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06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 曾昌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刑法修正案(十一)》

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021年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据了解,《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共新增了17个罪名,另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其中,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法背景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我国一直将女性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固定在14周岁,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一律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只要其同意发生性关系,大部分不被认定为强奸罪。这造成了实践中,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对年龄规定的漏洞,采取哄骗、诱骗的手段,引导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从近几年新闻报道可以看出,导致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的,往往是与未成年女性关系比较亲近的人,如父亲、老师、护工等,他们正是利用自己与未成年女性单独接触的机会,以花言巧语、或施以小恩小惠的方式,打着“关心”、“恋爱”的名义,诱骗、哄骗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但由于有些遭受侵害的未成年女性已经年满14周岁,而且这些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又与未成年女性关系比较近,实施性侵的手段比较隐蔽,一旦发生此类事件,未成年女性因为亲情、伦理和胁迫的因素,往往不敢报警维权。

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考虑到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女性在面对特殊监护职责的人时居于一定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对方欺骗和诱导,基于对该弱势群体的利益的保护,立法将前述情形规定为犯罪,防止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侵犯其监护、看护女性的性权利。

 

下面就跟小编来一起分析一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侵害对象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无论其是否同意,一律按照强奸罪论处。对于已满16周岁的女性,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本罪的犯罪形式是只要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并不以暴力胁迫为必要条件,如果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同时还会构成强奸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8.06万人,起诉10.07万人,其中2018年全年批捕、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8.39%和6.82%;2019年前10个月批捕、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2.95%和28.63%。

其中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

从以上数据可看出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

保护未成年少女不仅仅是社会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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