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盗窃罪有何区别?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6-03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微信小程序的广泛应用,涉及移动互联网的游戏犯罪越来越多,其中集中在破解游戏系统,修改游戏数据而盗刷游戏道具等犯罪日益普遍;另外移动互联网广告推广方面,破解运营商相关系统,盗刷广告投流等犯罪也日益增多,这些行为都涉及一个不常见的罪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实务中,该罪与盗窃游戏道具(盗窃财产行为)的盗窃罪如何区分,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二百八十五条之二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符合特定情形(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两罪的共同点:游戏道具既有财产属性,也有计算机数据属性。

在涉及修改游戏数据而盗刷游戏道具的犯罪中,游戏道具既需要玩家通过货币等价交换等方式换取游戏道具,同时游戏道具又以数字0和1的二进制数据方式,存储于运营商的数据库中,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两罪的主要区别有:

客体不同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包括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控制权以及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客观行为不同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技术手段(如植入木马程序、利用系统漏洞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操控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且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非法控制20台以上计算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

 

盗窃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依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而是直接针对财物的占有转移。

主观故意不同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但目的不一定是获取财物,可能是为了操控系统、获取数据等。

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且通过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排除他人对财产的合法占有,变为自己非法占有,实现财物占有权的转移。

 

量刑不同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根据盗窃数额和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案说法,进一步阐述两罪不同

案例一、欧阳某甲等盗窃案,入库案例号(2025-05-1-221-001)

案件基本事实显示,2020年,被告人欧阳某甲为扣取"老人机"机主的话费,将写有恶意扣费功能的代码提供给熊某(另案处理),由熊某将该恶意代码写入"老人机"主板并交给生产厂商,使得大量带有恶意扣费程序的"老人机"流入市场。2021年8、9月,欧阳某甲与被告人毛某、蒋某杰商议,由毛某与手机增值业务代理商对接,获取增值业务通道号码、控制指令等参数,并将这些参数提供给欧阳某甲用于实施控制"老人机"发送扣费指令,从而扣取被害人手机话费、拦截扣费短信;蒋某杰负责对接手机增值业务代理商收取违法所得、制作对账单。之后,各被告人按约定比例分成。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欧阳某甲、毛某、蒋某杰伙同丁某强、朱某庆等手机增值业务代理商扣取被害人手机话费共计人民币3479899.47元。2022年7月,被告人欧阳某乙受欧阳某甲的指使参与共同犯罪,负责与毛某对接,通过控制后台下发订购任务,其所涉盗窃犯罪金额共计2180602.21元。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欧阳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毛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蒋某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欧阳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陈某睿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案号:(2023)粤0106刑初748号)

基本案情: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睿利用游戏“叫我大掌柜”的程序漏洞,非法获取虚拟货币“元宝”共计392690个,并为他人代充值牟利。案发后,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睿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两个案件为何涉及罪名和刑期大相径庭,笔者认为:应从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入手分析。盗窃罪的行为模式是:行为人通过公开或秘密行为,排斥财产占有人的合法占有,变为自己对财产非法占有。案例一中,虽然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是恶意扣费的代码程序,以及被害人被恶意扣除的话费均属于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但电话话费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被害人指定的某个账户中,该部分电子数据属于具有财产属性,且由被害人合法持有财产。行为人恶意扣费的代码程序,扣减被害人账户中的话费,属于排除被害人合法占有为己有。

案例二中,虚拟货币“元宝”虽然属于运营商合法占有,但通常是运营商为提高游戏可玩度而增设的道具或工具,且由运营商自行定价。虚拟货币“元宝”没有经过玩家或运营商通过支付货币等方式等价交换取得,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私所有财产”。另外,运营商可通过后台对其他玩家非法占有的虚拟货币“元宝”进行“归零”操作,运营商实际上并没有丧失虚拟货币“元宝”的占有权。行为人没有将虚拟货币“元宝”从合法占有变为非法占有。

 

结语,随着微信小程序的广泛应用,深入研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盗窃罪等罪名的区别,对理清此罪彼罪,精准确定行为人的罪刑相适应,有重要意义。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俊先 广信君达合伙人、广信君达刑事部副秘书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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