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同居关系中家暴是否构成虐待罪?

作者:洪树涌 曾昌莲 时间:2021-06-02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曾昌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同居关系中家暴是否构成虐待罪?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小情侣普遍在结婚前都是先以同居的方式生活在一起,那么在同居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类似家庭暴力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虐待罪呢?那么接下来就跟随小编来探讨分析一下:

 

我国刑法对于虐待罪的定义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从以上我国刑法第260条对于虐待罪的规定可以得出,虐待犯罪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是合法婚姻基础上产生的家庭中夫妻、父子等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同居人员并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身份。

 

那么在现实的案例中,有没有相关案件例外呢?答案是有的,小编从案例检索中,找到两个较为典型的案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摘要

【案例一】

小A与小B相恋,因二人都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只办了婚宴,还并未办理结婚手续。举办完婚宴后,二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并很快生了一个孩子。婚后,小A的毛病渐渐暴露出来,他性格暴躁,酗酒成性,且经常无缘无故打骂小许。小B为了孩子,一直忍气吞声。两人磕磕绊绊过了两年,小B挨了数不清的打。怨气积少成多,终于,在一次小A酒后,因为对小B拿的拖鞋不满意,小A再度动手,将小B打倒在地,小B终于忍无可忍向公安报案,控告小A虐待她。

 

【案例二】

被告人孙某在与被害人高某同居约十年期间,因琐事多次被害人高某进行殴打、辱骂,实施虐待,在被害人高某多次提出分手并逃离后,被告人孙晓明均采用对被害人高某及其亲友威胁、骚扰等极端的方式,将被害人高某逼迫回来。

 

2017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再次因琐事对被害人高某实施殴打,致使高某因不堪忍受殴打,从卧室窗户逃离时坠楼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对同居女友实施虐待并致其在逃离时坠楼死亡,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案件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都表明着他们的现实婚姻关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而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这种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法律是不予认可的。

 

但是小A与小B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对这一客观存在应当尊重。孙某与高某共同居住生活已经约十多年,其生活的模式,在外人看来已与普通夫妻生活已无区别,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以上这种不合法的婚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应视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同居中,遭遇暴力可以以虐待罪进行定罪处罚的亦只是寥寥个案,就从最新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的网络博主遭遇前男友故意伤害的行为,最终亦只是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以及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情摘要

“11月25日,在微博主“宇芽YUYAMIKA” (何某某,女,28岁)网上反映被其前男友微博主“沱沱的风魔教”(陈某,男,44岁)家暴后,相关部门立即开展调查处理。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机关经调查,陈某自2019年4月初至2019年8月底多次对何某某实施拖拽、推搡、殴打等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或轻伤以上程度)。另查明,陈某还有通过微信实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针对陈某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本案中何某与陈某属于同居关系,并非家庭成员或特定义务主体关系,陈某对何某实施了长期性、经常性以及反复性的伤害行为,其结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能构成虐待罪,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第十六条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那么是否同居期间

遭受一方遭到另一方的伤害,

又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

就束手无策了呢?

NONONO,

并不是,

我们还可以这样做!

 

01

告知家人,寻求帮助,及时报警。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遇到伤害的时候,千万不要只是一味的隐忍,觉得他/她会改,最终导致大错。在遭受对方暴力伤害的时候,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寻找朋友、家人或街道妇联的帮助,必要时采取报警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尽管同居情侣互不为家庭成员,但是法律也规定,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可以参照《反家暴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这就意味着,虽然只是同居关系,但是受害者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3

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

必要时提起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此,在遭遇伤害时,我们完全可以举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居家暴纳入虐待罪的必要性

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也从实质上对于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虐待罪保护的法益有所突破,其保护对象从家庭内部成员到弱势群体,法益从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到弱势群体的特殊法益。一方面,在同居关系中,女性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可以将女性也解释为弱势群体的一种。另一方面,当虐童以及虐待老人事件频发时,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虐待罪已经对其所保护的法益进行了突破。那当同居关系中女性被虐待事件频发时,相信在未来刑法也会对其有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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