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辩护人如何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

作者:洪树涌 毕丽荣 时间:2021-09-12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毕丽荣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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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的正确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进目的之一就是让被告人在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并接受刑事处罚的,从而让司法机关就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做出“从宽”的判决。认罪认罚贯穿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签署《认罪认罚案件具结书》,原则上这个是自愿签署的,也就是说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案件具结书》的,到法院审判阶段也可以反悔说自己其实不构成犯罪,律师是可以作无罪辩护的。但笔者认为,如果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了《认罪认罚案件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又反悔的,公诉人可以直接撤回之前的量刑建议并重新作出量刑建议。如果判决结果比公诉人预期低的话,检察院将会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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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法律依据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得以在我国立法上明确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此次修改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所涉及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有关量刑建议的规定,对于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规则》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原有的量刑建议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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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

提出量刑建议是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规定动作”。《规则》第274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这是一项硬性要求。

量刑建议的方式和内容。根据《规则》规定,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说明。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能够理解和接受,也为了促使法庭采纳,量刑建议应当注重说理。量刑建议应当追求精准化,对于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所以《规则》要求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的案件和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根据《规则》规定,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是从以下情况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晚考虑不同梯次的减让,以鼓励其尽早认罪认罚,以达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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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如何参与认罪认罚从宽

辩护人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和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当事人很大可能构成犯罪的,辩护人应积极联系检察官作认罪认罚,并在量刑方面争取到最轻,化被动为主动,笔者亲办的一个开设赌场案,辩护人在阅卷后多次联系检察官要求作认罪认罚,检察官开始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三年到四年半,辩护人指出该案虽然当事人构罪,但是在证据方面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建议要更轻的量刑,我们的量刑建议是一年以下,后来检察官提出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所以,辩护人应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积极推动当事人作认罪认罚从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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