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洪树涌 毕丽荣 时间:2021-09-01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毕丽荣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01

案件基本情况

 

被害人叶某系出租车司机,1997年1月31日晚,被本案附带民事被告彭某及其他同案人用铁锤击打致死,出租车被抢走。

 

02

律师意见

 

关于残疾赔偿金和其他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刑附民原告黄某得知老公被害后得了精神病,现在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叶某得知儿子被害后哭瞎了眼睛,目前他的生活全部依他人来照顾。原告叶某源当时年仅四岁,从小就失去了父爱,后来面对两位不能自理的老人,他除了照顾他们的起居生活,还要想办法养家。他们失去了原本正常的幸福生活,所有这一切是被告人彭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造成了原告“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支持原告的民事诉讼请求中精神损害赔偿于法不悖。综上,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笔者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家属失去了应有幸福生活的权利,如果不赔偿被害人家属精神损害等方面的损失是不足以有效的打击犯罪,不足以在社会上起到警示的作用,不足以抚平原告受到如此巨大的伤害。法律的规定也是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罪罚相一致的原则,才能最大程度震慑犯罪,才能有效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加码打击才是对原告的最大保护。

 

03

点评

 

上海二中院少年家事庭三级高级法官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点评:犯罪行为虽与民事侵权行为竞合,但其导致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包容并存。故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填补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且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并未排除个别特殊情况,本案可以认为属于符合条件的特殊情形。

 

04

确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意义

 

1、有助于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抚慰。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痛苦的产生有两个来源:一是侵害自然人人体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时,给权利主体造成生理上的损害,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侵害自然人心理的心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时,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绪、意识等活动,导致人的上述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忧虑、愤怒、恐惧、焦虑、沮丧、失望、悲伤、抑郁、绝望、缺乏生趣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包括肉体上的痛苦。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为减轻其本人及亲属的痛苦,应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2、有助于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融入国际潮流,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公民权益损害的赔偿立法发展最明显的趋势是保护范围逐步扩大,由原来的只限于财产损害赔偿发展到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我国不尽快确立和完善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会融入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潮流,也不利于保护我国在国外生活的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难以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因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公民犯罪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我国公民没权请求支付抚慰金,不利于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3、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温家宝总理向世界作出庄重承诺: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受害人及家属在自己或亲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造成心理损害时,被告人对其进行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而使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尊严、威信和社会评价恢复到最佳状态,与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和政府的一贯主张相符合。
  
4、有利于体现公平正义。

在立法上有悖公平原则: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原告方在遭到精神损害时有获得精神抚慰的法律规定,而刑事诉讼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是立法的不公;在案件的处理上存在不公: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和解案件中,被告人为博得受害人的谅解,对被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都接受,特别是在交通肇事案中,被害方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在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中精神损害赔偿都附卷备案,而同是交通肇事案件,案情完全一致,被告人与受害方达不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被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判决中就会不支持,会出现执法混乱,当事人无法理解法院的执法尺度。

 

05

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

 

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两高”出台新修订《刑诉法》司法解释时,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精神痛苦损害的,受害人及家属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二是在《刑诉法》第一扁第七章第九十九条增设第三款: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受害人或家属精神痛苦,受害人或家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一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一审判决;这说明在我国已有这样判决。

 

本案中被害人叶某的近亲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案目前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期待本案的当事人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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