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陈俊先律师担任黄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黄某某并深入细致地分析卷宗材料,战队律师多次对该案进行案情研讨,辩护人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经过陈律师的多番努力,2019年4月30日,某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黄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之后,辩护人又提出《黄某某诈骗案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进行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就本案而言,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黄某某有犯罪事实,其行为无罪,理由是:
一、黄某某没有与同案人密谋韩某某、林某某通过“人某某某爱基金”实施医保诈骗。
(一)黄某某没有参与某某人某基金的商议和建立过程。
(二)黄某某没有参与某某基金及医院病人安排的运作。
二、黄某某没有虚构采购药品以及药品的出入库记录。
(一)无证据证明黄某某针对节余药品实施“合规化”入库行为
首先,同案嫌疑人韩某某和林某某的供述均提到药品回流问题并非黄某某提出。
其次,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对被登记为“暂估入库”的药品进行“合法化”处理。
1、财务主管林某某提到自己没有让黄某某对“暂估入库”开具发票进行“合法化”处理。
2、虽然嫌疑人黄某某曾有到科室拿药品到库房,但数量极少,且无法改变这些药品在账目上的性质。
3、虽然嫌疑人黄某某供述曾提到林某某和杨某某找自己要发票来平账,但黄某某最终没有找到发票进行平账。
(二)本案多位同案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嫌疑人黄某某没有独立的药品采购权,不可能虚构采购药品项目。
三、嫌疑人黄某某既没有处方权,对内科等科室也无管理权,不可能实施虚开的药品。
1、黄某某不是医务人员,没有处方权,不可能实施虚开药品。
2、黄某某不是医院的分管领导,无法指挥、安排内科等科室如何处置节流的药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并不存在起诉意见书指控的诈骗行为。恳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辩护人上述意见,客观公正地评定黄某某的行为,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2020年4月29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