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手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作者:洪树涌 王研燕 时间:2022-01-16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王燕妍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中国是世界上手机替换率最高的国家,手机更新换代越来越频繁,二手手机存量达20亿,将不用的手机卖掉,既能获得经济收益又有利于环保,于是催生出回收旧手机及翻新手机行业,巨大的二手手机市场隐藏着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致使很多商家投身翻销二手手机行业。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也是一个获利比较快的行业,行业迅猛发展,也衍生出一个灰色地带,最近因翻新手机衍生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越来起多。

很多人会说,国家出台各方面的政策,鼓励物尽其用、鼓励资源再利用、倡导循环经济发展,手机已经被客户购买,客户不用的手机,翻新后出售能物尽其用,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怎么会涉嫌到刑事犯罪?收购手机的人员把旧手机翻新,有利于二次销售,为何又会被刑事犯罪追诉呢?

这就要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谈起,假冒注册商标侵犯的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只有当事人的假冒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才能构成该罪。

当事人的翻新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主要看当事人以何种方式对手机进行翻新?对手机哪些部件进行翻新或者更换?是否主动对旧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加以改动?是否重新张贴商标?翻新后,以原装、全新的名义对外出售,还是以二手机来出售?这些都是该类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我们简要分析一下以下三种情况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对二手机仅打磨上色,无更换零部件,或仅更换少量已损坏零配件,未重新张贴商标,以二手机出售,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回收的二手手机未丧失使用功能,主要零部件均能正常使用,仅部分零部件损坏,行为人对二手手机进行检修、打磨、上色、主要零部件依然使用手机本身出厂配置,仅更换少量零配件以完善产品功能,延长产品寿命,翻新前后无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翻新品与原商品大部分存在一致。销售时明确告知购买者,以二手机的价格销售,不构成假冒注册商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2、对二手手机更换核心部件,保留原物商标;或者更换核心部件后,购买原厂的包装、商标,重新包装、贴标,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全新原装商品正价销售,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回收的二手手机已经失去产品的固有功能,收购成本低廉,行为人回收后对手机的核心部件进行更换,保留着原物商标或者贴全新图标,虽然翻新后的手机依然使用原商标,但翻新后的商品与原商品本质上已属于不同的商品。贴原厂的商标亦侵犯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者以全新出厂价销售翻新过的手机,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3、回收二手手机,简单翻新后,换手机外壳,重新贴原厂商标,购买原厂的包装辅料进行重新包装,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对上列的第一种、第二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几乎无争议,但对于第三种列举情况,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为我们提供了辩护空间。

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主要以商标权穷竭为抗辩理由,所有人支付对价购买手机后,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穷竭,商标权人不应因此再次获益,商标权人不能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妨害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且翻新品并没对原品进行实质性的改变,仍属于真品,沿用原商标并不会影响商标的识别功能,不会给公众造成混淆,故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认为构成犯罪的主要认为翻销品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行为人使用原商品商标的包装及配件系“商标性使用”,翻新手机虽沿用原商标,但是其重新包装就是想把二手手机包装成全新手机,从而造成售后混淆,侵占原商品的市场份额,因此要动用刑事手段对此予以规制。

第三种情况是司法实践中,爆发案例最多的一类情况,因为其操作简单,入行门槛低,获利高及快速,而吸引起来越多的人加入,因理论界存在着争议,虽然有出罪的亦有入罪的,但是在办理该类案件,上述认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抗辩理由,有机会达到有效的出罪辩护,笔者曾有一起案件,就同以该理由作为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的一个辩点,当事人最终亦成功不批准逮捕。

律师结语

旧手机翻新后重新利用,既赚钱又环保,是利国利民一项好举措,但是要赚合法钱,千万不能被利欲蒙蔽双眼,将翻新手机当全新手机卖,触犯法律,锒铛入狱,要做诚实人,要赚平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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