记录的过程、记载的事项,包括质证人员、方法、设备、样品、图谱、称样、审核等等的过程,是否都是合法的,或者与最终的鉴定报告一致。

<走出毒品鉴定辩护的困窘>

王红兵律师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红兵律师为大家分享了《走出毒品鉴定辩护的困窘》。

曾听前中院的一个法官说过,其在任职期间审理的两千多件毒品案件,鉴定文书全部予以采信。而本人办理的一百多个毒品案件,鉴定文书从来没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过,全部采信。所以说,律师辩护就进入了一种困窘。如何走出来,成为了辩护律师,特别是毒辩律师应予以考虑的问题。

当前的毒品鉴定文书,无从下手。

如上图的检验报告,是最典型的检验报告,只有绪论,没有鉴定过程和检材照片,只有一个结果。作为律师,应该如何辩?通常是围绕着检验报告说一堆观点,但根本无法影响其被采信。

上图为定量检验报告,图片中的照片是样品照片,但这个报告不是公安做的,而是某大学里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的,明显属于格式化的鉴定报告。因此,法官通常会全部采信,而对当前的鉴定文书,律师根本不知道怎样去辩,如何下手。

最近办理了一个毒品死刑二审案件,贩卖冰毒五公斤,一审判了两个死刑,本人是第一被告的辩护人。查阅卷宗后,发现这个案子没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没有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没有扣押笔录以及扣押决定书,全程没有封装,只有称量笔录,且并不是在现场称量的,是在办案区做了个称量笔录以及提取笔录,后面只附了一个扣押清单。根据法律规定,扣押应在现场,但该案是回到办案单位后才在办案区做的扣押清单。在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我认为该毒品来源不合法,但被审判长告知,这些证据不足以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毒辩律师做技术辩护的重点在哪里?

第一,称量;第二,鉴定。

上述两个重点,只需要打下来一个,案子的结果将会对被告人非常有利。

称量,广州做的非常规范。广州公安做称量录像,会将一部摄像机放在前面拍,一部执法记录仪放在后面拍,且全程封装。特别是取样的时候,因是颗粒状,故用勺子从不同部位至少取了三个,即从一包里的三个不同部位取了样,放在样品袋里称量、封装,然后让见证人、被告人签字。因此,称量想做的合法,还是比较容易的。

鉴定,从目前情况来看,是个硬骨头,但对于毒辩律师来说,也是一个处女地,需要毒辩律师去开垦。对于鉴定,无论都难,都需要去做。作为毒辩律师,鉴定确实对案子的定性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不得不重视。

某案申请书

例如:某个案子,我在开庭前提交了十多份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提出了上述4个问题,法院将该申请书转交检察院,并由检察院通知公安补交材料。后来,检察院补交了如下材料:

1、鉴定人资格证书。当庭质证时,发现资格证的发证日期万余鉴定日期,虽然不排除刚好要换证,但基本上可以推定是无证鉴定。

2、鉴定事项确认书。如果不申请,一般不会附卷。

3、物证交接记录。这是内档的一部分,包括由谁提交,由谁结束,放在什么地方,每一步都有记录。

4、公安刑事技术理化检验技术规范(GDLH/T 2001-2016)和(GDLH/T 2008-2016)。这两个检验方法,因通过向省公安厅申请公开拿不到,故通过诉讼案件拿到了。虽然尚未和国家标准进行比对,但肯定会有不同的地方。特别是第一个定性检验方法,所有的毒品都可以检验,所有的易制化学品也可以检验。

5、公安部出具的鉴定书格式。所有的公安鉴定机构都是按照这个格式将内容填充进去。

鉴定书和检验报告的区别是什么?

检验报告是通过仪器就直接把结果检验出来了,可以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叫检验报告;而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分析的,叫鉴定书。个人认为,定性鉴定文书就是检验报告;但定量的,并不是检验报告,毕竟其是拿数据来套公式计算出来的含量,还需要分析、论证,准确来说,它应该叫鉴定书。如果是鉴定书,就应该把检材照片、特征照片等都附上去。我们注意到,现在的毒品案件,定性、定量两份材料都叫检验报告,因如果写的是鉴定书,就需要把照片附上去。

如何走出毒品鉴定辩护的困窘?个人认为,开庭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需要通过提交各种申请,将公诉人拉到我方,让其提供我们所需的材料。另外,作为毒辩律师,需要对鉴定进行深入研究,想方设法,共同推进鉴定公开透明。

黄坚明律师

1、鉴定意见有没有被推翻的可能?

因我对实务研究比较多,在毒品领域,鉴定意见被推翻的案例还是有的,而且不少于10个。最典型的就是深圳卓秋坛贩卖毒品罪一案,法院直接在判决书里推翻了鉴定意见。当然,也不是所有被推翻鉴定意见的刑事案件,都会在判决书里直接写明鉴定意见有问题,这是国情,即:凡是对辩方有利的,哪怕是真的,也不会将这些信息公开,否则,体现出来的就是办案机关办事不力。通过鉴定意见被推翻导致案件被判决无罪的案例,会越来越多,但却不能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鉴定意见这一块。

2、调取毒品鉴定内档问题。

除了内档,我觉得还有其他一些材料需要调取,比如:图谱。

3、对毒品案件,律师为什么要重视鉴定问题。

因办案机关案子多,办案人员非专业人士,在办案过程中无法做的非常规范,有一些鉴定问题,律师只要提出质疑,就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比如:检材来源不明、没有做指纹鉴定、混合鉴定等等。

4、关于申请理化检验鉴定人出庭的问题。

就我目前所办理的案件中,还没有鉴定人出庭的例子,但不出庭不等于说没有效果。比如:我们团队经办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虽然专家没有出庭作证,但鉴定意见被否决,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活动的最后,大家合影留念,并表示收获满满,期待下一次活动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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