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老王系列之十二:洪律师,能帮帮我们公司吗?

作者:洪树涌 时间:2025-03-01 来源:互联网

洪树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有一天,老王经过朋友介绍找到洪律师。

老王是来自Q省的大山里,不远千里来到广州创业,希望有一天能衣锦还乡,经过十几年的打拼,终于有了自己的公司,没想到有一天来了一群来自A省K县的警察,当时就带走了公司十个人,公司一下子“瘫痪”了。

“洪律师,请您帮帮我们公司。”

一、第一次远征

接受委托后,洪律师订好了机票。

第二天,洪律师早早就来到白云机场,经过近六个小时的飞行,飞机终于降落在B市机场,洪律师马不停蹄地继续乘车两个多小时才到达目的地。

 

洪律师到达K县时,办案人员已经下班了,只能等第二天再前往沟通了。

听说K县要到上午九点多才天亮,九点半才能吃早餐,手机闹钟在八点半“铃铃……”响起来了,洪律师起来拉开窗帘,外边还是漆黑黑的,天还没亮呢!

祖国真的很大,也很神奇,在广州早就天亮了。

吃饭后,洪律师来到公安局,等待办案人员上班。

这边基本不会堵车,生活节奏较慢,看不到急匆匆的脚步。

突然,洪律师的手机响了,原来是W队长打来的,W队长派人到楼下接洪律师,并热情地接待洪律师,洪律师提交了委托手续后向W队长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洪律师也提出对本案的法律意见。

二、第二次远征

尽管洪律师提出很多法律意见,公安机关还是将案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洪律师再次来到K县,那时候是当地全年最热的天气。

洪律师联系好检察官并顺利阅卷,通过仔细阅卷后提出了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诉的法律意见。

 

三、反复沟通

洪律师建议老王对爱美公司进行彻底整改,特别是商业模式的改变。

洪律师组织团队律师对该案进行“专家会诊”,洪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以下意见:

一、老王有开设生产基地、专卖店,有实物销售,没有虚假宣传,也没有虚高价格。

1. 老王于2020年10月注册成立爱美公司并通过公司下设的“爱美优品”平台对外销售盐、洗发露、沐浴露、洗衣粉、洗洁精、洗面液、牙膏、锅、勺子、湿巾、醋、酱油、黑糖、筷子等生活日常用品。

爱美公司成立四年多来,一直稳健发展,财务状况良好。同时,公司也一直在发展实体经济,在广州市开设了售卖公司产品的专卖店。在Q省的工厂也正在建设中。该工厂专业生产调味品,设计年产量6000吨,占地面积20余亩,车间面积5000平方米,已于2022年开工,现在如火如荼建设中。工厂投产后将为当地提供不少于1000人的就业机会,预计每年可贡献税收200万元。力争为当地的经济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因此,老王所经营的产品,并非只是象征性的“道具”或者没有提供任何商品、服务,而是实实在在的可用于日常生活中的家庭日用产品。老王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而设立北京爱美公司、开设“爱美优品”平台销售产品,并非拉人头式传销活动。

2. 张美丽等证人可证实,所有消费者都没有被强制成为会员,所有会员也没有被强制必须发展下线。

赵帅在证词中讲述其虽购买了产品,但并没有下载爱美优品APP,也不知道会员号,也没有推荐过给别人。

以上证人证言证实老王并没有采取入门费式传销行为强制要求会员推销商品。

因此,在不存在拉人头式传销、入门费式传销的情况下,依法可以对老王不予以起诉

二、老王所采取的销售模式应是团队计酬式

依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点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依据在案证据可证实,老王所采取的销售模式正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活动。

1. 业务模式是以销售商品盈利为目的而非骗取入门费、人头费

老王的业务模式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销售商品进行盈利。依据老王供述可证实 ,每销售一盒产品,销售人员都会得到相应的提成,累计到一定的销售数量后销售人员可以升级,至最后层级的“董事”不直接收取产品销售的提成,而是参与平台每个月销售总利润20%的分红。

也就是说,老王是以实物销售的数量来订制人员的升级制度,而不是以销售人员所拉人头的数量来制定人员的升级制度。而销售产品越多,拿到的提成点越多,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销售模式,也符合正常的销售规则。证实老王的业务模式是以销售商品获得盈利为目的,而不是以骗取入门费、人头费为主的传销模式。

2. 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销售业绩而非发展人员的数量

销售一定数量的产品数量后会员自动升级,同时得到的提成也自动提升,证实“爱美优品”平台销售产品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是依据销售业绩而不是发展的下线的数量。

虽然老王也供述发展会员或推广销售产品所得到的提成一样,但其发展会员的目的是为了开展私域营销,锁定用户群,建立强客户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来提成或者返利。通过销售产品带来的提成和返利属于商业行为中的激励措施,并不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且通过在案证人的证词也可证实,所有的会员都是实实在在购买了商品的,获得提成资金的来源也是商品的销售利润,而非因发展人员带来的其缴纳的“入门费”“人头费”。

也正因为老王所采取的销售模式是团队计酬式,老王之前才会被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而不是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爱美公司先后给三个市的市场监督局处罚过。

因此,老王通过“爱美优品”平台销售产品并按销售业绩销售人员提成,应是团队报酬式的销售模式,建议对老王等人作出不予以起诉决定。

(此处省略一千字)

综上,本案中老王所开设的北京爱美公司及“爱美优品”平台销售的是各种家庭日用产品,采取的是团队计酬而非“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同时也已经多次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建议贵院对老王作出不起诉决定。

洪律师提交了建议不诉法律意见书,同时附上爱美公司整改后相关材料。

四、好消息

洪律师与检察官经过多次的沟通,该案提交检委会讨论,最终作出全案不诉的决定。

老王激动地给洪律师打电话表示感谢。

 

五、感恩

老王特意为洪树涌律师送来了锦旗,老王告诉洪律师,锦旗上“专业敬业 不负重托,厚德重法 律师典范”是其经过了几天反复斟酌才确定下来的,洪律师接受委托一年多来,为生命而辩,为自由而辩。作为辩护律师,洪律师十分感谢当事人的认可和信任。

 

洪律师也感谢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检察官依法办案点赞。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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