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
案例证明实力,给你信心的保障
原创 洪树涌、陈为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上来先摆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坦诚是一种美德,但在刑事法律的疆域里,毫无保留的坦诚,有时却可能成为当事人最沉重的枷锁。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诚然是建立在信任之上,但这信任并非是要你事无巨细地和盘托出。真正的信任,是知道该在何时、就何事、坦诚至何种程度,以期在法律的钢丝上,与律师共同走出一条最稳妥的路。
01、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事实,应当对律师讲
信息差是律师最大的敌人。
对于办案机关已经、或极有可能掌握的事实,对律师的隐瞒,都有可能直接瓦解了有效辩护的基础,这无异于蒙上一只眼与人搏斗,是辩护中的大忌。律师最怕的,还不是在卷宗里看到不利证据,而是在案卷中才第一次看到某个关键事实,而自己的当事人从未提及。
我曾经办理一个诈骗案,因为是异地阅卷,所以直到大年三十的下午才拿到案卷。原本想着年三十了也看不完案卷,但由于这个案子在事实呈现上差别非常大,当事人口口声声说自己不认罪,办案人员口口声声说我的当事人已经认罪。如此大的差别使我在大年三十的下午一度先放下已经开封的春联,先打开证据卷卷看看笔录再说——结果匆匆几眼,笔录中白纸黑字写的都是我当事人承认了他的主观明知——没办法,先贴春联,来年再改辩护策略吧。
而后当事人才向我补充解释了其确实并未在意律师叮嘱,曾在未检查笔录之时提笔签名,在这一信息差抹平后,我把该案的辩护重心放到了核对同步录音录像上。而最后在排除这些笔录后,这个涉案金额上千万的案子我们也才有了筹码与办案机关沟通缓刑的可能性。
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辩护,是建立在已知的信息之上的应对艺术。你若对律师隐藏了对方已知的“武器”,律师也便不可能为你打造适合你的“盾牌”。
02、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该如何办?
律师的“不知道”,有时是对双方的保护。
明确了“建议讲”的范畴,才能理解这条看似有违直觉的准则。其实这句话听起来似乎有违常理,甚至挑战了大众对“律师-当事人”关系的朴素认知。但其实它并非是鼓励欺骗,而是对刑事辩护本质的尊重:辩护,必须立足于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而非当事人内心全部的、未经雕琢的“历史真相”。
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与证据构建的框架内,为你争取最优的结果。有些事实,若律师不知,他便无需在法庭上为之纠结、解释,甚至在面对法官诘问时陷入伦理困境——刑诉法48条仅免去了律师职业上的指控义务,并没有免去律师办案时内心的道德压力。
所以当我经历过个别当事人在建立信任后与我“倾诉衷肠”时,我仍然会提醒,咱们仅就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讨论,有些话其实不必对律师说,这并不是属于我这一方的职责。
刑事辩护,从来不是一场关于“谁是完人”的审判,它是一场在既定规则下,关于证据、逻辑与叙事的较量。
因此,律师从未要求你完全坦诚。律师所要求的,仅是一种基于极致信任的、清醒的“策略性坦诚”:
对于已经浮出水面、构成法律风险的事实,你应当是完整地告知。这是有效协作的底线,也是律师为你规划防守与反击的基础依据。
对于仅存于你内心、未被外界知晓的隐私部分,你有权选择保留。这既是你的法定权利,也是我律师职责的边界——律师仅为证据负责,并不为你的历史负责。
而那些成功的辩护,肯定离不开彼此信任的协作,而这一切的前提,正是那份止步于此的坦诚。
最后的忠告:远离违法犯罪,珍惜自由和生命!!!
(完)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为 广州律师辩论团成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核心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