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天高任鸟飞,但不任你“黑飞”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7-22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洪树涌 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创始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7月17日晚,千架无人机再一次点亮广州的夜空,用“广州欢迎您”致敬四海宾朋。

广州民用无人机飞行量位列全国前列,“小蛮腰”更是航拍爱好者的首选拍摄对象,以“上帝视角”欣赏大美广州、体会“江山如此多娇”别具韵味。

子曰:“天高任鸟飞”,但是不任你“黑飞”。无人机不是想怎么飞,就怎么飞,无人机升空必须遵守国家的关规定。否则,“黑飞”轻则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触犯以下刑法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首先,“黑飞”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陷入危险,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其次,“黑飞”行为给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或者导致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黑飞”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黑飞”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认定的难点,但当没有实际损害结果时,认定的难度较大。

第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某区域内放飞无人机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进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当然,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时,应结合实际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如飞行区域是否有警告标志。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黑飞”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行为的同质性。这一点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阐述具有共通性。

其次,造成严重后果。我国刑法并不处罚未造成实害结果的过失犯罪,因此在本罪中需要客观上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实际损害结果。

第三,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黑飞”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而轻信自己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而缺乏预见。在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要注意评价行为人所轻信能避免的辩解是否具有依据,如果行为人本身缺乏防范和处理危险的能力,那么应归于故意犯罪。同时法律也不强人所难,如果行为人客观上确实不能预见到此种风险存在,那么也不应客观归罪。

案例1: “黑飞”获刑第一案

2013年,北京国遥星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没有航拍资质、未申请空域的情况下,操纵无人机进行航空测绘,造成多架次民航飞机避让、延误,军队出动直升机迫降的后果。

案件审理期间,辩护律师提出,三人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航空公共安全,无人机的飞行高度和速度对事发空域其他飞机的飞行均不构成现实或潜在的危害和威胁,因此三人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了民用航空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且未取得无人机驾驶员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操纵无人机进入首都空中管制区,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情节较轻。法院同时指出,三人作为长期从事无人机航拍测绘人员,应当知道国家对民用航空的相关管理规定,三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却轻信能避免这种结果发生,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鉴于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综合案件整体情况,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此前,全国各地曾多次出现航模和无人机“黑飞”事件,但被告人基本上被处以罚款或是行政拘留的处罚,北京国遥星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三名员工“黑飞”获刑,在国内为首次。

案例2: 唐山“黑飞4人组”惊动军方雷达,战斗机升空备战

2018年2月,河北唐山4人明知自己未取得无人机操作资质、未申请飞行空域、未报备飞行计划的情况下,使用无人机升空进行地貌拍摄。航拍作为不明空情被部队雷达发现,导致民航多架次航班被迫修改航线,中部战区则组织战区空军、河北省军区各级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队千余人,出动战斗机、雷达、车辆等参与处置。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4名被告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公诉至古冶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航空管理法规,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4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民航经济损失,最终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3.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本罪是指聚众扰乱民用航空站、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是实施聚众黑飞行为。聚众,是指三人以上,即本罪不处罚个别实施的扰乱交通秩序行为。

其次,故意实施。是指行为人对“黑飞”扰乱交通秩序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无法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此时属于过失,不构成此罪。

再次,未危及公共安全。即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则直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简言之,本罪处罚那些扰乱交通秩序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黑飞”行为。

无人机在民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升空扰乱航空秩序的事件在国内外频繁发生。我国成都双流机场、杭州萧山机场已不只一次发生无人机扰航事件,但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此项罪名的司法判决。

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本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首先,通过“黑飞”行为已经非法获取到国家秘密。如行为人故意操作无人机飞入军事禁区内非法拍摄军事驻地,获取军事信息,就可能触犯本罪。

其次,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是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黑飞”行为拍、录国家秘密。过失不构成此罪,即当行为人对国家秘密区域缺乏认知,也没有获取国家秘密的主观故意,在此情况下不能构成此罪。

第三,本罪不要求行为具有特定的犯罪动机,即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该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不构成本罪,而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案例:拍摄部队营区,把自己“拍”进拘留所

2017年5月,一名30岁的男子黄某在广州白云山登山时,出于好奇,利用随身携带的无人机拍摄部队营区。在军队和白云警方的通力合作下,白云警方将黄某抓捕,当场收缴无人机及拍摄的视频资料。好在资料没有外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白云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7天处罚。黄某并不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笔者对“黑飞”行为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进行了分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黑飞”行为都应予以刑事处罚。笔者认为,应寻找到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与无人机安全飞行之间的平衡点,既促进科技发展又保障社会安全。因此,笔者建议,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无人机管控治理,以刑罚手段为辅规制“黑飞”行为,避免出现民用无人机违反行政法规但却轻易入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直接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情况,防止与保障人权的原则不符,也将给法律规制带来困难。

操作千万种,安全是首选。“爽飞”是目标,守法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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