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动物是否应入刑?

作者:洪树涌 刘仲芳 时间:2020-10-31 来源:互联网

洪树涌 刘仲芳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事件回顾

近日,山西太原一男子用开水浇怀孕母猫致其腹中四只小猫死亡一事在网络上持续发酵。该事件以男子被用人单位开除作为大结局。据悉,警方表示没有动物保护法,没办法进行立案,只能对该男子进行口头教育。

 

二、视线回归

—虐待动物的事件从未停止,一直刺激着大众的敏感神经。

在重庆某景区,一头150斤左右的猪遭捆绑四肢,被六个人从地面拖至蹦极的跳台,随后被推下蹦极台。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学生范某有火烧、电击流浪猫等虐待动物的行为,并拍摄相关视频进行贩卖。河南一只马戏团的老虎因无法忍受被虐待,在表演过程中翻越四米高铁笼逃脱,被抓回不久后死亡……如今,虐待动物的暴力事件的恶劣影响在社会上悄无声息地蔓延,加之网络媒介的快速传播,给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造成严重的心理危害。

 

2020年4月21日,《公益时报网》发布了一则网络调查消息,调查结果显示,有64.92%的网友表示自己身边曾经发生过虐待动物事件。

笔者认为动物保护不仅体现的是伦理道德,更多的是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和法制的发展程度。

 

三、深层原因

——因法律的缺位和意识的薄弱,国内虐待动物的暴力事件频发。

 

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已经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其中德国、意大利、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对不善待动物的处罚规定中已明确可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中国的邻居日本出台了法律明确滥杀和任意伤害动物要判刑。

而中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已逐步完善立法,但对普通动物(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和娱乐动物等)的保护存在较大法律空白。目前普通动物的保护主要依赖动物爱心人士和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力量,并未形成统一的政治或法律层面的保护体系。

 

四、过往立法尝试

早前,有专家呼吁在中国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等专条,今年的两会期间也有人大代表曾提案立法禁止虐待动物。媒体、社会公众群情激昂建议虐待动物的行为应该入刑,而也有不同的声音提倡应克制慎重,在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情况下立法不具有操作性。

五、是否应入刑?

——虐待动物是否应入刑?

答案是肯定的,入刑表面上保护的是动物,实质上是保护的是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安全。研究表明,大部分的暴力犯罪从虐待动物开始。

 

部分虐待动物者往往存在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表现为一种漠视或侵犯他人权利的普遍模式,患者常有违法行为、冲动鲁莽、非常容易被激怒,作出损害他人身体或利益的行为后表现为毫不在乎,没有悔过之心等。

当一个人格障碍患者把虐待动物的暴力倾向投射到人身上时,对社会的危害性是不可估计的。

此外,部分虐待动物者并非存在人格或精神障碍,完全是在主观恶性的主导下实施虐待动物的行为。

笔者认为基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短期内出台并实施较为完善的动物立法不具有现实基础,但从长远来看,动物立法应分步分阶段逐步推进,如先考虑将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入刑。

六、入刑应注意的几方面问题第一,主观方面,重点严厉打击直接主观故意的虐待行为,主观因素应同时作为入刑和量刑的决定因素。

第二,客观行为方面,要对虐待动物的行为标准进行分类分层分级,如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虐待动物或者虐待动物后进行传播的行为必须入刑。

第三,客观结果方面,需要确定动物被虐待致伤的标准才能确定伤害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入刑。

第四,量刑方面,动物的价值高低不作为量刑的决定因素,但可作为参考因素。

第五,对个别地区因祭祀等风俗需要杀害动物的情形应辩证对待,避免一刀切。

 

七、建议

仅仅入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虐待动物的问题,刑事制裁是动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火线。现实中,虐待动物的行为往往存在取证难的情形,例如有主动物的饲养因具有私密性和单向性给取证造成阻碍。因此,反虐待动物需要联动全社会的力量,除了司法资源的的介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成立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全面整合动物保护志愿组织、动物保护协会等民间力量,重视事前防范和事中干预,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虐待动物的行为情节较轻,则可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

立法的开始总是困难的,但至少我们已经在出发的路上。

作者简介:

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刘仲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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