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敢辩,法官敢判——“泓法战队”助当事人摘掉“恶势力”帽子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7-10 来源:互联网

 

泓法战队秘书处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泓法刑辩战队核心成员

洪树涌律师 陈俊先律师

就因都属于小贷公司,都聚集在广州市同一座著名写字楼,又都以相似的手法、分别经营着相似的“套路贷”业务,又有部分共同的中介人员(第三方),他们就是“恶势力”犯罪组织?就是共同犯罪?

显然不是。

——近日,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洪树涌律师,陈俊先律师共同办理的李某某被控恶势力犯罪组织、诈骗罪一案,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恶势力犯罪组织,与其他分属不同公司的24名同案被告人,不构成恶势力组织,不属于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六伙人分别“套路贷”,被控共同犯 罪

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严某某、李某某分别组织一班人马,陆续在广州市天河区一写字楼租赁办公场地,从事无抵押“零用贷”借款业务; 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写字楼另一公司业务员,从事无抵押“零用贷”借款业务; 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在越秀区一写字楼开办公司,从事无抵押“零用贷”借款业务。

六伙儿被告人共25人,以各自公司为载体,以“行业惯例”为由,诱骗被害人签具大小合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中介费用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则通过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向借款人逼债。检方指控六公司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25名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

【争议焦点】

一、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诈骗犯罪;

二、以不同公司组织为载体的被告人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三、李某某等人是否构成“恶势力”组织。

【律师辩护意见】

经充分阅卷及多次会见当事人李某某,洪树涌、陈俊先律师提出,以不同公司为载体的李某某与其他公司被告人不成立共同犯罪,不可能构成恶势力团伙,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他多名同案人供述证实,李某某与本案同案人根本不认识,不存在与其他同案人有共同故意和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的组织特征。

二、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等实施了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为特征的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不符合两高两部关于“恶势力”相关意见的构成要件。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数额认定错误,多名被害人表示均未有还清李某某公司的借款本金,在还未清借款本金的前提下,被告人李某某根本谈不上获利。

……

【法院审判】

采纳律师核心辩护意见

合议庭经过依法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如下意见:

一、采纳了洪树涌、陈俊先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他被告人不属于恶势力组织,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

二、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涉案金额的辩护,李某某非法获利金额,由检方指控的36.9万元,大幅降为4.97万元。

日前,法院一审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当事人李某某及其家人对于辩护效果和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不提出上诉,尽快出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一审判决书)

正可谓:律师敢辩,法官敢判!作为辩护人,在这里给主审法官点赞!

(图源: pixabay)

辩护律师简介:

洪树涌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陈俊先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泓法战队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成员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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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法战队秘书处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泓法刑辩战队核心成员

洪树涌律师 陈俊先律师

就因都属于小贷公司,都聚集在广州市同一座著名写字楼,又都以相似的手法、分别经营着相似的“套路贷”业务,又有部分共同的中介人员(第三方),他们就是“恶势力”犯罪组织?就是共同犯罪?

显然不是。

——近日,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洪树涌律师,陈俊先律师共同办理的李某某被控恶势力犯罪组织、诈骗罪一案,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恶势力犯罪组织,与其他分属不同公司的24名同案被告人,不构成恶势力组织,不属于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六伙人分别“套路贷”,被控共同犯 罪

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严某某、李某某分别组织一班人马,陆续在广州市天河区一写字楼租赁办公场地,从事无抵押“零用贷”借款业务; 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写字楼另一公司业务员,从事无抵押“零用贷”借款业务; 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在越秀区一写字楼开办公司,从事无抵押“零用贷”借款业务。

六伙儿被告人共25人,以各自公司为载体,以“行业惯例”为由,诱骗被害人签具大小合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中介费用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则通过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向借款人逼债。检方指控六公司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25名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

【争议焦点】

一、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诈骗犯罪;

二、以不同公司组织为载体的被告人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三、李某某等人是否构成“恶势力”组织。

【律师辩护意见】

经充分阅卷及多次会见当事人李某某,洪树涌、陈俊先律师提出,以不同公司为载体的李某某与其他公司被告人不成立共同犯罪,不可能构成恶势力团伙,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他多名同案人供述证实,李某某与本案同案人根本不认识,不存在与其他同案人有共同故意和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的组织特征。

二、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等实施了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为特征的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不符合两高两部关于“恶势力”相关意见的构成要件。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数额认定错误,多名被害人表示均未有还清李某某公司的借款本金,在还未清借款本金的前提下,被告人李某某根本谈不上获利。

……

【法院审判】

采纳律师核心辩护意见

合议庭经过依法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如下意见:

一、采纳了洪树涌、陈俊先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他被告人不属于恶势力组织,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

二、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涉案金额的辩护,李某某非法获利金额,由检方指控的36.9万元,大幅降为4.97万元。

日前,法院一审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当事人李某某及其家人对于辩护效果和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不提出上诉,尽快出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一审判决书)

正可谓:律师敢辩,法官敢判!作为辩护人,在这里给主审法官点赞!

(图源: pixabay)

辩护律师简介:

洪树涌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陈俊先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泓法战队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成员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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