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树涌律师出庭为黄某某涉嫌骗取贷款案辩护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7-02 来源:互联网

 2022年6月30日至7月1日两天,黄某某等十二人涉嫌骗取贷款案在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兼刑事部部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洪树涌律师出庭为黄某某辩护。

洪树涌律师出庭为黄某某涉嫌骗取贷款案辩护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不同于贷款诈骗罪 。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 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相似罪名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洪树涌律师出庭为黄某某涉嫌骗取贷款案辩护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团队核心成员对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成员分工合作,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团队律师制定多套辩护方案,对于疑难刑事案件,团队律师会定期举办案件研讨会和专家会诊,不定期举办模拟法庭,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近年来团队律师办理了一批公安部督办的、具有全国影响的大案子,也经办了一批获得轻判、不予批捕的、不予起诉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甚至有的案件法院直接判决无罪释放的,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当事人也给团队律师送来了一面面锦旗和一封封感谢信。金杯银杯不如当事人的口碑,团队律师一直坚持“让该坐牢的坐得明明白白,让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公平正义是我们毕生的追求”、“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的执业理念,以此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友情链接: 广州毒品辩护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上海律师| 广州离婚律师| 非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