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哪些罪名(25种)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30 来源:互联网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以下罪名:

1、伪造货币罪----是指伪造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货币的行为。

4、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使用或持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变造货币案----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实的货币采取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方法加工处理,使原来的货币改变形态,面值升高,数额较大的行为。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本罪作了规定,犯罪对象仅限于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1999年-12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此作了修订,扩大了犯罪对象,即将原来规定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本罪作了规定,1999年12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8、高利转贷罪----是指行为人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无权办理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以提高利率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0、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1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1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本罪作了规定,1999年12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增加了期货犯罪的内容。

1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并且传播并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本罪作了规定,1999年12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增加了期货犯罪的内容。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本罪作了规定,1999年12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增加了期货犯罪的内容。

1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人为地变动或者固定证券、期货行情,以引诱他人参加证券、期货交易,借此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本罪作了规定,1999年12月25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增加了期货犯罪的内容。

1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9、违法发放贷款罪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1、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2、对违法票据承兑 、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3、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24、骗购外汇罪----是指用各种方法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新增的罪名。

25、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的性质,而通过存人金融机构、投资企业或市场上流通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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