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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洪树涌、周俊杰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加盟合同是一种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亏损的情形是属于正常的经营失败、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是实践中加盟类案件最大的争议点。
以下案件为例:2020年8月起,叶某林、谭某竑实际控制南京迪某某丝公司(以下简称“迪某某丝公司”),通过受让取得“蜜桃里”商标。2021年2月至5月,二人在明知迪某某丝公司无特许经营资质、缺乏核心经营资源及成熟模式的情况下,委托河北维某公司(李某实际控制)提供快速招商服务,约定按22%:78%比例分成加盟费,并由迪某某丝公司承担河北维某公司派驻人员的工资、提成等费用。
招商中,河北维某公司人员虚构“蜜桃里”与其他知名品牌存在关联,诱骗被害人至迪某某丝公司直营店考察;迪某某丝公司员工石某、乔某坤及团队进一步通过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经营业绩、用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加盟费。此后,被告人一方消极履约,未提供实质性经营指导、技术支持或培训,放任被害人经营失败。截至案发,共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5400余万元。叶某林、谭某竑被抓获,石某、乔某坤主动投案。一审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有如下四点:
一、无实际履约能力
“蜜桃里”品牌仅设一家经营未满一年的直营店,该店专为营造盈利假象而设,无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产品、服务及成熟盈利模式,缺乏经营管理经验,根本不具备为加盟商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的能力,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指导”等核心义务,本质上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实施欺诈手段诱骗签约
通过虚构“蜜桃里”与其他知名品牌存在关联的事实,诱骗被害人至直营店考察;再由团队在店内进一步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经营业绩、用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手段,刻意制造品牌实力雄厚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并签订加盟合同。
三、签约后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持续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及业务培训等服务,以降低经营风险。但本案中,被告人收取加盟费后消极履约,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支持,放任被害人经营失败。
四、转移、隐匿骗取财物,无弥补损失行为
被告人未采取积极措施弥补被害人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反而通过转移、隐匿加盟费等手段逃避赔偿,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正常商业风险的承担者。
综上,本案以行为人“无实际履约能力为基础、欺诈手段诱骗签约为核心、消极履约放任损失为表现、转移财物逃避担责为印证”,其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应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周俊杰 实习人员、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