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刑事案件报警指南

作者:洪树涌 方伟哲 时间:2021-10-05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多方面,包括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等,而报警是一个典型的公力救济,当然,属于公力救济里面的其中一种。

有些人不管什么事情首先想到的就是110,寻猫找狗鸡毛蒜皮等等都会报警。而有些人对选择报警就显得很慎重,当做一件大事来对待,顾前顾后反而束缚了手脚错过了报警的最佳时期。本篇文章主要浅谈一下,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报警时常见问题的一些指引,以下报案的对象单位主要以公安机关为报案单位。

01

报警前一般要做哪些事情?

答:刑事案件的报警,基于罪名以及侵害的时间等不同,其报警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种,现场报警、事后报警、行为持续状态下的报警(姑且称之为这个吧)。

现场报警比较容易理解,也是常见的报警方式。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不管是群众还是当事人都可以报警,等待警察出警到现场解决。

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做什么准备,违法犯罪行为准备发生,正在发生,已经结束但是当事人还在现场等等,赶紧报警,等警察来到现场后,听从警察的组织安排就可,需要注意的是,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保护好现场。

对于事后报警的情况,一般是指作为被害人,但第一时间并不在案发现场,或者自己亲身经历但并没有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等情况下的报警,比如停在车库的汽车被盗被损坏,下班回家家里遭盗窃,以及被人远程操控转账完成后意识到被诈骗等犯罪行为结束后的报警,这些可以称为事后报警。

事后报警的,对于报警人来讲也有注意的地方,比如报警后警察让去到派出所做笔录的,要携带好身份证件,有证据的一定要保留,到派出所后积极配合,注意要真实客观的反应情况。如果是报警后警察出警的,一般是有案发现场。这时报警人要做的就是保护好案发现场等待警察,等警察到现场处理时,根据警察需要积极配合。

行为持续下的报警,这种情况比较少见甚至只有很少的罪名,比如员工对公司财产长期的侵占,监护人被被监护人长期的虐待,国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贪污行为等等。这类案件相比其他犯罪现场、犯罪事实清晰的案件,在认定上证据的整理和事实的过程等,都相对比较复杂,这就需要在报警前,准备好所需要用到的材料整理出来。

报案材料其实就是对案件实施梳理,以及现有的证据整理,可以分开为两个部分,也可以以先后顺序整理一份材料。案件实施要客观真实,千万不要有主观推测甚至是为了立案而凭空捏造,证据也要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不要伪造证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部分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整理好之后就可以拿着报案材料(控告书)交给当地的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贪污受贿等有些罪名的的报案材料接收单位是监察委、检察院、国安等部门。

02

报案后要做些什么?

答:报案后的工作就是按照办案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比如要做笔录、提供相应的证据、核实相关的材料等。

在文书方面,报案人报案后会收到一份报案回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的部分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证明办案单位已经接受了这个事情,注意,接受并不意味着立案,更不意味着展开侦查工作甚至是抓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的部分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接受案件之后办案民警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审查判断,有必要的也会进行调查核实。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会上报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2,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3,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最后一个当然就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立案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部分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可以看到,能成功立案的刑事案件至少有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就会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会决定不予立案。但不管是否立案,作出的决定,都会做成书面的通知,送达给报案人。

 

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如果对作出的决定书还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最后,如果觉得该指南比较繁琐,那就基于自己心中的公平正义来判断,如果自己的公平正义太过泛滥,那还是谨慎点好。以上为笔者工作中的办案经历,不一定全面覆盖,不一定完全正确,希望一起交流学习。


友情链接: 广州毒品辩护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上海律师| 广州离婚律师| 非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