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走私废物案,“从犯”认定宜早不宜晚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07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 陈群武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笔者近期办理一宗走私废物案,涉案废塑料580吨,一审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于这个结果,当事人没有上诉。但笔者认为,该判决只能说是适中,并未对被告人轻判。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笔者有几个切身体会——从早、从快抓住案件关键点,辩护效果将事半功倍。

 

一、简要案情

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A市B区某镇租用五金厂房作仓库用开展进口废塑料生意,在没有进口废旧塑料批文无法正常报关废物料进口的情况下,委托某清关公司将自己向日本供应商采购的废塑料货柜运到香港后,以包柜包税方式利用他人进口许可证从境外伪报走私进口废塑料在国内销售,合计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580吨。2017年12月,涉案废物被海关查获。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被刑事拘留,6月18日被逮捕。 

 

二、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

基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作了罪轻辩护,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在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坦白情节;在本案审理期间预缴罚金,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被告在本案中相较于通关走私团伙的作用地位较低,其并未参与走私核心行为,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3、本案的发生有其特殊政策行业背景,相较其它走私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4、涉案废物被海关查获,并未流入社会对我国环境造成污染,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法院对辩护意见采纳和一审判决情况

法院全部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的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服判不上诉。

 

四、办案心得体会

1、在审查起诉阶段,力争“从犯”很关键。

本案法庭虽然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仍然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二十万元的判决。经横向比较相同行为、角色、数量的走私废物案,该判决只能说是适中,并未对被告人轻判。辩护人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并未将被告人认定为从犯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在《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主从犯的问题并未有涉及。庭上,针对辩护人关于应将被告人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回应,被告是主犯或是从犯,交由法庭按照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决。这可能是公诉人对被告人这种角色到底是主犯还是从犯心存疑惑,或者是公诉人个人处事风格使然。虽然法庭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在量刑时影响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力度。

2、及时了解最新行业司法政策很关键。

对于被告人来讲,一旦涉嫌刑事犯罪,了解最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如果本身不具备了解相关资讯的条件,就应该求助于专业人士的帮助。

正如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所述,像本案被告人这种借用他人手册进口废塑料的行为,在2015年以前是行业普遍现象,并未作为犯罪处理。实践中,像本案这种货主利用他人手册进口废塑料大量存在,海关缉私部门也是疲于应付。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为了解决走私废物类案件积案问题,最大限度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以往曾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但现已停止走私的违法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在2019年7月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第二条规定:实施上述走私行为的涉案单位或者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向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有效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除走私废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对投案自首的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公告》第四条规定:鼓励涉案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涉案人员送去投案,且涉案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首。

从上述《公告》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部门对该类嫌疑人投案自首持积极鼓励和较大的从宽力度。本案案发后,由于被告人不懂法和不了解国家打击废物类走私犯罪的最新政策精神,一直逃避侦查,直至被动归案。按照本案被告人的从犯地位、走私废物数量,再结合《公告》的要求主动到案,在侦查阶段完全有取保候审的机会。但这种机会稍纵即逝,一旦错过追悔莫及。

 

 

作者简介:

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陈群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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