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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有诈骗类型犯罪一致,借贷型诈骗也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从而以达到非法占有受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的行为。
非法占有是借贷型诈骗的主观目的。与所有诈骗罪一样,借贷型诈骗的行为人必须从一开始就主观上存在不归还借款的想法。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借贷型诈骗的客观行为,是行为人为了实现不归还借款这一意图所采取的各种客观表现。具体有以下表现:
1.虚构借款用于经营、投资等商业活动;
2.虚构、编造自身财务状况或者提供虚假但担保,隐瞒自身资不抵债、失信、被执行人等事实,使受害人相信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
3.借得财物后,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或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4.行为人事先虚构或在获得借款后变更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联系方式,使受害人无法联系行为人。
以上几点,均可体现出行为人非法占有等主观目的。
以(2025)晋1125刑初181号案例为例。法院审理认定兰某于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4日期间,虚构期货平台投资并需补仓、大车出事故、父亲生病住院、信用卡逾期需要还款等理由骗取高某云,高某云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兰某共计640403.27元。兰某将所得指控用于赌博活动。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用于赌博活动,且一直不予归还,属于借款型诈骗。最终法院判决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再以(2025)吉0284刑初63号案例为例。法院审理认定,2011年左右被告人刘某认识了被害人王某,后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等借款名义,从王某处获取钱款。2011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虚构自己承建变电站、中学橡胶跑道工程项目以及投资开办化工厂并需要资金的事实,以此为由先后骗取王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3万元,其中刘某以承建变电站虚假工程项目事由,于2011年8月、9月分别骗取王某钱款人民币10万元、9万元;以承建中学橡胶跑道虚假工程项目事由,于2012年3月骗取王某钱款人民币24万元;以投资开办化工厂虚假事由,于2014年9月实际骗取王某钱款人民币50万元。王某多次索要上述钱款,刘某以资金不足等理由推脱不还,后外逃失联。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在刘某的这个案例中,虽然刘某在庭审时辩解自身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法院结合证据进行说理:借款型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借贷活动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借贷型诈骗犯罪数额应当以被害人交付数额为基准,借贷之时预扣的利息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在案证据中,证人赵某、肖某、侯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书证借条、工程验收鉴定书等证据,能够互相认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某虚构自己有能力承建变电站、中学橡胶跑道等工程以及投资化工厂事实,隐瞒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真相,以自己资金不足而向被害人王某借款并签署借据,并在被害人索要到期钱款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后外逃失联。根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3万元的事实。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判断是否构成借贷型诈骗,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一系列表现,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论证其借款时的主观目的,看其是否从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兰某虚构各种理由借款并用于赌博,刘某虚构工程项目借款后外逃失联,这些行为都清晰地反映出他们主观上不想归还借款的意图。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杨 航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