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分析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30 来源:互联网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个需要分析注意的内容有6个要素,那么这些要素中,需要注意的内容有哪些?其主要的结合法规是怎样应用的呢?

(1)货币犯罪:

货币的含义:国内能够流通兑换

伪造:是指用不是货币的原料制造;

变造:是指在真货币上进行加工;

使用假币罪(此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因此行为人通过使用假币诈骗的不定诈骗罪),使用的是假币,因此不能是变造币,“使用”指要进入流通领域(流通或兑换)――如用假币去赌博、行贿、缴纳罚款、购买物品等,都属于使用假币。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按吸收犯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又购买假币的数罪并罚;

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构成一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因为此罪是选择性罪名,但前提是同一笔假币,否则需要并罚)

购买假币又使用的按吸收犯,定购买假币罪且从重处罚

出售假币又使用假币的,必须数罪并罚。因为没有牵连吸收关系

使用假币又出售假币,但对假币来源不明的,直接以使用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都只限于伪造的货币,不能是变造货币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2)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体外循环)

本罪构成,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是否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客户是否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即是否与客户沟通。

金融机构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将没有记入单位法定账户的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无论是否与客户相沟通,都构成本罪。

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有与存款客户相沟通,没有将存款资金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才构成本罪。因为,客户不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法定账户,那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代表着金融机构,无论被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能否收回,金融机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实际上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这种行为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其他犯罪论处。

(3)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定性——因发放的对象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造成较大损失;违法向其他人发放造成重大损失

(4)逃汇罪的主体:公司、企事业单位(不再限定为国有)

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

骗购外汇的构成骗购外汇罪

(5)洗钱罪―――其上游犯罪是特定的

(毒品、走私、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属于窝藏赃物罪的特殊法

(6)其他:

A、高利转贷罪:目的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特定对象―――地下银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区别“集资诈骗罪”-该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集资后不进行妥善经营”

C、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注意:包括伪造信用卡的

D、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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