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婷提起的刑事自诉,会是明星回击谣言的新利器吗

作者:洪树涌 陈为 时间:2022-01-16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陈为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日前,女排名将朱婷向五名自媒体博主提起刑事自诉,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相较于其他明星的“律师函警告”、名誉权纠纷,刑事自诉似乎还算是明星维权路上的稀客。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个热搜上的稀客——刑事自诉。

 

一、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自然就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二、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1)侮辱、诽谤案(朱婷提起的即以诽谤罪名提起自诉,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转为公诉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仅有告诉才处理)。

需注意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是一定要被害人本人起诉才受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动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又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是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此类案件与第一类案件的区别是,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此类案件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案(轻伤或轻微伤);

(2)非法入侵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所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类案件性质上原本应当是公诉案件,所以其范围很广,既包括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立案侦查或者撤销立案的案件,也包括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三、刑事自诉立案条件是啥

由于自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而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故如果其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

根据《刑诉解释》第259条规定,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除了应当具备公诉案件的两个立案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四、明星维权新利器?

在现今的自媒体时代,可以说,吃瓜群众对于明星动不动的“律师函警告”,甚至于明星与普通人或自媒体大V间关于互联网言论而提起的名誉权纠纷诉讼,都已经有些习以为常之态。而女排名将朱婷提起的刑事自诉,可能还是让部分吃瓜群众略感新奇,甚至有部分舆论认为,刑事自诉,会是明星维权的新利器,其可能会是明星维权的新常态——毕竟刑事案件可能涉及的自由刑及后续可能留下的犯罪记录,可比民事侵权案件胜诉的法律后果要严重得多。

但笔者认为,不能仅看后果与噱头,而忽略刑事案件的立案难度以及证明标准高度——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常年占比不到一个百分点;民事案件中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也与刑事案件所要求的“排除合法怀疑”也有着一定差距。其难度远不是“律师函警告”或提起名誉权诉讼可比拟的。

故刑事自诉,确实是明星在有确凿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条件下的一个可行选择,但其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对证据、证明标准的高要求,注定了其无法成为多数明星的“维权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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