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之间的那张“窗户纸”

作者:洪树涌 刘仲芳 时间:2020-10-07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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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绚烂繁华的经济生活令人炫目,在追求效益的道路上,汗水之下时而有阳光蓝天,时而也有阴霾,昂首追逐头顶的那片闪闪金光,却未能看清脚下的路。

近年来无论是民营企业家还是国有企业家,都存在大量的违法犯罪案件,企业聘请律师做刑事风控顾问逐步成为常态。企业基于其自身特点和运营模式往往不自觉的触及“着火点”,特别是在经营活动中触犯诈骗罪这一罪名较为普遍。实践中,民事欺诈往往容易被认定为刑事诈骗,而民与刑之间只有一层的窗户纸,一不小心则将其捅破,继而身陷囹圄。

一、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概念

民事欺诈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刑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联系和区别

1、两者的共同点:

共性都是捏造、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意识或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处分财产。

2、两者的区分点:

从主观角度来说,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相对人的财物,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意思表示,即自始至终没有归还的意思,;民事欺诈仅仅是为赚取利益,存在真实交易的意思表示,即有履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的本意,非因主观而是因客观原因一定时期内无法归还财物。

从客观角度来说,刑事欺诈更多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没有履约的能力或实际行为,不存在因客观原因导致不归还;而民事欺诈不考虑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考虑是否采取了一定程度的欺诈手段导致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客观行为上有民事内容的存在,符合正常民事交往的规律。

笔者认为两者较容易混淆,但两者存在不同点,从而划分两者的界线,但两者之间不是截然相对立的,在特定情形下民事欺诈可以变成刑事诈骗。

三、案例分析

笔者通过以下几个小案例对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分进行释明。

[案例1]

张某是企业家,向陈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表示公司绩效良好并在开发一个新项目,项目成功资金回笼则马上还款,实际上张某对陈某隐瞒了公司持续2个月亏损的情况,但张某自信借款后投入运营将扭亏为盈,可惜资金投入后公司却继续亏损,张某无力偿还借款。

[分析]本案中张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隐瞒了公司亏损的情况,但张某的确存在借款还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刑事诈骗。

[案例2]

张某无业游民,但对外声称是企业家向陈某借款100万元,谎称用于公司经营,而后挥霍用于个人奢侈生活,到处躲藏以各种理由不还款。

[分析]本案中张某根本不存在还款的意思表示,完全不具备还款的能力,主观上以非法占有陈某的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陈某交付大额资金,应认定为刑事诈骗。

[案例3]

张某是企业家,以公司要扩大规模为由向陈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答应半年后还款,但真实原因是公司出现轻度亏损急于筹措资金周转,张某自以为很快扭亏,但借款到期后公司仍然亏损,张某无力还款。后公司进行全面整改逐步扭亏为盈,张某获得较为可观的收益,具备还款能力,但仍对陈某撒谎以自己重病需要治疗为由,表示已经没有能力归还借款,陈某信以为真。

[分析]这是一个民事欺诈转化刑事诈骗的案例,张某在借款时存在还款的意思表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公司实现盈利后,张某萌产生了不还款的想法并虚构事实欺骗陈某,有能力还款而不还,非法占有陈某的财物,应认定为刑事诈骗。

四、结语

实践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主观上如何界定,应结合客观上多维度的证据和各种因素进行严格区分,因主观是抽象的范畴,更多的是依赖客观证据来进行佐证。

民与刑的边界并非无法逾越,企业应尽可能规范经营、守法经营,企业家也应规范个人行为自觉自律,远离“着火点”。

作者简介:

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刘仲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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