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外借银行卡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吗?

作者:洪树涌 杨航 时间:2025-03-01 来源:互联网

洪树涌、杨航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隐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是大家在日常的反诈宣传中经常会听到的罪名,也是近年来我国的高发罪名。

据最高检发布的白皮书公布,2023年全国检察系统受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帮信罪占8%、掩隐罪占8%,而同年全国检察系统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帮信罪占8%、掩隐罪占7%,均占2023年全国检察系统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的第三名和第四名。

得益于反诈宣传的力度增加,大家都知道对外出借银行卡很有可能会触犯帮信罪或者掩隐罪,但事实上,对外出借银行卡还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最高法、最高检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事前通谋,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等情形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同时,最高检颁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对于是否存在事先通谋的审查进行了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等五种方式转账、套现、取现的,需要与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事前通谋的才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应当重点审查帮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行为人是否在诈骗犯罪既遂之前与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共谋或者虽无共谋但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对于帮助者明知的内容和程度,并不要求其明知被帮助者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细节,其只要认识到对方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即可。审查时,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以及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分析认定。

通过上述的法律法规规定可知,如果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人在出借之前就清楚的知道借用银行卡的人是要用银行卡去施行犯罪行为仍然出借银行卡,则会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帮助犯,以共同犯罪论处。

 

以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李某、王某贷款诈骗、洗钱案”为例。被告人李某在获悉同案犯曾某可以为他人伪造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后,为牟取高额贷款中介费,通过其提供并控制的林某迪的银行账户为曾某转移贷款诈骗犯罪所得共计24余万元,个人违法所得近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是为上游犯罪的同案犯洗钱,其需要对上游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为掩饰、隐瞒他人贷款诈骗所得的来源和去向,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系想象竞合犯而从一重处罚,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犯贷款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三千元。

由该入库案例可知,在明知的前提下与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谋,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上游犯罪行为人转移诈骗所得犯罪款项,会同时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和洗钱罪。

因此,切不可以为对外出借银行卡仅有可能触犯“帮信罪”或者“掩隐罪”。如果事先就知道借卡人的犯罪意图仍然出借银行卡,即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同时还会构成洗钱罪。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杨航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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