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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洪树涌、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该罪名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对他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轻伤及以上”后果。因此,在故意伤害罪的司法实践中,辩护的核心往往聚焦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产生伤害行为本身的性质,以及案件特殊情节之间的相互作用,这对最终的定罪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逐一简要分析。
一、主观恶性产生伤害行为本身的性质。
行为人的行为性质除了向对方单一性施加暴力以外,若行为人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或意外因素导致的伤害,则可谴责性的主观故意可能与典型故意伤害存在本质差异。
二、特殊的从轻、减轻情节。
这方面一般有被害人过错、自首、坦白、赔偿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以此可反映出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降低,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或缓解,或对受损法益的修复效果显著,从而影响定罪量刑有效的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有利结果。
因此,可以通过证据还原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如冲突起因、发展顺序、手段必要性),论证伤害行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以及特殊情节是否足以抵消或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
敖某某与老乡王某某在工地施工期间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敖某某将王某某推到在地后报警,敖某某现场等待民警,最终经伤情鉴定王某某为轻伤二级,敖某某以涉嫌故意伤罪被刑事拘留。
在敖某某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家人赔偿了王某某的医疗费等费用达成了谅解,原谅了敖某某的行为。敖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到了错误,并愿意认罪认罚。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敖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通过该案例我们分析上述两点:
首先是主观恶性产生伤害行为本身的性质。本案是典型的冲突升级导致,那么敖某某的主观恶性产生伤害行为本身的性质可以认定为“防御性的伤害行为”。原因如下:1,王某某先辱骂后肢体挑衅,之后敖某某实施了推搡行为,将口角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2,全程有监控录像清晰看到敖某某只推搡了一下,王某某顺势倒下,全程仅有数秒,肢体冲突可控。3,周围工友并未上前制止,敖某某表哥也在旁边,并没有上前帮助,敖某某也并未寻求帮助,可以证实在大家看来并不严重或冲突程度可控。4,敖某某应当意识到工地状况复杂,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王某某也应当意识到这一点(根据监控录像显示的推搡动作和程度来看,正常理性做法应该是面临推搡后防止自己摔打防止磕碰到复杂的工地地面,而并非自己再加力顺势摔倒在地面)。
以上均可以证实敖某某在故意伤害过程中虽然有故意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主观故意以及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其可谴责性的程度以及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其次是特殊的从轻、减轻情节。本案中敖某某具有自首(报警后原地等待警察)、赔偿并获得谅解(期间家属对王某某赔偿了医疗费等用获得了谅解)、认罪认罚情节(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方过错(先辱骂并身体挑衅)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另外还有同事老乡的熟人关系、行为单一、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家庭情况等酌情从轻的情节。
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最终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予起诉的结果。
此类辩护思路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的从宽导向,对类似案件的办理不仅具有法律依据支撑,也有司法温度的体现。在案件辩护过程中都是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思路。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刑事诉讼专业部副秘书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