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别再买卖个人名下银行卡了!

作者:洪树涌 唐梦莹 时间:2021-06-05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唐梦莹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别再买卖个人名下银行卡了!

 

用身份证办张电话卡出售

就能赚到200元

用身份证再办张银行卡出售

就能赚到500元

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

当心“摊”上大事!

 

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态势,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0年10月10日,公安部副部长、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联席会议召集人杜航伟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以打击、治理、惩办开办贩卖“两卡”(手机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

 

一、买卖银行卡的惩罚措施

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将面临严厉的惩戒措施。

惩罚对象: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惩罚措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除了上述惩罚措施外,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还会涉嫌刑事犯罪!

 

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被称为“帮信罪”, 是2015 年 8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即我国现行《刑法》第 287 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湖南省长沙市谢文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谢文毅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本人身份证开办的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及绑定的U盾、手机卡卖给收卡人,在收卡人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购卡款后,其将收卡人微信删除,后又添加实际收卡人微信,为获取利益按照要求将其前述二张银行卡挂失并补办,同时重新办理一张长沙银行卡及绑定U盾、手机卡卖给实际收卡人,获利1700元。

法院认为,谢文毅怀疑过卖的银行卡被他人用来干违法的事情,且其出售的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后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谢文毅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等支付工具,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对他人可能涉嫌犯罪是明知的,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谢文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实践中,把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很可能会被推定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因为,他人收购银行卡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即使不明知他人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何种犯罪,但一般人都能推测到自己出售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犯罪活动,一旦被司法机关查处,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千万别以为自己只是提供一张银行卡,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其他活动不知情就不会构成犯罪,不要为了一点微小利益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三、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系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之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对于最大程度上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例如,湖北省十堰市牛培培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2017年,被告人牛培培到菲律宾旅游,期间结识了一“福建籍男子”(身份不详,经查未获)。该“福建籍男子”表示愿从牛培培手中大量收购银行卡,收购价格1000元/套,每套卡需提供卡号、密码、U盾等持卡人信息,绑定新办电话卡,并经“验卡”可用。被告人牛培培见有利可图遂表示同意,后从他人处以500元/套的价格大量收买银行卡,非法提供给“福建籍男子”。上述收买并非法提供给“福建籍男子”的银行卡,其中多张卡因被用于非法资金交易,而被相关执法部门监控、冻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培培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每套包含相关联的电话卡、银行卡、U盾、办卡人身份信息),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均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主观上对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不得买卖或非法提供给他人这一禁止性规定应当明知,其行为不仅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而且严重破坏金融安全秩序,侵害持卡人的交易安全,其行为符合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被告人牛培培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三年六个月。

本案中,即使真正实施犯罪的“福建籍男子”未被抓获,但并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牛培培的刑事责任,在全国严打的环境下,切记不可心存侥幸,不要将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行出售。

 

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

2016年12月19日,针对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的实际情况,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公布印发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下称“意见”)。并在其第三点意见即“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中单独设立第五条,专门就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予以规制。而该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界定,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江西省刘庆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庆华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仍然帮助他人使用银行卡在余干县银行取款19600元并交给他人。同日,刘庆华在三塘邮政银行使用三张银行卡,头戴灰色鸭舌帽、口戴蓝色口罩,取出59800元现金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被害人曾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方式骗走的9996元于当日分别转到刘庆华持有的银行卡后由刘庆华取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华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采取头戴灰色鸭舌帽、口戴蓝色口罩的伪装方式,并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银行卡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取款,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涉嫌洗钱罪

所谓“洗钱”,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使之表面上的来源和性质合法化。刑法所指的洗钱,是专门针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的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特定的七类上游犯罪而言。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明知是上述七类上游犯罪的赃款、赃物或其收益;(2)行为人有“洗钱”的主观故意;(3)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在情节要求上,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数额或后果情节设置入罪门槛,只要行为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构成洗钱罪。

例如,苏某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黄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收受黄某的贿赂款。关某为便于苏某收受贿赂款,其应苏某的要求向苏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先后收受黄某给予苏某的贿赂款共计380万元。关某明知涉案钱款系犯罪所得,明知是苏某接受贿赂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向苏某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银行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赌博,而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每年因诈骗、网赌造成的悲剧不胜枚举,给我国金融安全、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威胁。当前,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力度为史上最严格的“断卡”行动。国家对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惩戒措施极为严厉,对个人影响非常深远。请各位务必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被犯罪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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