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害人有过错的从轻辩护思路

作者:洪树涌 方伟哲 时间:2026-03-24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故意伤害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来讲,故意伤害行为并非单一绝对的只有行为人个人实施导致,是由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升级为肢体冲突达到轻伤或轻伤以上的伤势程度导致。更有甚者,可能还会遇到在排除掉正当防卫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角色转换的案件,也就是生活中发生的,本来一开始是受害人被对方打,还手之后结果自己被抓的情况。这就不得不说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

在故意伤害罪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作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对刑罚裁量具有显著影响。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应酌情从宽处罚”的指导精神,准确认定被害人过错并合理适用减让规则,既是实现个案公正的需要,也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

但被害人具有过错并非是说只要双方都有肢体冲突过即对方先实施了行为就一定具有被害人过错这一从轻量刑的情节,而是有严格的认定。

被害人过错,指被害人在引发或激化矛盾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直接导致被告人产生伤害动机或升级冲突。其法理基础在于: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对“有责性”的评价,若损害结果系双方互动促成,需区分责任比例。规范层面虽无明确界定,但司法实践已形成共识——过错需满足“可归责性”(违反注意义务)、“关联性”(直接诱发犯罪)、“相当性”(过错程度足以影响量刑)。例如,被害人先实施辱骂、殴打、挑衅等行为,使被告人处于激愤状态,即构成典型过错。

根据目前部分实务中的认定,一般考察三个方面:第一个是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如肢体暴力、言语侮辱、持续挑衅等超出正常社交边界的行为;第二个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直接性,需证明若无被害人过错,冲突大概率不会升级为伤害;第三个是过错程度的严重性,轻微口角一般不构成过错,而持械攻击、当众羞辱等则可能成为减让关键。值得注意的是,过错方的主观心态(故意或过失)、行为强度及被告人是否具备避让可能,亦会影响评价。例如,被害人深夜持刀上门威胁,被告人夺刀反击致其轻伤,过错程度显然高于普通推搡。

以【(2021)粤2071刑初2108号】判决书为例,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酒后携带菜刀1把,到被害人胡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大楼二楼楼梯口拿了一瓶灭火器,随后进入二楼13号房被害人家中,因与胡某某的丈夫被害人彭某某的感情纠纷双方发生争吵,胡某某扇了被告人吕某耳光后,被告人吕某打开灭火器喷向胡某某,随后持刀砍向胡某某头部,并砍伤见状上前制止的彭某某(经鉴定,胡某某、彭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本案中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请求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发生口角后被害人胡某某先动手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矛盾升级,其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过错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刑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中被告人的综合形象是女性、醉酒、持刀、拿灭火器主动在凌晨去被害人家里的形象,已经是很危险的源头,虽然源头有危险因素,但在基于与男被害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属于感情纠纷的熟人,过程中还发生了争吵,也能说明被告人相对危险性并不十分急迫,从女被害人还能主动先动手扇被告人耳光的行为来看,当时被告人的危险性并不高。

属于被害人在引发或激化矛盾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直接导致被告人产生伤害动机或升级冲突,因此认定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实质性激化矛盾导致了该刑事案件,可以认定为被害人具有过错。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刑事诉讼专业部副秘书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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