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毒辩《涉毒命案中“无罪思维”和“无罪证据”》分享活动成功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7-22 来源:互联网

律媒社

2020年7月18日下午3点,《“无罪思维”在涉毒命案中如何有效转化为“无罪证据”》线上+线下主题分享活动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成功召开。

此次活动系“羊城毒辩”第十四期,由“羊城毒辩”律师团队主办,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协办,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媒社提供媒体支持,来自全国各地300多名律师同仁同时在线收听。

01

主持人开场,介绍嘉宾

杨朝新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杨朝新律师首先介绍了本次活动的分享主题、活动议程等内容,并依次介绍了本次活动的分享嘉宾黄坚明律师、王红兵律师以及特邀嘉宾洪树涌律师,并对他们表示欢迎及感谢。

02

主题分享

《“无罪思维”在涉毒命案中如何有效转化为“无罪证据”》

——系列涉毒命案办案心得分享

黄坚明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普刑委委员

黄坚明律师以其亲身办理的系列涉毒命案为基础,实证分享无罪思维在涉案命案中的具体适用,从证据视角剖析诸多涉毒大要案关键辩点所在。

1

无罪思维原点何在?

黄律师认为,无罪思维的原点在于案件本身有可能无罪,但由于律师的不认真、不负责或者不专业,导致当事人被臭骂或被认定有罪,那么对律师而言,上述结果无疑是灾难性的,甚至有可能因为一个案子而毁掉一辈子的声誉。

2

如何判断案件有冤与否?

黄律师认为,判断一个案件是否有冤,是正常的毒品犯罪案件还是错案?从专业角度或者办案经验角度来说,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当事人认罪与否

包括但不限于(1)从头到尾就不认罪;(2)前面不认罪,后面又认罪;(3)前面认罪,后面又翻供;(4)从头到尾都认罪。对于言辞证据,辩护律师要保持足够的警惕。

2、当事人辩解成立与否

辩护律师如果决定对一个案件作出无罪辩护,就需要关注当事人有没有持续对其涉案行为做出彻底的无罪辩解,且需要对其辩解理由作出合理或不合理、成立或不成立的识别,不能仅听当事人的辩解。

3、无罪证据链充分与否

判断一个案件有罪或者无罪,需要落实到相应的证据上,不能单凭某个涉案行为或者某个案情节点有非常充分的辩解。

4、毒辩律师专业判断

律师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对于当事人,必须发自内心的专业的判断,是完全基于自己对法律问题的理解。

实证案例一:当事人否认明知

上述案子,当事人被抓的时候,身上有个包,包里有毒品。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辩解,说不知道包里有毒品,这个包也不是他本人的,很明显,这么简单的辩解是远远不够的。

实证案例二:涉毒行为是否系他人所为

上述案子,当事人也对自己的涉案行为做出了辩解,声称该毒品不是他带去的,是另外一个人(XXX)带去的,但无法提供该人的身份信息。现实中,XXX既有可能是当事人自己虚构的人物,也有可能是警方的线人。对此,辩护律师只能将其作为判断案件是否有冤的一个切入点,即:毒品的来源有根本性分歧。

实证案例反思:持毒不等于有罪

上述案子,大货车被查到藏有毒品,但货车司机有可能并不是真的毒贩子,车里面的毒品,有可能是真正的毒贩子藏到车里,货车司机根本无法每个东西都进行检查。从行为上看,当事人确实持有毒品,但持有毒品未必有罪,因其有可能真不知道,是被骗的。

(黄坚明律师分享中)

3

“无罪思维”如何转为“无罪证据”

1、无罪证据“从无到有”

原来是没有无罪证据的,但经过律师的努力或是经过律师跟一些有良知的办案人员的努力,发现了一些关键证据。

案例:①毒品包装物:机器、木箱、女内裤(辩方取证);②转账记录、护照书证被“无视“(忽视?);③监控视频与目击证人证言“由藏到现”;④“拒绝取证”到“积极取证”(如:侦查实验、关键物证到案);⑤重要案发现场缺失(系列证据缺失)。

实证案例三:辩方取证(关键物证)

实证案例四:无罪证据“由藏到现”

实证案例五:关键证据被“忽视、藏匿”

备注:上述案例,具体内容可扫描直播二维码,进行收听。

2、“有罪证据”转为“无罪证据”

办案机关原来提供的甚至可以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经过律师的层层深入、层层打磨、层层质证,最后被定为“无罪证据”。

案例:①护照及通行证(主体资料);②转账记录(有罪证据,购毒款);③第三者DNA(1公斤氯胺酮无罪案);④多出的6公斤冰毒实物(计算错误、未诉入罪?);⑤毒品上家法庭翻供(言辞证据造假?)。

实证案例六:关键诉讼书证造假

实证案例七:警方线人证言被否

实证案例八:办案人员证言有假

备注:上述案例,具体内容可扫描直播二维码,进行收听。

3、有罪证据“从有到无”

办案中,有罪证据本来是存在的,且被办案机关所采信,但最后却被莫名其妙的否决了。有如下两种情形:(1)证据存在,但办案人员故意不取证,故意对这些证据不做出说明,或者说没将其作为案件的证据处理;(2)证据存在,但被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否决了。

案例:①手机物证(被损毁);②《装箱单》与《说明》被否决;③通话记录书证明显异常;④手机物证(线人手机缺失);⑤汽车物证缺失(线人涉案汽车);⑥关键线人证言被否决。

实证案例九:手机物证“从有到无”

实证案例十:银行流水从“从有到无”,被拒绝调取

实证案例十一:入住记录从“有到无“

实证案例十二:关键证言前后矛盾

实证案例十三:关键证人证明力问题

备注:上述案例,具体内容可扫描直播二维码,进行收听。

4、“拒绝调取”到“积极调取”

拒绝取证,包括公安、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拒绝取证。有些案子,当事人对其涉案行为是作出无罪辩解的,并且能够提供明确的证据线索,但律师基于职业风险方面的考虑,拒绝取证。实务中,如遇到上述情况,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取证或者办案机关取证。

案例:①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省检取证);②目击证人证言(省检取证);③转账记录(省检取证);④侦查实验笔录(侦查人员取证);⑤核实刑讯逼供的笔录(省检取证);⑥家属偿付能力证明材料(律师取证)。

实证案例十四:应调取道路监控视频而未调取

实证案例十五:遗漏关键现场目击证人

备注:上述案例,具体内容可扫描直播二维码,进行收听。

5、无罪证据链“从无到有”

律师做刑事案件,要懂得“驳论”,也叫“反驳”,反驳有罪指控,更要懂得立论,做出正面回应,哪些角度可以证明当事人无罪或是证明当事人无辜。

包括:①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陷害证据链;②正常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链;③彻底冤假错案的证据链;④被陷害型冤假错案的证据链;⑤作案者系他人所为的证据链;⑥无罪证据链齐备与否(证据辩);⑦办案程序违法的证据链(程序辩);⑧侦查行为违法的证据链(广东版荆爱国案)

4

总结

黄律师认为,应从当事人视角(认罪与否)、辩护律师视角(取证与否&如何取证)、证据采信视角(有罪证据&无罪证据)以及证据链视角(证据确凿、充分与否)四个方面,将“无罪思维”有效转化为“无罪证据”。作为律师,应对案件中的所有证据予以充分思考,无罪辩护不是那么容易,也不是那么简单。真正的无罪辩护,工作量起码是有罪辩护的五到十倍。

《毒品案件无罪辩护的难点》

王红兵律师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红兵律师通过4个经典案例,为大家分享了《毒品案件无罪辩护的难点》,即:哪些案件可以做无罪辩护,哪些案件可以做轻罪辩护。

对于一个毒品案件特别是公斤级的毒品案件,是选择无罪辩护还是选择轻罪辩护,需要通过多方面来进行判断。

1

基本事实:下家和上家通过电话约好三万元买一公斤冰毒,下家先按照上家所示,在ATM机分三次存了三万块钱到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又开车到指定地点从上家手中拿到一份冰毒。下家在回家的路上,被抓了。

第二天,上家也被抓了,且在上家的家里搜出了75克冰毒、200克麻黄。如果起诉书指控成立的话,毒品数额将达到一千三百克。对此,上家是死不认罪的。

证据分析:站在上家的辩护律师的角度进行分析

对上家不利的是:1、抓获了下家,发现了一公斤冰毒,且在上家家里发现有75克冰毒、200克麻黄;2、上下家在案发时间有通话记录;3、下家的口供直接指认向上家购买了一公斤冰毒,且在ATM机存了三万块钱到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4、警察在抓获上家的时候,在上家身上搜出了银行卡,且该银行卡在案发时间有三万元分三笔存入的记录。

对上家有利的是:1、警察不是在交易现场人赃并获的,而是交易完成后,下家在回家路上被抓的;2、一公斤的冰毒,并没有上家的任何身份特征,指纹、DNA也没有。3、上家的口供从始至终都否认贩毒;4、关于银行卡,上家解释说是捡的,但银行卡的持卡人名字是他小姨子。

根据上述证据分析,该案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该案一审的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判决上家死缓。后来家属找我做二审辩护律师,但仍维持原判。该案,据我分析,如果一审辩护律师做罪轻辩护的话,效果可能会好一点,理由如下:

有一份关键证据,即:银行卡。在二十天存了三万块钱,和下家的口供以及ATM机的监控视频对的上,且银行卡是他小姨子的。口供说银行卡是捡的,但捡的是小姨子的,说不过去,法官完全可以盯着该银行卡认定上家贩毒,且将一公斤的冰毒给到下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审辩护律师做一个罪轻辩护,说服当事人认罪,且做罪轻辩护的话,效果可能会更好一点。

2

基本事实:两个福建人,张三和李四,从福建开着一辆宝马,到广州找上家王燕购买冰毒。王燕让马仔带着张三去找上家,买了五百克冰毒,当场收了现金四万元。张三买了毒品之后,就开车回到王燕的住处打电话给李四,说你下来吧,我们要回福建了。李四带了一个冰壶,下楼做上张三开的车,在回福建的路上被警察抓了,警察在车里搜出了五百克冰毒和一个冰壶。

证据分析:站在司机李四的辩护律师的角度进行分析

对司机李四不利的是:1、李四承认在王燕的住处接到张三的电话后,按照张三的指示带着冰壶,下楼上车和张三一起回福建;2、王燕指认看到李四带着冰壶下楼;3、张三口供说,在来广州之前已告知李四,来广州的目的就是购买冰毒;4、王燕和他的马仔口供说,王燕在王燕的住处和张三谈毒品价格的时候,李四在场;5、在宝马车里查获了500克冰毒和一个冰壶。

对司机李四有利的是:1、张三口供说,李四只是一个司机,没有参与购买毒品。但到了法庭上,张三却否认说,来广州之前已告知李四,目的是购买冰毒;2、王燕和她的马仔否认,在王燕的住处,王燕没有和张三谈毒品的价格;3、王燕和马仔均承认李四确实没有参与购买毒品,是张三和王燕的马仔去找上家拿毒品,李四始终在王燕的住处;4、李四的口供说,张三去广州,只是探望生病的朋友,让他开车,且到广州后,一直呆在王燕的住处,没有离开过。直到张三在凌晨两三点打电话给他,让他带冰壶下来,一起回福建。李四和王燕以及王燕的马仔没有任何手机联系。

根据上述证据分析,该案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在会见李四时,李四的期望是判六年。该案经过多次会见,本人逐渐形成一个判断,即:该案坚持做无罪辩护,因为证据是单薄的。证据单薄的话,就坚持做无罪辩护,如果认罪的话,可能会判重刑。该案经过本人的有效辩护,判决结果是张三一审判决无期,李四一审判了四年。

(王红兵律师分享中)

3

基本事实:被告人是某知名理工大学90年代初化学专业93届高分子专业的学生,本科学的是高分子专业,在家里制造冰毒。警方在现场查获了制毒工具、制毒原料和毒品,MDMA一共有1230克,含量是57.8%;还有固体冰毒一瓶,白色、1260克,含量是40%。警察进入现场的时候,被告人正在制毒。

证据分析:站在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角度进行分析

对被告人不利的是:1、案发现场是被告人的家,是自建的一栋房子;2、在被告人家里搜出了制毒工具和毒品;3、被告人始终否认制毒,只是因为他妈妈有癌症,药品太贵买不起,才利用专业知识研制药品,但被告人尿检是冰毒阳性。

对被告人有利的是:1、数量不是特别巨大。制毒案是源头犯罪,是打击的重点,但本案量确实不大、含量不高,只是类似于实验室操作,不是工厂式批量生产;2、1230克MDMA,在现场笔录里,没有相关描述及照片,即:1230克MDMA的来源是不明的;3、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

根据上述证据分析,该案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被告人在庭前都不认罪,但经过我的分析以及建议,当庭认罪,并以认罪为由判了死缓,现在在阳江服刑。该案,为什么建议被告人认罪,理由如下:

毒品是在被告人家里被搜查出来的,且搜出了MDMA成分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搜查的时候,制毒机器还在运转,被告人又是90年代初的化学本科毕业生,学高分子专业的。这种情况下,认罪有可能保命,不认罪则可能丧命。

4

基本事实:有一个藏毒案件,被告人始终不认罪,也不指认毒品是谁的;但其心里清楚毒品是谁的,就是不说,在我会见的时候,被告人马丁只说,律师,我被骗了。刑事指控:警方在306房房间过道上抓到了被告人马丁、罗德,并从被告人身上查获了306房钥匙一串,且在306房卫生间内抓获了被告人维卡,同时在卫生间内发现海洛因350克。起诉指控马丁、罗德、维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起诉指控成立的话,马丁量刑7年以上是逃不掉的。

证据分析:站在被告人马丁辩护律师的角度进行分析

对马丁不利的是:1、被告人马丁的住宅是306房,306房内藏有毒品;2、马丁、罗德、维卡尿检或毛发检测是吗啡呈阳性,也就是说,他们是吸食海洛因的。

对马丁有利的是:1、房子的承租人至今没有抓获,该承租人是被告人的朋友;2、马丁是经朋友同意,在306房居住几天;3、毒品和毒品的包装上没有马丁的身份特征;4、XX有306房的钥匙,但不是承租人,也不是马丁的朋友,即:至少有五个人,只抓了三个;5、被告人的口供,没有一个指认毒品是马丁的,马丁也否认毒品是自己的,但不知道毒品是谁的。

根据上述证据分析,该案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因被告人始终否认认罪,且证据比较单薄,故,该案只能做无罪辩护。公诉机关认为,马丁、罗德、维卡因在306房居住,从而对306房获得了控制权和话语权,故对306房藏有毒品需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上述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认为,不能因为在朋友家小住几天,就取得了房屋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也不能因为在朋友家小聚几天,就要对房间内的毒品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居住的人有非法犯罪的事实。

王律师认为,毒品案件做无罪辩护,成功率是非常低的,有时候做无罪辩护只是一个策略。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说明,全球毒品问题极度恶化,因此,国内的政策将会更加严格,司法方面对毒品犯罪人员的打击也会加大,毕竟,毒品对国家、民族、人民的危害是巨大的。

03

特邀嘉宾分享

洪树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中律天下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洪树涌律师在听了上述分享嘉宾的分享后,提出:

无罪思维不等于最后真的是无罪判决。无罪思维,其实是在否认控方的指控。即:(1)完全否认它,做一个无罪辩护,最后结果也是无罪的;(2)否认控方的指控,最后把控方指控的罪名打掉,然后换成一个轻罪,这种无罪的思维也是成功的。

无罪思维是一种敢想敢辩的精神。要敢于想象,敢于辩护,异想天开+坚持=奇迹。要大胆的去辩护,去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这个大胆的无罪辩护,是建立在对整个案情的掌握,对全案材料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洪律师认为,律师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律师,也是万万不能的。律师不能把黑的变成白的,但可以如王红兵律师所分享的案例,选择在什么情况下做无罪辩护,什么情况下做罪轻辩护,也就是说,律师不能一刀切。拿到任何一个案子都做无罪辩护,不切实际,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做具体的辩护。

比如:本人之前办过的一个案子,买卖双方都被定为贩卖毒品,但我们介入以后发现,下家没有再次贩卖的证据,最多是非法持有。经过我们的有效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否认了控方所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罪名。这对于辩护人来说,从某种意义上也是无罪辩护的成功,也算一种无罪辩护。

(洪树涌律师分享中)

黄坚明律师详细讲解了如何把无罪思维转化为无罪证据,受益非浅。对于包装毒品的包装物,本人有一个案例,即:装毒品的拉箱跟下家被查获的拉箱是不同的拉箱,故认为,该拉箱并非当事人给的,且在此期间,谁将毒品放进去也不清楚,根本无法证明毒品的同一性。

对于客观证据,要注意查看是否有问题,并积极取证。对于证人证言,不建议律师亲自去取证,而是通过申请公检法调查取证,也可以要求证人到庭,在法官没有通知证人却告知证人不愿意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家属去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

关于见证人的问题,也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不是真正的见证人、指认的视频截图的背影无法证实是当事人本人等等,律师都可以从这些细节去辩护,以便将不利证据予以排除。

羊城毒辩已走过一年多,举办了十四期主题分享活动,已从原来的线下,发展到线上+线下相结合,欢迎大家参与并推荐给身边的毒辩律师。

04

精辟总结

(杨朝新律师总结中)

活动的最后,杨朝新律师对于本次活动做了精辟总结。

黄坚明律师,主要从无罪思维、无罪证据的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从反驳的角度,去分析怎样否定控方的证据;从立论的角度,阐述如何建立无罪的思维;从实际的办案经验角度,为大家答疑解惑。

王红兵律师,对无罪辩护进行了延伸,即在全盘的证据基础上,是否采用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是需要考究的。不论是认罪认罚,或者法庭的供述,都将直接影响到量刑,甚至影响到死缓或者是死刑立即执行。

洪树涌律师,结合多个角度综合分析了今天的主题,非常精彩。

杨律师认为,作为一个无罪辩护律师,首先要带上无罪辩护的眼镜,通盘分析本案的所有证据,再考虑能否做无罪辩护,最终再作出决定。

05

圆满结束

线上线下参与人员对于今天下午的主题分享活动,均表示收获满满,并期待下一次活动的到来!

本文嘉宾发言根据录音整理,嘉宾意见不代表律媒社观点。

部分活动照片

 


友情链接: 广州毒品辩护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上海律师| 广州离婚律师| 非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