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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人人数、工时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作者:洪树涌 刘玉霞 时间:2022-03-03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洪树涌、刘玉霞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随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恶意欠薪的情况大有好转。但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施工方为讨要工程款,而采取通过虚增工人人数、工时的办法,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

实务中,此类行为被控诈骗罪的案例不在少数,有人甚至最终被法院认定诈骗罪成而判处刑罚。

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要从是否侵犯诈骗罪具体的法益来分析。通俗地说,拿回的工资属于你应得的工程款,不构成犯罪;否则,则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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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连某等人所在的施工队,多次向业主单位讨要工程款未果。包工头方某遂决定以虚报工人人数的方式,向业主单位讨要工人工资,以充抵该笔工程款。业主单位支付工资后,即向警方报案称遭受施工队诈骗。包工头方某及连某等人随后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这是本人近日经办的一起以讨薪名义追要工程款而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本人认为当事人通过虚构工人名单向业主单位讨要工程款的行为,虽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该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没有造成实质的社会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

1、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等人以虚构工人人数的形式追收工程款,客观上确实有虚构部分事实的行为,但该款项名为工人工资,实为工程款,属于包工队的合法权益。在案款项可在总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的情形下,当事人出于领取工程款的目的而实施虚构工人工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2、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虽然业主单位确实作出了财产处分,支付了工资款,但对实际施工人而言,这部分款项实为业主单位应付工程款的一部分,系包工队应得款项。业主公司仍然拖欠包工队巨额工程款,并没有造成业主单位的财产损失,没有造成实质的社会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

3、省内外均有类案,被判无罪。

本人经检索类案发现,省内外均有类案被判不构成诈骗犯罪。

其中,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13)聊东刑初字第83号)显示,被告人赵某为讨要工程款,指使他人伪造了五个班组的工程量结算确认书,并在该确认书中多加了113万元劳务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承包的a公司项目的工程款3246万元,至2012年8月24日支付2692万元,多加的劳务费在其工程款之内,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另一起本省案例,阳江市中院已对一起虚构材料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案件终审改判无罪【(2019)粤17刑终58号】,两名当事人分别获得国家赔偿36.67万元,其中4万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案中当事人盘水荣为向业主单位追讨工程款,以多报、虚报工人人数从业主单位领取工资,而被控涉嫌诈骗罪。盘水荣及其兄弟盘奇艺一审均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阳江中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是要领取被拖欠的工程款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实施虚报、多报工人工资的行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认定诈骗罪的刑事判决,改判行为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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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实务中,也有类似案件当事人最终被判有罪。比如通过此类行为获得的财物超过应得款项;纯粹抱着非法占有目的虚增工人人数或工时骗取业主单位支付虚增的工资的,就涉嫌诈骗犯罪。总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乱要;属于自己的权益,最好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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