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
案例证明实力,给你信心的保障
原创 洪树涌、陈为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受身”一词,原是柔道术语——当对手以蛮力扑来时,习者不以力硬抗,而是借势翻滚卸力,看似狼狈倒地,实则筋骨无损,反而能更好地蓄势待发。这种“以退为进”的防御技法,后被辩坛前辈黄执中引入赛场,成为一种避开不利战场的博弈策略:即不执着于在对手的框架内缠斗,而是大方承认部分不利事实,转而开辟另一维度的价值战场,将对手的攻势化为己用。
而如果说,辩论场上的受身更多是辩手出彩的策略之一,那刑事辩护中,受身时常却是律师的必备选项——因为刑辩律师的持方常是身处劣势,刑事案件的证据链往往环环相扣,尤其在侦查阶段已形成初步结论后,律师若强行否认核心事实,在无直接相抗证据的前提下,无异于蚍蜉撼树。轻则被办案人员认为是“纠缠细枝末节”,重则让当事人丧失了选择其他辩护方案可能。而“受身”这一技巧的巧妙之处,恰在于教会我们跳出既有的被框定的战场,寻求案件在既有条件下可能的最优解。
而受身这一打法的第一要义,就是要敢于承认不利事实,避开无谓之争。
放在刑事案件里,就是要敢于在剖析案件时坚持,即便控方的客观证据全部成立,我仍然认为不构罪。
我曾较详细地写过一起抢劫案(详见泓法战队|当一部手机成为“身份鉴定工具”):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因情感纠纷当街携剪刀、辣椒水等工具抢走“被害人”一部手机,在抢夺过程中致被害人受轻微伤,后被以抢劫罪进行刑事拘留。
案子之所以会刑事立案,理由也很合理——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说是情感纠纷只有当事人本人单方面的辩解,两方证据对比之下,看起来确实像是抢劫。
而作为辩护人,我当然可以选择去就客观事实作进一步辩解,比如当事人携带的剪刀其实并未使用,仅使用了辣椒水到底算不算是以暴力相威胁;比如轻微伤是因为当事人与被害人争夺手机过程中被害人自身倒地所致,似乎并非我方使用暴力所致。
毕竟这个案子在二人争夺的过程中,我的当事人有没有使用暴力,“被害人”轻微伤的成因上还是有辩护空间的,如果一定要细究客观事实,那总有可以辩护的地方。
然而,在辩护时,我几乎没有去提我认为在客观上是否构成暴力,我选择的是直接承认暴力和取财行为,将焦点转向“取走手机的目的”。
正如我在该篇文中所述,“我的当事人先是要求被害人解锁手机,当场拨通自己电话;后是试图扒开对方裤子查看小腹胎记(因其妻曾描述过“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回到家后,他甚至将手机卡插入自己手机,再次拨号确认来电显示···”
是的,他是符合“两个当场”,他是既使用暴力又取走财物,但我认为本案的焦点根本不在于客观要件,而是当一个人他都没有作案的主观故意时,你怎么能够给我定罪?
最终,对于律师对于主观故意提出的质疑,检察官也选择了同意该种质疑的合理性,即便客观证据齐备,但最终仍然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故此种受身打法的核心在于:放弃“既要又要”的想法,坦然承认不利部分的事实。
放在这个案子里,就是没必要既坚持我是出于情感纠纷,常思报复,在办案人员问起是否争抢过程中有使用暴力时,又支支吾吾害怕自己的说法成了使用暴力的侧面印证。你大可坦然承认暴力的发生与否,我们的优势战场从来不在“是否发生”,而在于“如何定性”。
如此,方才体现出受身的巧妙之处,就在于这句:“即便我确实使用了暴力,我仍然认为我不构成犯罪。”
而受身,是为了不在劣势战场作纠缠,是为了让裁判者的目光更多地关注到辩护人提出有持平可能甚至优势战场。
如此,辩护便有了赢的可能。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为 广信君达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核心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