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应如何认定?

作者:洪树涌 刘玉霞 时间:2021-06-02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刘玉霞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应如何认定?

 

近年来多发的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深圳男童被天上掉下的玻璃窗砸中身亡”、“东莞三月女婴被楼上飞来苹果砸中”等悲惨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在为受害者扼腕痛惜的同时,要求从严整治“头顶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本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直接回应——新增“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17个罪名,另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

 

这意味着,今后高空抛物,可能不仅仅是赔钱就能了事,还可能被课以刑罚。3月1日,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全国首例案件宣判,江苏溧阳一女子两次向楼下扔菜刀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由于该罪名首次设立,《刑法修正案(十一)》仅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该罪,如何把握“情节严重”?

 

一、触目惊心的高空抛物案例

 

1.玻璃窗从20楼突然掉落,深圳5岁男童被砸身亡

 

2019年6月13日上午,深圳。5岁男童小宇航和母亲手牵手走到福田区一小区楼下时,一块玻璃窗突然从高空坠下,不偏不倚直接砸中他。

 

随后,家属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往医院。遗憾的是,奇迹没有发生,6月16日凌晨,孩子不治身亡。

 

经调查,玻璃窗从20层一住户的次卧掉下,居住在此的是租户。

 

据相关人士透露,此次事件中,业主和租户共赔偿200万,其中业主赔180万,租户赔20万。

 

2.3个月大女婴被苹果砸中病危,肇事者为11岁女童

 

2018年3月9日,东莞。三个月大的女婴凡凡由姥姥抱着在小区散步后回家,正准备进入单元楼门时,一颗苹果从高空坠下,砸中女婴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

 

警方通过生物样本比对,确定肇事者为24楼一名11岁女童。事发时,女童独自在家,打算把客厅里一个被宠物狗咬过的苹果投到阳台上狗食盘中,不料滚落楼下。

 

2020年3月3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肇事女童小陈向女婴赔偿185.87万元。如小陈有财产,在其财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补充承担。

 

据凡凡父亲当时介绍,凡凡2岁多了还不会走路,语言发育也较滞后,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

 

3.广州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整楼用户成被告

 

2018年4月15日,广州。一女子张某香路过某工业区建筑物时,被天降大狗砸倒在地。经司法鉴定,张某香头颈部受伤,为一级伤残。

 

事发后查明,大狗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狗主人暂不明晰。张某香及其家人遂将该建筑物的房东和所有使用者等10余人均告上了法庭。

 

2021年2月5日,广州白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蔡某彰、广州煌某公司需连带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

 

▲2018年,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入院抢救。图据网络

 

二、立法:高空抛物入刑

 

这些案件,只是高空抛物案的冰山一角。虽然之前的《侵权责任法》、相关《司法解释》、现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了肇事者的民事侵权责任,但远不足以惩戒此类行为。

 

故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社会关切,将高空抛物危险行为入刑。

 

其中,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网友认为该罪最高刑期一年,惩罚太轻,不足以震慑此种犯罪行为。需要提醒的是,我们要注意看该罪第二款,高空抛物罪,可能存在想像竞合的问题,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高空抛物罪如果构成想像竞合犯,结合相关案件判决,可能与之发生竞合关系的,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

 

总之,“暴躁君”不要错误地认为,反正最高判一年,想“放飞”自我时,扔菜刀、扔砖头,随便。

 

▲广州一女子被天降大狗砸中瞬间。

 

三、何谓高空抛物“情节严重”

 

3月1日,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首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宣判,江苏省溧阳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

 

该案中,单从犯罪后果看,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并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仍然被判处刑罚。

 

而高空抛物罪入罪条件要求“情节严重”,在目前没有具体司法解释进行指引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品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把握。

 

具体说来,“情节严重”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1.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

(1)故意高空掷物的;

(2)多次实施的;

(3)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4)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2.行为实施的场合、危险程度。

(1)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2)抛掷重物、锐器、腐蚀物、毒害物、高温液体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造成损失(危害)大小。

(1)导致他人轻微伤或数额较大财产损失的;

(2)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3)造成人身伤亡的和重大财物损失的(可能竞合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

总之,对于“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入刑只是第一步,如何准确认定该罪名,在遏制犯罪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实现罚当其罪,需要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进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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