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毒案死刑复核,“刀下留人”五大密码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7-04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 刘玉霞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近日,由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洪树涌律师带领团队办理的苏某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案(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苏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改判苏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目前我国死刑判决中,毒品犯罪案件占到绝大多数。因涉案毒品数量通常较大,贩卖、运输毒品等上下游链条较长,经常出现一案有一人或多人被判处死刑的情形。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二审改判都非常难,死刑复核想改变结果,更是难于上青天。但这不意味着没有机会。只要善于发现,即使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如果提出有效辩护,在最高法死刑复核的最后关头,仍然有机会实现“刀下留人”,哪怕当事人还是累犯。

那么,相较于毒品数量、毒品含量、特情引诱、重大立功等常见毒品犯罪保命辩点外,毒品案件死刑复核常用的免死“密码”有哪些?笔者现结合本团队经办的苏某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案,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及查阅最高法毒品案件死刑复核判例,谈谈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五大“免死密码”

改判密码一: 从犯地位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一起毒品案件除有数量过大等特别严重情节外,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因此,在毒品共同犯罪辩护中, 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是当事人生死攸关的问题。而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如本团队经办的苏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最高法采纳辩护律师提其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未核准死刑。

【案例】苏某某贩运、运输毒品案

2014年2月至6月间,刘某某多次通过广州市的苏某某经张某某、江某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向被陈某某或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等,张某某、江某某将购得的毒品交由苏某某通过长途客车运输至湖南省岳阳市交给刘某某以及同案鲁某某(已判刑)予以贩卖。其中,苏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922.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79.32克、氯胺酮3000克。

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判决苏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于2018年11月裁定维持原判。

面对两级法院均判死立执的结果,被告人苏某某和家属以为自此可能阴阳两隔。

辩护人洪树涌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详细查阅案卷提出:苏某某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侦查机关在搜查、扣押、称重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导致查获毒品与样品同一性存疑等辩护意见,最高法合议庭经依法审理,采纳了洪树涌律师提出的苏某某处于从犯的意见,认定苏某某受指使参与犯罪,罪责相对较小,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于2020年6月10日收到最高院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核判决如下:

改判 密码二:同案犯在逃,难以分清罪责大小

毒品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在逃,已到案的共犯人极可能争取到不予核准死刑的结果。因为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区分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故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最高法在把握同案犯在逃的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死刑适用时,规定了三种情形:

1.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的,共同犯罪人到案与否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

2.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到案后从全案量刑平衡的角度考虑,只判处该共同犯罪人死刑的,不得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在在案被告人升格适用死刑。

3.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影响到对在案被告人的罪责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能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案例】宋光军运输毒品案

最高法于2006年6月23日以(2006)刑复字第71号刑事判决显示,被告人宋光军、叶红军(已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波(在逃)事先预谋运送海洛因到福建省,2005年1月20日,三人携带一内藏有4包海洛因的深蓝色长方形行李包,乘坐客车从四川省出发,于同月23日晚10时许抵达福建省石狮市。后三人转乘出租车欲将上述毒品运往福州,途经泉州市丰泽区出城登记站接受例行检查时,宋光军、叶红军被公安人员抓获,杨波逃脱。公安人员当场查扣了上述4包海洛因共计998克。

福建省泉州市中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光军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不易区分主从犯,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福建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6)刑复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光军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又系累犯,应依法惩处。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宋光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于同案犯叶红军,对被告人宋光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法改判死缓。

改判 密码三: 毒品交易在侦查人员主导、控制之下

最高法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在介绍《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适用问题》时表示,因为特情引诱毒品的数量才达到或者超过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予核准死刑。由此可见,如果毒品犯罪全程都在侦查机关主导、控制之下,更有不予核准死刑的可能。

【案例】林丽萍走私、贩卖毒品案

最高法(2014)刑核12851610号刑事裁定显示:(一)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杨永涛提供的线索,并与被告人林丽萍取得联系后,由江某前往广州市同林丽萍接洽交易毒品。2014年5月2日19时许,林丽萍与严锦龙在广州市西华路奥奇商务宾馆113室贩卖毒品时被抓获。经鉴定:从奥奇商务宾馆113室查获白色晶体5袋(净重5000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2.87%;从林丽萍住所客厅茶几底层查获白色晶体5袋(净重139.9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2.05%,从其他地方查获毒口若干。

(二)经杨永涛同被告人谭明辉前期多次联系,并支付毒资后,2014年5月2日,谭明辉通过将毒品以托运方式从广州市运至乌鲁木齐市,5月10日,毒品到达乌鲁木齐市。警方从货物中查获白色晶体6袋,净重207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1.66%。2014年5月5日,谭明辉被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获白色晶体1袋(净重997.4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75.9%);白色块状物1袋(净重4.4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褐色植物叶1袋(净重1.91克,检出大麻成分)。

新疆两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丽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谭明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林丽萍、谭明辉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不核准二人死刑,发回新疆高院重审。

新疆高院重审认为,本案存在杨永涛为了立功主动联系林丽萍、谭明辉,毒品交易数量是杨永涛提出的,整个毒品交易是在侦查人员主导、控制之下,毒品未流入社会的情节,故对林丽萍、谭明辉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改判密码四: 毒品未流入社会

毒品犯罪中,双方正在交易时,当场被抓,毒品全部被缴获,该类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明显低于毒品“流入社会”继续流通的情形,为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从轻处罚。如到死刑复核阶段,一般能够获得最高法不予核准的支持。

【案例】傅贱桂贩卖、运输毒品案

最高法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1066969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傅贱桂在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发回重审后,江西省新余中院、江西省高院对傅贱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江西省两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新余市的吴某1(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傅贱桂提出购买毒品,傅贱桂表示同意。同年4月24日上午,傅贱桂打电话让吴某1准备10万元毒资,后驾车从吉安市新干县携带毒品来到新余市,入住该市陈香迎宾馆801房间。随后,吴某1依约到该房间与傅贱桂谈毒品交易。双方正数钱准备交易时,公安人员突入房间将傅贱桂、吴某1抓获,除查获吴某1的毒资、毒品外,还在傅贱桂停放在宾馆附近的轿车内缴获两袋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983.3克和1009.7克,及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55.5克。

两级法院认定被告人傅贱桂贩卖、运输毒品共计2048.5克,且系累犯,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改判密码五:有家庭成员被判死

由于要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人道主义精神,最高法在死刑复核时还掌握一个原则:就是几个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恶性犯罪的,一般不要都判处死刑,不仅包括毒品犯罪案件,还包括抢劫、故意杀人等案件。

因此,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罪行相对较轻的人,一般不判处死刑,法官会考虑留下一两个。

【案例】江苏兄弟,留一个

最高法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曾分享过一个案例:近几年,江苏省报过来的一个兄弟二人参与毒品犯罪案件,最高法最后把哥哥留下了,因为哥哥是按照弟弟的指派负责接毒品、然后再安排人运走毒品,数量达到1万多克。按道理说1万多克,几次运输、贩卖判处死刑都是没有问题的。尽管是居于第二号、第三号,判处死刑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由于同案犯是兄弟两个,哥哥又是受弟弟指使,还是考虑到法理与人情,考虑到这个家庭及社会的接受度,最后就把哥哥留了下来。

(图源:pixabay)

以上是根据本团队办理的和最高法其它毒品死刑复核案件整理的“刀下留人”辩护要点,实务中,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情节和背后的故事,辩护律师只要吃透案卷,明察秋毫,不气馁、不松懈,一定还会抓住不少不予核准的机会,我们能做的就是,不负所托,一往直前。

作者简介:

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刘玉霞: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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