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案例】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判罚?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4 来源:互联网

 

未成年人本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道德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易发多发态势

 

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由战队成员经办的

 

一个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经典案例来警示大家

 

案例讲解:

 

2016年3月至6月期间,小杰、小明等人在本市流窜抢劫。作案手法主要为驾驶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即驾车上前拦截并抢走被害人财物,并在部分作案过程中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3月2日21时许,小明、小杰等人在某酒店门口,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抢走一辆摩托车。

 

二、2016年3月9日1时许,被告人小明、小杰等人在一轮胎店门口,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抢走现金4100元、一部手机。

 

三、2016年3月16日1时许,小明、小杰等人在一建材门口,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过程中,使用摩托车车头锁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抢走两部手机,一辆摩托车。

 

四、2016年4月7日2时许,小明等人在一路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过程中,以冒充警察查车的方式抢走被害人一辆摩托车和一部手机。

 

五、2016年4月8日2时许,小明等人在一路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过程中,使用车后座垫殴打被害人并抢走被害人一辆黑色助力车和两台对讲机。

 

六、2016年4月10日2时许,小明、小杰等人在一路口,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过程中,以冒充警察查车的方式抢走被害人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

 

七、2016年5月9日1时许,小明等人在一公交站台,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抢走被害人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

 

八、2016年5月10日1时许,小明等人在一海运厂门口,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一辆助力车,一部手机和现金700元。

 

九、2016年5月10日2时许,小杰伙同他人在一路口,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过程中使用刀具威胁、抢走被害人一辆女装摩托车。

 

十、2016年5月18日11日23时许,小明等人在一路口,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一辆摩托车。

 

十一、2016年5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小明等人在一路边,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走一辆女装摩托车。

 

十二、2016年5月29分零时许,小明等人在一路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两条黄金项链(重约18克)、(重约24克)、两枚黄金戒指、两块手表,两部手机,一辆摩托车。

 

十三、2016年6月5日1时许,小明等人在一加油站附近,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抢走被害人一辆摩托车,一部手机,现金168元。

 

十四、2016年6月8日2时许,小杰等人在一路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两部手机,一辆助力车。

 

十五、2016年6月9日2时许,小明、小杰等人在一红绿灯路口附近,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过程中,以假冒警察查车的方式抢走被害人两辆摩托车,三部手机。

 

综上,被告人小明共抢劫13宗、被告人小杰共计抢劫8宗......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明、小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中,小明、小杰等人系多次抢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小杰归案后能自认其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明、小杰等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小杰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主从犯的划分问题,经查,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小明、小杰等人在多宗抢劫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小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泓法君说法

 

被告人小明、小杰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杰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结合被告人小明、小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相应减轻处罚。

 

这体现了法律秉承贯彻《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司法理念。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在违法犯罪!

 

家庭教育、监管的缺失社会的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等等,贪图不劳而获才使这些未成年人走向了歧路。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家庭环境的不良因素、学校教育不到位以及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等等,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做好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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