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销赃摩托车如何有效辩护?

作者:洪树涌 刘玉霞 时间:2022-05-03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刘玉霞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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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名在广州做装修散工的当事人江某(化名),近日因出售赃物摩托车给工友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其销售几辆摩托车、案涉车辆是摩托车还是非机动车、总共获利多少,尚不知情。其家属询问,该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由于家属了解的信息比较有限,律师只有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及其如何向警方供述、警方掌握了哪些初步证据,才能确定初步的辩护方案。鉴于家属急切的心情,本文从以下几个基本的辩护思路进行解答。

一、首先确定涉嫌何罪,是否上游犯罪共犯

《刑法》第312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来讲,向他人销售赃物摩托车,属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里需要了解清楚,嫌疑人与上游犯罪是否通谋,如果与上游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存在合谋分工的情形,则其涉嫌的罪名,有可能是上游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名。而一般上游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幅度都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严厉,因此,第一步需要了解其是否与上游通谋,有无没有参与上游犯罪的证据。

二、确定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即,只有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再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只是违法所得,则不构成该罪。

上述条款同时规定,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三、是否明知涉案摩托车为犯罪所得

构成本罪的前提之二是,当事人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如果不明知,则不构成该罪。

而何为“明知”,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另据《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观上的“明知”系通过客观事实体现:赃物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或者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的等。

四、销赃次数、数量、所得数额

“法释〔2021〕8号”对“法释〔2015〕11号”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以前定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也就是说,构成该罪,不再要求有数额标准,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定罪处罚。

但不要因此误以为数额不再重要了,这里修改的只是入罪数额标准,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还是要结合销赃次数及收益金额来量刑。

法释〔2021〕8号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五、涉案摩托车是否为机动车

上述《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买卖、介绍买卖明知是盗抢骗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今电动车比比皆是,不少人通俗地将其称为“摩托车”,而并非所有电动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本案中涉案摩托车是否为机动车,需要结合具体客观证据才能确定,这也是辩点之一。

六、是否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法释〔2021〕8号”第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因此,本案中,如果江某此前无前科,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又是为近亲属销赃的,可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还需要结合嫌疑人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确定辩护方案。总之,只有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才能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尽早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有针对性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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