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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队文章:“涉黄”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作者:洪树涌 王研燕 时间:2022-03-03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洪树涌、王燕妍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战队文章:“涉黄”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战队文章:“涉黄”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在我们欢庆春节期间,为了能使人民群众过一个祥和平安年,公安机关在这段时间往往会进行扫黄打非行动,一批涉黄的窝点被端,涉及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案件一下子多起来,这些罪名看起来生僻,其实也是一个高发罪名,笔者每年都会经办几起同类案件,对该类型的案件有一些心得,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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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据本法的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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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单从本罪的量刑上来看,有五年以下或五年以上两个量刑档,这个罪名的量刑并不轻,那如何才能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均可构成本罪。犯罪对象不限于妇女,也包括男人;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至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所谓“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以金钱、物质、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介绍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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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该罪名的立案标准。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1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的卖淫人员中既有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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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一人卖淫、介绍一人卖淫是否能入罪呢?

答案是容留一人卖淫、介绍一人卖淫是可以入罪的。

检察日报刊登上海崇明区检察院咨询现有案件中,容留一人、介绍一人能否入罪?最高检解答专家胡敏颖答复: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刑法中作为第359条第1款,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区别于引诱行为,前两者行为的构罪行为标准是一致的,刑罚评价相同。因此,两种行为之间可以累积,即容留两人、介绍两人或者容留一人、介绍一人的行为危险性是等同的,都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的构罪标准,可以定罪处罚。

05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该罪名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二) 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 非法获利人民5万元以上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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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济处罚的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该罪名经济处罚的标准。

第十三条 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2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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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该类案件的实务经验

1、辩护时要注重审查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数的真实性

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作为定罪的标准,以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为“情节严重”,现场抓获的卖淫人数与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的关联。因此,辩护人要对公安机关附卷的卖淫女和嫖客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卖淫行为进行审查。

该类案件对现场抓获的卖淫女、嫖客大部分人员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该部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那被抓获的卖淫女、嫖客是现行抓获还是分别被抓获、卖淫女提供的服务是一些边缘性服务还是真正的卖淫服务,卖淫女与嫖客的供述及对服务内容的描述等等多方面的证据,来审核抓获的人数是否为卖淫人数,进而确定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定的人数是否正确。

2、辩护时要注意审查间接证据指向卖淫人数和次数的真实性

公安机关除现场抓获卖淫女和嫖客外,也会扣押嫌疑人、卖淫女的手机、收银机、电脑、银行卡等物证,从而提取相应的的电子数据和书证,比如说手机上的聊天记录、手机微信收款记录、支付宝的收款记录,银行的转账记录,再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进而锁定卖淫的人数、卖淫的次数,从而根据认定卖淫女的数量,卖淫的次数对当事人定罪处罚。因此,辩护人要认真审核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只有转账记录、收款记录,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数、次数,要主张扣减。

3、辩护时要注意容留、介绍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和转化

《刑法》的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比容留、介绍卖淫罪要重得多。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其内涵包括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其中,组织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人员集中起来,通过控制管理卖淫人员,对卖淫人员进行培训,将卖淫活动按照一定的模式运作起来。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具体表现为如何将卖淫人员集中起来,选择布置卖淫场所,确定卖淫的时间、次数,收费等实施方案。指挥是指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中其领导、核心作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组织卖淫集团中主犯的行为。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手段包含了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其中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包含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行为,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互相转化的现象,在辩护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指控动向,防止在接案时公安机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拘留,在公诉机关更改罪名为组织卖淫罪,定性的改变直接会导致案件的起刑点变更为五年以上,对嫌疑人来说绝对不是个好消息。如看到办案机关收集证据有一定的倾向性,要及时、快速,有针对性地与办案机关沟通辩护意见,有效地防止或者杜绝案件定性的改变。

笔者曾经办一起案件,当事人是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拘留的,批准逮捕时,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后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笔者阅卷后,向办案机关递交多份定性辩护意见,最终案件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起诉至法院,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对卖淫的人数、次数有效辩护,当事人获得了较轻的量刑,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辩护结果,这是一起定性的有效辩护,成功避免了轻罪转重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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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感言

刑事辩护是一个负有责任感的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身家、性命,同时也是一个细致活儿,需要律师在繁杂如山的证据中,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点,这需要律师有一双火眼金睛。有效的辩护,就是在合适的时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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