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文章:他打我,我还手,为什么不算正当防卫?

作者:洪树涌 方伟哲 时间:2022-07-31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前几日有位宋先生经朋友介绍打电话过来咨询,目前案件准备移送审查起诉。事情是自己下班途中被他人别车,虽然车没问题但双方还是发生了矛盾。对方仗着自己人高马大先动手打了宋先生几拳,之后是骂战,在对骂的过程中宋先生越想越生气,被打的地方还隐隐作痛,气不过就朝对方头上来了几拳,其中一拳在对方躲闪中打中鼻子,当场流血,之后双方都报了警。之后就是按照程序带回派出所做笔录,双方伤势鉴定,最终自己被打的伤势是轻微伤,对方当天回家,宋先生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一周后取保

在咨询过程中,宋先生一直多次觉得自己很冤,明明对方先动手,自己也没对方打得多,自己是正当防卫,为什么会自己成了故意伤害罪。我问了他几个问题:自己的口供有没有提出是对方先动手?中间的骂战持续了多久?现场有没有监控?自己的笔录有没有认真看是否有记录完整?有没有其他围观人员作为证人形成笔录?有没有同对方协商寻求谅解等问题。结果他除了表示自己有说对方先动手不知道有没有记录完整,不想和对方谅解,谅解的应该是对方,其他均不知道了。

听到这里就给他讲了所涉嫌的罪名、笔录的重要性、目前的程序、以及求得谅解后的从轻情节、现在可以可能争取到的结果等几个方面,尤其是正当防卫方面,更是详细的讲解和说明,但宋先生始终认为自己的正当防卫,需要寻求谅解的是对方,自己懂法,是检察院给了他可以委托律师的告知书,所以就找律师问一下。那下面我们再简单讲一下正当防卫吧,希望有缘分的非法律读者人士无事则可普法,遇事则能通过正确合法行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更希望不要遇到这种对方先动手结果自己成犯罪的憾事。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五个,分别是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思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当以上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构成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起因条件,即自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具体到上面的案例中,简单来讲就是讲道理可以,但不能动手,谁先动手,谁就具有侵害性,当然“退、退、退”式的动手,仍属于讲道理的范围。

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要求不法侵害正在实施,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对其进行防卫,就属于事后防卫,就不构成正当防卫,其时间条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他人打了一下,“打了一下”这个动作结束了,被侵害方此时还手被认为是事后防卫显然对时间要求太过苛刻。如果对方不法侵害自己后,又讲道理讲了好久,此时越想越气,对方有文有武,自己只有文的不行,也要来个武的,此时打了回去,那么可能就超过了时间条件的要求。因此时间条件的判断一般要基于当时的情况来具体判断,一般以紧迫性作为衡量的标准,防卫顾名思义是为了减少自己遭受侵害的程度,是具有紧迫性的,如果对方已经不再侵害了,此时再“防卫”,就不属于防卫行为。

不再侵害也就意味着一个行为的终局,一般以行为彻底终止、犯意彻底消除为依据。具体到本案中,在对方已经打完后,双方又进行骂战,骂到快结束,人都要散了,想起来自己被打了吃亏,就打回去,这种不属于正当防卫。

意思条件

意思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防卫认识,一个是防卫意识。意思条件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也是一个认定是否为正当防卫还是实施犯罪的一个标准之一。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在对方先动手的时候,为了制止对方给自己造成的损害而还手的想法,肯定和快要散场了,觉得自己不打回去有点吃亏而动手的想法不同,前者的想法就是防卫的意思条件,而后者更倾向于故意伤害的意思表示。

对象条件

对象条件,即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是路人也不是他人,比如一个人高马大的人打自己,自己觉得打不过他,但是可以打过他孩子,随即对他身边的孩子动手,这个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

限度条件

最后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是无限防卫,虽然对方不法侵害在先,错在对方,但不能因为对方错在先就不管对方的法益肆意的侵害,比如生活中常见的“逮住小偷往死里打”、“偷瓜腿打折”等,如果真的这么做了,在结果上就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可以,但要有限度,不能对方先动手开始正当防卫后,对方已经被制止没有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和能力后,依然实施防卫行为。

以上就是正当防卫的条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真的遇到纠纷还是建议及时报警处理,更不要依仗自己对正当防卫有法律认识,就想钻这个正当防卫的“空子”,试图引诱、挑衅对方先动手,自己就“出师有名”给对方来个“有苦说不出”,这样的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先行挑拨而后再还手并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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