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期南方刑辩回顾 | 洪树涌:新司法解释下受贿罪的辩护要点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6-20 来源:互联网

刑辩前线

2026年5月29日,第六期“南方刑辩公益行之贪污贿赂犯罪辩护专题研讨会”于广州W酒店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主办,汇集了来自全国高校、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一百七十余位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参会。与会嘉宾围绕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认定、辩护策略、法律适用难点等核心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以下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兼刑事专业部部长洪树涌在主题演讲一环节与谈中的精彩研讨内容回顾。

第六期南方刑辩公益行之贪污贿赂犯罪辩护专题研讨会精彩回顾视频

 

洪树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管委会联席主任兼刑事专业部部长

 

一、主体身份辩护要点

认定受贿犯罪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核心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人员编制、职务名称仅作参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仅从事纯劳务或技术工作、不具备管理职权的人员,不满足该主体资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仅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可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职务便利辩护要点

若财物往来与行为人职权无关联,仅基于私人情谊,应认定为正常人情往来。行为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无职务制约或影响力,仅起到居间联络作用的,不构成斡旋受贿。单纯依托工作积累的信息、人脉等便利,未实际行使公权力的,属于工作便利,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便利。

三、谋利要件辩护要点

针对“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件,可从四方面开展辩护:案件无具体请托事项;行为人对请托事宜主观并不知情;行为人未作出明示或默示的谋利承诺;涉案请托事项本身正当合法。

四、涉案数额辩护要点

辩护工作需重点围绕涉案财物的真实市场价值、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区分本金与孳息等方面进行论证。

五、主观故意辩护要点

若能证明行为人误将财物认定为合法报酬、系被索贿且未为他人谋利、或在合理期限内主动退还财物,则可否定其受贿的主观故意。

六、证据体系辩护要点

辩护应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孤证定案情形、是否存在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被告人供述是否稳定一致,以及是否缺少证明职务关联与谋利事实的关键书证。

七、新型受贿行为辩护要点

针对不同形式的新型受贿,需紧扣各类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精准击破定罪关键环节。

八、量刑情节辩护要点

在案件定性成立的前提下,全面梳理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依法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司法解释(二)》核心新规提示

司法解释对退赃认定节点作出重大调整:“数额巨大不退还” 的认定时点,由一审宣判前前移至提起公诉前。据此,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赃行为,将对案件量刑产生关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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