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一个帮凶都不能放过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7-07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 唐梦莹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经历过高考的人都很难忘记,付出了多少泪水和汗水,才能换来那崭新的录取通知书,才能踏进自己心仪的大学校门。然而,谁能想到,有人可以不用付出努力,在自己父亲的帮助下以取而代之的方式进入大学校门。毋庸置疑,受教育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作为人们改变命运最便捷、最公平的途径,上大学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行为,无疑是劫取了他人的人生,改变了他人的前途和命运。因而,对这一黑色链条上的每一个作恶者都不该放过。

新闻来源

据新华网2020年6月30日报道,2020年6月20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与聊城市、山东理工大学等有关单位一起,对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学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2004年陈艳萍高考成绩未达到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陈艳萍父亲陈巨鹏(冠县冠洲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舅舅张峰(时任烟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请托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冯秀振,帮助陈艳萍顶替他人上大学。冯秀振与陈巨鹏商定以陈春秀作为冒名顶替对象,并为陈巨鹏提供了陈春秀的准考证。其后,陈巨鹏从县邮政局截取了陈春秀的录取通知书,并通过冯秀振、时任武训高级中学校长崔吉会等人伪造了姓名为陈春秀、照片及相关信息为陈艳萍的考生档案。张峰通过时任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所长任书坤、时任山东理工大学教务处处长助理杜言利等人,帮助陈艳萍伪造了新户籍、办理了入学手续。

该案相关人员涉嫌什么罪?

一、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因而本罪属于情节犯。( 1 )信件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一种信息传递的物质载体,所以只要符合这一特征的信件均可以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为对象。( 2 )他人信件包括公民个人投寄的信件,以及组织或个人寄给公民个人的信件。( 3 )非法开拆,是指擅自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第三者(指发件人与收件人以外的人,包括行为人)可能知悉的状态的一切行为。

本案中,陈巨鹏去邮政局截取陈春秀的录取通知书,而录取通知书是以信件的形式邮寄的,陈巨鹏的行为侵犯了陈春秀的通信自由权,使其无法正常收取自己的录取通知书,失去读大学的机会,同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高考制度的公信力,因此,陈巨鹏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 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或盗用身份证件罪亦是情节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构成本罪。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陈艳萍需要有一张“陈春秀”的身份证用于办理入学手续以及在其他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出示该证件,比如办理银行卡,因此,陈艳萍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如有相关人员为陈艳萍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的,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三、 涉嫌滥用职权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侵害的法益一方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应当勤政,一方面是给国家、人民或者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失。

滥用职权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向来存在着争议,特别是对受委托从事公务但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但是近年来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也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即“职务说”,强调以相关人员所从事的事务是否是公务行为来认定其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任书坤时任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所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书坤在任职期间,帮助陈艳萍伪造了新户籍,涉嫌滥用职权罪。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冯秀振、时任武训高级中学校长崔吉会等人帮助陈巨鹏伪造了姓名为陈春秀、照片及相关信息为陈艳萍的考生档案,同样涉嫌滥用职权罪。

除了上述所列罪名外,协助陈艳萍冒名顶替的相关人员还可能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罪名,期待案件进一步调查结果。此案给当事学生带来伤痛的同时, 降低了人们对高考制度的公信度, 留给人们诸多思考, 警示人们要采取有效策略防范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

毫不客气地说,“上别人的学,让别人无学可上”的冒名顶替行为,既严重戕害高考公平,又掐断当事人改变命运的最佳机会。对此,必须严惩这一黑色链条上的每一个作恶者,让其为恶行付出代价,让被冒名者得以慰藉。长远来看,则应以信息化技术堵上任何可能存在漏洞的环节,进而有效维护高考公平秩序,让每一名努力者都真正依靠自身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

作者简介:

洪树涌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唐梦莹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刑事一部秘书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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