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者蹭吸”应如何定罪处罚?

作者:洪树涌 时间:2020-10-07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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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 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代购者蹭吸”是指代购者给吸毒者代购仅用于吸食或注射的毒品后,与吸毒者共同吸食所购买的毒品或者从代购的毒品中获取少量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代购者蹭吸”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行为的认定却不尽相同。

案例1:

2014年5月,张某想吸食毒品,找到可以买到毒品的好友李某让其帮忙购买,并许诺李某代购成功后可共同吸食所代购的毒品。李某购买了1克毒品后带给张某,并与张某共同吸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2:

2017年1月,吸毒人员吴某让车某为其购买毒品海洛因,通过微信向车某支付了1000元毒资。车某又找到陈某并将1000元毒资转给陈某让其购买海洛因。陈某购买了海洛因0.2克后,吴某、车某、陈某三人共同吸食所购毒品。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陈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后蹭吸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决定对陈某不予起诉。

司法实践中对“代购者蹭吸”行为认定不一的主要分歧在于行为人在为他人代购仅用于个人吸食的毒品后,而又“蹭吸”代购的毒品是否属于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的情形。《武汉会议纪要》指出“毒品代购者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在仅受吸毒者委托而代购用于自吸的毒品的情况下,只有在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情况下才可构成贩毒罪。

一般来说,“代购者蹭吸”的行为仍属于一种个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并没有使毒品在社会上再次流通,相比于毒品犯罪中的其他行为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毒品代购者为他人代购毒品的主观目的是买毒品而不是卖毒品,虽然这一代购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他人贩卖毒品,但并不能因为其买毒易致贩毒者贩毒就认定其为贩毒者的共犯,不能将代购行为等同于贩毒行为。最后,代购毒品后一起吸食的行为仅是代购者的好处,蹭吸的代购者在本质上属于吸毒人员,而我国刑法不调整单纯的吸毒行为。如果打击“代购者蹭吸”行为,难免有变相扩大打击对象之嫌,违反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代购者蹭吸”的行为,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且不涉及其他毒品犯罪的情况下,应按无罪处理,将其视为一般违法案件予以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毒品代购者明知购毒者购买毒品的目的是用于贩卖而仍接受委托实施代购行为,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为毒品流通和贩卖行为提供了重大帮助。此外,如果毒品代购者在接受购毒者委托的之前或者同时亦接受了贩毒者的委托,则也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其在主观上具有与贩毒者共谋贩卖的故意,客观上帮助贩毒者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系毒品交易的直接主体。

最后还是要奉劝大家一定要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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