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庞氏骗局的前世今生

作者:洪树涌 陈为 时间:2022-02-10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洪树涌,陈为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庞氏骗局这一名词已有百余年历史,来自意大利的投机商人查尔斯·庞兹用一种并不光彩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与这种著名经济学骗局紧密地捆绑在一起,百年后,人们提起庞兹,唯一会记起的,仍然是他一手“发扬光大”的庞氏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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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氏骗局之初

庞氏骗局,是金字塔骗局的始祖。如果你对这个名字并不耳熟,那么或许你听过,在我国民间,庞氏骗局又被叫做“拆东墙补西墙”,或“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而上文提到的查尔斯·庞兹,就是20世纪将这一骗局贯彻到极致的人。

本文对庞兹骗局不做赘述。其由来简言之,就是商人查尔斯·庞兹(Charles Ponzi)在1919年策划了一个骗局,骗局中,庞兹许诺其会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而庞兹并没有做什么实际的能够取得如其许诺的收益的投资,其只是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

由于前期投资的人获得的回报丰厚,在当地有了成功案例的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多名投资者,其集资总额超过1500万美元。而当时的美元购买力相当于现如今的近十倍,其规模与影响可想而知。

由于庞氏骗局本身的不可持续性,这骗局持续了一年之久,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也逐渐清醒过来,在政府接到诈骗举报并介入调查后的第三天,庞兹即宣布破产,而这一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的骗局也就被称之为“庞氏骗局”。

庞兹出狱后并没有因此收手,有趣的是其甚至一度快骗到了当时的意大利元首墨索里尼头上,最后并没有得逞。而庞兹也于1949年在巴西的一个慈善堂去世。有些许黑色幽默的是,死去时,这个“庞氏骗局”的发明者身无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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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氏骗局之变与不变

百余年来,庞氏骗局在不论中外都有着“赫赫战绩”。其以诸多形式变化存在于现代社会,其本质却仍逃不出庞兹玩剩下的那一套。

在国外,庞氏骗局的顶点,要属2008年的纳斯达克开山祖师兼董事局主席麦道夫,其利用自己华尔街精英的身份、极致的信息差以及相对庞兹更加合理而又仍然诱人的投资回报率,制造了一场持续近40年,涉案650亿美元的庞氏骗局。如若不是当年碰到美国次贷危机,金融市场迅速受到波及,其资金链断裂,这场如此庞大的庞氏骗局还不一定会被拆穿。

在中国,我们近十年来也听闻过许多P2P“暴雷”事件,其中之原理,大多也是庞氏骗局。大名鼎鼎的有如钱宝网、云联惠、微云富;再有如上世纪一些农村的“老鼠会”,世纪初的“蚁力神”等,都是典型的庞氏骗局。

千变万化的“庞氏骗局”确实让人容易迷了双眼,但其本质上都还是具有庞兹一脉相承的一些影子。比如:

此类金融活动一般具有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有的像庞兹一开始许诺较高的40-50%的回报率,也有像精明一些的麦道夫只承诺在10-20%之间。

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特征。比如许多组织要求投资者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实现资金回转。

投资诀窍的不可知和不可复制性。其宣传往往侧重夸大其投资方式、投资理念的先进性,有如一些宣讲中“经XX精心钻研十年才研发出这样一套返利体系”,有如麦道夫对投资者直说不可外传。

投资的反周期性特征。也即其根本不受牛市熊市影响,其强调有自己的生财之道。

投资者结构的金字塔特征。为了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地发展下线,通过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投资者结构,来保证其收入的稳定性。如果你看到这一点感到有些许眼熟,那是正常的,因为我们社会上许多传销组织本身依托的基础原理也是庞氏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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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氏骗局之罪与罚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52份刑事裁判文书,刑事案件中与庞氏骗局最紧密关联的就是诈骗罪(多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三种罪名刚好基本一一对应庞氏骗局的动机(集资诈骗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开展形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以说,我国刑法已经对庞氏骗局的治理与防范形成基本完善的罪罚体系。

回看许多古今中外的庞氏骗局,上当受骗的往往是底层老百姓、低收入者以及社会中辨别能力弱的弱势群体。不少受害者在庞氏骗局中投资得倾家荡产,每一次庞氏骗局的“暴雷”,都影响着无数的家庭,都严重危害着社会的经济秩序。而其中,并不是每个受害者、参与者都不知道其在哪里隐约不对,甚至有人能一眼看出其就是庞氏骗局但仍然上当受骗,其原因只在于每个人都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一个接手这个烫手山芋的人,每个人都想赚一笔就走。

而每个不幸案例的背后,都终归是:

刑法管得了一个个让人家破人亡的庞兹,刑法管不住一份份心存侥幸的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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