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职务侵占罪需要以造成本单位损失为前提条件吗?

作者:洪树涌 杨航 时间:2025-12-03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杨航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法条上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但法条并未明确是否需要造成本单位的损失为构成要件。虽然AI搜索显示职务侵占罪并不需要以造成本单位财物损失为构成要件,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

 

从客观要件上看,“本单位财物”指的应该是行为人所在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非法占有”指的应该是行为人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从具体但表现形态上看,不论是行为人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同时,职务侵占罪应该属于数额犯,法条写明“数额较大”才构成本罪,也即只有造成本单位财物具体的损失且数额较大,才有可能构成本罪。

依据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也就是说,职务侵占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依据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虽然上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关于职务侵占具体的入罪数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却均证明只有造成本单位财物损失一定数额以上,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本单位财物的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未达到入罪标准,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2019)粤0783刑初84号为例,自诉人某建筑公司控诉杨某、王某、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和建筑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操纵建筑公司项目的模板采购价,以高出市场2倍多的价格向关联公司供货,该关联公司仅与建筑公司有业务往来,最终导致建筑公司向关联公司购买40多万平方米模板,杨某、王某、陈某非法获利9901890.40元。建筑公司以杨某、王某、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自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与关联公司的采购合同会签单除三被告人签名外,还有公司其他部门的人签名,证明建筑公司对于该采购合同知情;同时建筑公司的其他项目的模板采购价格与建筑公司与关联公司采购合同的价格相差无几。据此,法院认定杨某、王某、陈某三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三人均无罪。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本单位有实际损失,则法院就没有认定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职务侵占罪需要以有造成本单位损失为前提条件的。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杨 航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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