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合同诈骗无罪密码之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7-04 来源:互联网

 洪树涌 陈俊先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泓法刑辩战队核心成员

洪树涌律师 陈俊先律师

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诈骗犯罪属于常见的经济犯罪之一,亦是刑辩律师常见的经济犯罪之一,这当中就包括诈骗罪及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等其他诈骗犯罪。

按刑法理论,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需实施五大行为:1.非法占有目的——2.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3.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4.因果关系(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5.财产损失(被害人损失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而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是证明前提又是关键因素,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亦就无从谈起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

本号日前文章已论述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未正常履约的,是否认定诈骗?以及如何区别民事欺诈与诈骗罪?

无罪密码一:

未虚构项目,相关款项亦用于项目,

无挥霍或非法经营的,不宜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1.陈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法院(2007)钦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虽在与梁某某、张某某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诈的手段收取梁、张二人的款项,但其取得梁的款项后,将其中大部分款项用于经营工程建设项目,也按照与梁签订的合同条款安排了工程建设项目给梁承建,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并非用于挥霍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也不是用于还债和个人生活开支;在取得张的款项后,其也将该款项投入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中。事后虽被告没有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梁、张二人的全部款项,但也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对于被告收取梁、张二人的款项后是否用于挥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还债、个人生活开支及隐匿款项等事实,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实,因此在此案当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2.某公司、王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青海省西宁市中级法院(2016)青0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青海某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本市黄河路**号、**号、兴海路*号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某某某花园小区”,并建成4栋高层住宅楼和1栋办公楼,尚有1栋高层住宅楼未开工建设。某某公司及王某某在安置回迁户和普通购房户的过程中,有将回迁安置房抵押给他人、销售给普通购房户,或与他人签订虚设拆迁安置协议后又将签约房安置回迁户、抵押给债权人、销售给他人等的行为,对回迁户、抵押权人、普通购房户隐瞒了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具有欺诈的行为,但其向绝大部分住户交付房屋,在房屋相冲突时又为多数购房人、回迁户调整住房,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中涉案款项去向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单位及王某某将借款、购房款、回迁户交纳的超面积款等予以挥霍或其他不正当支出,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评析】

虽然实务中难以准确区分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中就给出了7种推定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行为具有上述7种行为且无合理解释的,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无罪密码二:

是民事欺诈OR合同诈骗?

洪某被控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2002)厦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洪某与香港F集团股权置换中确实存在虚列资产和隐瞒债务等行为。但纵观本案的全部事实,应当认定该行为是属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欺诈,而不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的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本案中,被告人洪某在与F集团进行股权置换时,虚列部分资产、隐瞒部分银行贷款债务,违反了其在置换合同附件中对F集团的某些承诺和保证。但是,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为了促使双方达成股权置换协议,取得厦门H大饭店装修及营运所需资金,目的是通过履行置换合同而使自己获利,并非通过该欺瞒行为占有F集团的财产。

【评析】

民事欺诈OR合同诈骗?这是老生常谈,亦难解决的问题。两者互为包容关系,亦有区别,民事欺诈中包含了合同诈骗(民事欺诈的升级版)。正如判决中明确的: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希望引起被害人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希望或放任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而行为人自始自终并无“履行”自己义务的意思,或者只是“履行”自己极少的义务而取得被害人的全部财产。

作者简介:

洪树涌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陈俊先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泓法战队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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