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秘的角落中隐藏着哪些刑事犯罪?

作者:洪树涌 梁咏心 时间:2020-07-01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 梁咏心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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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大热网剧《隐秘的角落》完美收官,喜提豆瓣8.9分的高分和一水儿的好口碑,网友们甚至给出了“2020年最佳悬疑剧”的评价。笔者追完大结局仍觉得意犹未尽,索性来分析一下这部高分作品中可能隐藏着哪些刑事犯罪。

张东升将岳父岳母推下山、偷换妻子药的行为应如何评价?如果东窗事发,张东升是否会面临刑事处罚?是否能继承遗产?

图一:张东升推岳父母下山

剧中,因为不满岳父岳母让自己与妻子离婚,张东升将岳父母推下山崖并佯装他们不小心坠崖的假象,该行为毫无异议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岳父岳母不支持自己的婚姻,张东升对岳父母怀恨在心,主观上有杀死岳父母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推老人下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剧情反映现实,2019年6月9日,中国一名孕妇与丈夫在泰国某公园游玩期间遭丈夫推落山崖,所幸奇迹生还,经调查,其丈夫在婚前就已欠下巨额债务,为了得到巨额财产而对妻子痛下杀手,且丈夫在其住院治疗期间曾威胁称如果她揭露自己谋杀未遂的事实就杀了她,充分证明丈夫具有杀死妻子的主观故意。2020年3月25日,泰国法院认定丈夫犯蓄意谋杀罪,判处无期徒刑。

同样,张东升对出轨的妻子蓄意报复,故意将妻子游泳前必吃的维持血糖药换成降糖药,主观上追求妻子死亡的结果,客观上实施了换药行为,导致妻子在海里游泳时溺亡,此举也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张东升还用一把小刀捅死了另一个角色王立,这样一来,张东升的身上至少背负了三条人命,如果经调查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话,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东升应该是死罪难逃了。

另外,张东升与妻子徐静没有儿女,岳父母和妻子相继过世,即使张东升看似成为唯一的继承人,其也没有机会继承财产,因为根据《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同父异母的妹妹晶晶从少年宫坠楼身亡,朱朝阳是否需要承担刑责任?

为了给朱朝阳出气,普普将朱晶晶堵在五楼要求朱晶晶不要再欺负朱朝阳,两人在教室里吵架,随后朱朝阳来到教室,冲突升级,朱晶晶情绪激动地站上桌子威胁要告诉爸爸,结果从身后的窗户摔了下去,剧情并没有明确交代朱晶晶坠楼的具体原因是什么,笔者在此做两个假设分析。

假设一:

朱晶晶是被朱朝阳推下去的,那么毫无疑问朱朝阳实施了杀人行为,导致了朱晶晶的死亡结果,原著《坏小孩》中朱晶晶就是被朱朝阳推下楼坠亡的,但剧中朱朝阳正读初一,应该尚未年满14周岁,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即使其实施了杀人行为,也不构成刑事犯罪,更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假设二:

朱晶晶受到刺激站上桌子,不慎脚滑踩空自己摔下楼。可能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朱朝阳并没有碰过朱晶晶一根汗毛,但其对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妹妹是有救助义务的,当朱晶晶面临坠楼危险时朱朝阳不去施救,是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那道著名的司考试题中,女友和母亲同时身陷火场,不救母亲而救女友会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子女对父母有法律规定的赡养扶助义务,而对女友仅有道德上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四种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婚姻家庭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二、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如警察有义务救助处于危难情形的公民;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约定的义务;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带邻居小孩去游泳。在此,笔者不谈民事上基于婚姻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赡养扶助义务是否可以解释为刑事上生命救助义务的问题,即使如司法部的观点所述,子女对父母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也不代表朱朝阳对同父异母的妹妹朱晶晶有该项义务,因为《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本案中朱朝阳自己都是未成年人,并不具备负担能力,且朱晶晶的父母也有能力抚养朱晶晶,所以朱朝阳对妹妹朱晶晶连民事上的抚养义务都不具有,更别谈刑法上的救助义务了。

可能还有人问,朱朝阳是否具有因先行行为引发的义务呢?这就要进一步假设分析了,如果朱晶晶是自己站上桌子,叫嚷着要告诉爸爸,想把事情闹大,但是不慎踩空坠楼的,这种行为符合刑法上”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形,朱朝阳不具有救助义务;如果朱晶晶是被朱朝阳逼上桌子的,那么朱朝阳的逼迫就是先行行为,朱晶晶因为该先行行为而具有了坠楼的危险,那么朱朝阳就有义务消除该危险,如果朱朝阳没有消除该危险,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过在剧中,朱朝阳已经拉着普普准备离开,是朱晶晶自己站上桌子的,所以按照剧情来讲,更符合朱晶晶自陷风险的情形。即使真相真的是朱朝阳逼迫朱晶晶上桌从而至其坠亡的,朱朝阳也因未满14周岁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朱朝阳、普普、严良三个小孩子手握张东升的犯罪视频而向张东升索要30元的行为如何评价?张东升说给了3万元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说法是否正确?

剧中,三个小孩子凭借朴素的正义感,以告发张东升为条件来要挟张东升支付30万,可能有人会认为三名小朋友这种行为是惩治犯罪,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对这种举报型的敲诈勒索照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最多从宽处罚,因为法律规定任何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国家权力机关报案举报,而不应当以此为条件来满足自身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看出,法律并不鼓励这种“黑吃黑”的行为,尽管剧中三名小孩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只是因为三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因为他们的目的是“惩恶扬善”,现实中,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且达到当地的构罪数额即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说到构罪数额,剧中张东升给了3万后就不再给钱,并称只要自己给了3万元,小孩的行为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可以看出张东升还是有些法律意识的。现实中,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不同地域敲诈勒索罪的构罪数额有不同要求,当前的社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一般敲诈勒索2000-5000元即构成敲诈勒索罪,而认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则要具体看犯罪行为地当地的数额标准。

本案发生在2005年的广东湛江,根据《广东省高院、省检、省厅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粤高法发[2000]35号)规定,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为二千五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五千元。二类地区(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元。因此剧中张东升说的不对,按照当时的消费水平和司法解释,不需要3万,只需要2500元即达到构罪数额,剧中张东升给了3万,构成“数额巨大”情节,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了对他人敲诈勒索3万元的行为,则根据刑法规定,需要面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隐秘的角落往往隐藏着罪恶,剧中还有许多涉及刑事犯罪的情节,作者紫金陈亲口承认主角朱朝阳的原型就是自己,可以说,主角在剧中遭遇的一切不幸、实施的一切恶行都起因于他有个不幸福的家庭。精神学家阿德勒说过,幸福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童年时期关爱的缺失会让人格发展不完整,甚至滋生出反社会人格。相信紫金陈写这部作品不仅仅在讲述自己的童年遭遇,更是在呼吁社会对千千万万个爹不疼、娘不爱的“朱朝阳”给予更多关爱,而且关爱不应该仅停留在物质温饱上,更应该在精神上充分满足,要倾听孩子们的心声,给予精神上的温暖和肯定,帮助未成年人形成健全的人格,成长为一个人格完整的、对社会有用的人。

作者简介:

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梁咏心: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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