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不捕案例】张某非法经营不捕案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26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陈利值

 

 

办 案 实 务 分 享

一起非法经营案的不予批准逮捕辩护做法

 

引言

纵观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时间非常短暂,但是作用却非常重要,辩护律师应当抓住战机,精准做足工作,争取最佳效果。笔者以一起经办过的不予批准逮捕的真实案例,分享交流办案过程中的一些要点。

 

案情摘要

犯罪嫌疑人张某(女,本案均化名),在其同案犯亲戚的召唤下,到某淘宝公司上班,该公司主要是从事网上“刷单”业务,张某被派往广东某分公司负责售后工作,工作时长达一年多,工资合计约5万多,抽成约11万多,后经补正抽成为19万多,合计退出违法所得24万多;案发后公司人员被“一锅端”,仅张某所在分公司就达20多人被抓,经前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得到公安机关斩钉截铁地回复是,“不可能”。案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入到了审查逮捕环节,其中张某同案报捕的有19人。

 

家属诉求

张某家属于张某被刑事拘留后第33天找到笔者陈述说,张某只是公司的普通业务员,没有参股,与张某同案的李某放出来了,还有比张某“情况更严重”的王某等人,不久前也都被放出来了,我们这个没有关系的张某,肯定是不行了,问笔者能否帮他把张某“弄”出来。既然家属希望“弄人”出来,那么从律师的角度来讲,在审查批准逮捕这个环节,主要还是争取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不予以批准逮捕决定。笔者决定接受家属委托,为张某进行辩护。

 

案情分析

接受委托后,笔者立即结合家属陈述的案情具体分析,影响或可能影响是否批准逮捕,存在以下不利因素:

1.初步查明的涉案数额不小;

2.作用、排位、其他情节等暂未明朗;

3.相较办案机关而言,张某是外省人;

4.公安机关对张某是否取保的态度强硬;

5.尚未退赃。

本案整体思路是,争取有利因素,化解不利因素,积极创造条件。

重点突破方向: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性类型的不予批准逮捕。

 

办案要点

(一)快速反应、力争主动。因为开始工作已经第34天,单人单案类型案件可能已经快形成批准逮捕与否的初步意见了,必须快速形成辩护方案,甚至要分头行动执行。1.迅速致电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已经接受委托,初步表达意见,手续随后当面送达提交;2.律所同步登记立案、准备各种手续,准备出行方式,车辆车票等。

 

(二)会见在押人员张某。进一步了解案件,并阐明检察机关可能对其提审,并与张某初步沟通“初步认罪认罚,诚恳悔罪态度,表达生活困难”等事项。

 

(三)快速起草法律文书。厘清作用、排位等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讲明应属从犯、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危害较小、排位靠后等。

 

(四)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退脏事宜,联系家属做好代为退赃准备。

 

(五)整合有利于本案不予批捕的因素,形成合力。由张某自行向检察机关承办人员提交悔过书,律师或家属协助向检察机关提供退赃凭证、家庭成员资料(特别是幼儿成员)、房产凭证、村居影响说明,派出所表现证明、司法所帮教说明等材料。

 

(六)积极持续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形成耐力。电话沟通后,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当面听取意见,保持持续沟通交流。

 

办案效果

不予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采纳建议,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性,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办案体会

(一)做好家属辅导。辩护律师的工作与家属口中的“捞人”并不完全一致,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律师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如检察机关采纳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则公安机关可能变更为取保候审,此时人就“出来”了,同时提示,取保候审还是属于一种强制措施。

 

(二)精准案件定位。通过案件分析,本案的争取方案是不必要捕(相较于“绝对不捕、存疑不捕、不适宜捕”等类型而言),所有的辩护力量都应当为这个方案服务,围绕“如何体现没有社会危险性,为何没有逮捕必要性”这个中心展开。

 

(三)穷尽所有办法。一是要正确把握案情,例如是否从犯、作用和危害大小、排位前后等,看能否符合适用取保候审情形;二是要夯实取保基础,例如是否认罪认罚、有无退赃、案情是否查清、是否如实供述、是否妨害侦查、有无固定居所、有无前科劣迹、村居社会反应、是否利于帮教等情形。三是持续沟通交流,笔者在剩下的3天内,着重与检察机关保持紧密沟通交流,到达办案机关所在地后(外市),笔者并未离开,而是驻扎下来,一边与检察机关沟通不捕意见,一边与公安机关沟通退赃事宜,来回反复做工作。公安机关终于在第36日通知家属,于次日也就是第37日来办理取保候审相关保证手续。

 

至此,案件取得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效果,辩护工作初见成效,朝着争取适用缓刑的路上,迈进了一大步。

 

结语

做刑事案件,就是要竭尽全力、穷尽办法!


友情链接: 广州毒品辩护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上海律师| 广州离婚律师| 非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