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取保候审】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终成功取保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1-17 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被猎德派出所刑事拘留,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律师介入

蔡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蔡某某家属委托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陈俊先律师作为蔡某某的案件承办律师。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蔡某某,并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为蔡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

蔡某某的家属委托了陈律师后,陈律师积极与办案单位展开沟通,会见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听取蔡某某陈述案件情况后,对该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及相关法律意见,现截取陈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蔡某某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小,其行为产生社会危害小。

二、即使蔡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蔡某某亦具有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蔡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二)蔡某某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三)蔡某某涉嫌的盗窃罪为经济犯罪,不是具有人身危害的暴力犯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四)蔡某某不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性。

(五)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

(六)蔡某某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既不影响案件侦查,也有利于其自身改造。

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为蔡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办理结果

最终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为蔡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本案办理节奏快,沟通顺畅,最终达到了律师及蔡某某家属的预期结果。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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